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72 (难以呼吸的瞬间)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错误的法律观念
时间Tue Mar 16 21:53:08 2004
※ 引述《thincloud (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之铭言:
: 这是我看到的一篇关於错误法律观念的文章。
: 但内容尚有些问题需要修改或补充。
: 小妹不才只能补充一点,不知道各位观看後若有觉得不妥或不足之余可否再修正或补充?
: 感谢各位!谢谢~
: 第十一则
: 正确观念:离婚後,子女不一定归父监护也不一定归母监护,甚至可交由适当的第三人监
: 护。
: 错误观念:离婚後,子女均归父亲监护。
用词不太对 父母是"亲权人" 不是"监护人" 精确的来说监护人应该不会是父母
也只有父母均不适合行使亲权时(如死亡) 才有第三人监护的存在
: 第十二则
: 正确观念:案件必须等「确定」胜诉才算胜诉。第一审或第二审胜诉,官司不一定会赢到
: 底。
: 错误观念: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书,官司就赢了。
: 第十三则
: 正确观念:民事案件确定打赢官司时只拿到一纸胜诉判决书,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必须
: 另外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帮您实现债权。
: 错误观念:民事案件取得胜诉且确定的判决後,法院会主动帮您执行。
: 第十四则
: 正确观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
: 准离婚。
: 错误观念: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
: 只要虐待达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就算只有一次伤害行为如被打到鼻青脸肿甚至骨折之类,仍
: 可请求离婚;相反的如果只是轻微的伤害像是手脚破皮之类,又只有一、两张验伤单的话,
: 法院可能会认为是夫妻间的小摩擦而已,尚不构成虐待,而驳回离婚之诉。但是类似破皮
: 这样的小伤如有三张验伤单以上而且发生时间还很密集的话,则法院认为是虐待的机会就
: 会相对地提高。
: 此外除了验伤单,如果还有证人作证丈夫有殴打事实,则将更加强法院的心证,妻子诉请
: 离婚成功机率也会提高。
: 第十五则
: 正确观念:知名品牌的图样(LOGO)通常都有注册而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擅自用在自己出
: 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违反商标法,不但构成犯罪要坐牢同时还要赔人家钱,绝对划不
: 来。
: 错误观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图样(LOGO)好看又好卖,我可以仿照图样用在自己出售的
: 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来增加销售量。
: 第十六则
: 正确观念: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後买方只取得要求过户的请求权而已,至於不动产的所有
: 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所有权是由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签买卖契约
: 的人。
: 错误观念:一地数卖时,先签买卖契约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权。
: 第十七则
: 正确观念:如亲人愿出庭作证依法可当证人,只是证据力法院可能会认较薄弱。又在法定
: 亲等内亲人依法可拒绝作证。
: 错误观念:亲人不能作证。
: 第十八则
: 正确观念:不可以虐待儿童或青少年,否则主管机关可以介入。
: 错误观念:孩子是我的,我高兴打就打。
: 第十九则
: 正确观念:订婚或结婚都是身分行为,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故应由男女双方本人决定,
: 父母不能作主。
: 错误观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订立婚约或结婚。
: 未成年(未满二十)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已怀孕可未达法定年龄结婚?)
应该是这麽说 男18 女16以上 但未满20 需法代人同意 若没同意是得撤销事由
但若怀孕 法代人即没撤销权
: 第二十则
: 正确观念: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 错误观念:先生殴打太太是家务事,别人管不着。
: 第二十一则
: 正确观念:与其请律师见证,不如请律师撰写契约内容。
: 错误观念:经律师见证的契约绝对没有纠纷。
: 第二十二则
: 正确观念:契约签订生效後,除非「双方合意」解除契约,否则如只有一方要解约时,必
: 须符合法定或契约约定条件才可片面解约。
: 错误观念因此中断,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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