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hralin (工口)
看板Japan_Travel
标题[公告] 重申菸害防制法之规定禁止香菸交易
时间Sun Nov 16 15:29:42 2025
应国健署来函办理
依菸害防制法规定
第 12 条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组合元件,其促销或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以广播、电视、电影片、录影物、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报纸、杂志、看板、海报、
单张、通知、通告、说明书、样品、招贴、展示或其他文字、图画、物品或电磁纪录物宣
传。
二、以采访、报导介绍或假借他人名义之方式宣传。
三、以折扣方式销售或搭配其他物品作为赠品或奖品。
四、作为销售物品、活动之赠品或奖品。
五、与其他物品包裹并同销售。
六、将菸品以单支、散装或分装方式分发或兜售。
七、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称、商标之名义或形式,赞助任何事件、活动或为宣传。
八、以茶会、餐会、说明会、品嚐会、演唱会、演讲会、体育活动、公益活动、宣称通过
健康风险评估审查或其他方式为宣传。
九、以推销或促进使用之目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自然人、法人、团体、机构或学校
,为直接或间接捐助。
十、以多层次传销方式促销。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15 条
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或广告下列物品:
一、与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状近似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类菸品或其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经核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
之组合元件。
本版版规D规定
(D)发文内容包含下列事项者,板主将於标题处标注删除原因,直接删除该文
并得处三十日以上禁言。
推文包含下列事项者,板主得请求原发文者协助删除该推文,
推文者违反以下事项者,得处三十日以上禁言
犯此规者累犯或情节重大者,得处一年以上至永久禁言并退文处分。
4. 各类广告宣传与业配文(含文章、推文及签名档)、红利连结、内容农场(含标题)
9. 徵求代购及张贴代购事宜、徵人取物/带物、以推文方式张贴徵人或让售
11. 让售文及徵人文手动置底、让售及徵求未开放项目之文章。
香菸(包含但不限定加热菸,电子菸等)於本版为禁止交易品项
之前就有使用者因此被禁言
尔後於本版交易或徵求者一律依照版规规定情节重大禁言一年以上合并退文处分
於本版询问香菸何处可以购买者不在此限
而询问香菸口感或发表心得等,可能会触犯菸害防制法第12条之规定
请各位使用者尽量不要发表以免触法
感谢各位使用者配合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6.110.16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Japan_Travel/M.1763278184.A.E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