作者fungku01 (一个好宅)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讨论] 关於诽谤的几个注意事项
时间Mon Mar 5 22:11:32 2007
可能是因为在学校时比较有留意,对这个我比较能够谈 XD
一般来说,言论分为"事实陈述"跟"意见评论",对象分为公众人物跟私人
所谓的事实,并非指"真实"。比如说:
"这是一条狗"
"这是一只猫"
"这是一个闻屎工作者"
这三句话都是"事实",但不一定是真实。
所以,如果对一个人说:
"你是一个王八蛋",这就是在说一个"事实陈述"
至於,如果你说:
"闻屎工作者写这篇文章真是丧尽天良",这就是意见评论。
一般在谈到言论时,对"意见评论"的管制宽松,对"事实陈述"管制严格。
「所以,其实版规中所说,不得针对单一版友直接公干,其实相对上是保护版友
免於受伤的一种机制。因为,你没办法肯定来到这的都是好人,或是肯定自己永远
不会被发现真实身份。」
如果你承认自己说过,
「XX昨晚偷情到深夜才回来」跟
「XX昨晚深夜才回来,搞不好是去偷情」
前面的那句话,你必须要负举证的责任,否则被告的话会比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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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主国家对於相同的言论内容,面对公众跟非公众人物的审核标准不同。前面
那部份是在假设原告为非公众人物状况下。面对公众人物,大法官曾经释宪过,提出一
个原则(当时是针对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导)。
「有尽查证义务,且非真实恶意」
并且,这仍然是针对「事实陈述」而来。一般来说,民主国家的司法制度,对於意见
评论多半采取宽松的态度。(除非你在威权体制内,XD)
所以,对於没有把握的内容,请多爱用两个原则:「尽可能模糊指称对象,将责任分
散」;「多用意见评论,少用事实陈述」
ex1: 我家的水桶倒了,地板好湿好湿。
ex2: 吱吱吱
ex3: 陈水扁真是个祸国殃民的政客
ex4: 游主席的头发人见人爱。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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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18.237
1F:→ fungku01:事实上,没有听说过台湾有因为"群体攻击"被罚的案例~XDD 03/05 22:14
2F:推 cielu:骂阿扁垃圾会被告的话 台湾法院要炸了 03/05 22:15
3F:推 fungku01: 讲真的,大家玩玩笑笑也就算了,真告上法院的话 03/05 22:17
4F:→ fungku01: 我还满想知道是谁这麽没有品味的。~~~~ 03/05 22:17
5F:推 oronepho:由4同理推3为反证是吗 03/05 22:18
6F:推 fungku01:楼上逻辑好到让我想要鼓掌,果然爱台湾的水准各个高~~ 03/05 22:20
7F:推 oronepho:意见还是事实? 03/05 22:27
8F:推 fungku01:你说咧? 爱台湾的人就会看得懂~~ 03/05 22:27
9F:推 fungku01: PS. 本人一向乐见吱吱自行对号入座,因为门票不卖的~~ 03/05 22:32
10F:推 qooggyy:我再板上看到一堆人干缴虽小扁,他臭了吗,他臭了吗 03/05 22:40
11F:→ qooggyy:虽小扁真的想当特首吗?他真的是个混....吗? 03/05 22:40
12F:推 fungku01:施主,这个问题要问你自己了。 03/05 22:42
13F:推 shiningwing:关板好了 03/05 23:50
14F:推 fungku01:两个字,"做梦" 03/06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