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於消灭时效的~
大法官释字107说明了~已登记不动产不适用消灭时效制度~
我的问题是:乙无权代理甲将甲的房子卖给丙,并移转所有权,丙随後立刻
将房屋卖给丁,并移转所有权,设甲不承认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
但甲15年後才向丁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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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248.185
1F:推 panda101:没有! 06/28 00:06
2F:→ defent:楼上的,诉讼法还没念完?诉讼上主张会影响结果这道理了吧? 06/28 01:09
3F:→ defent:什麽都可以说这麽武断对或不对,很容易被反证推翻。 06/28 01:10
4F:推 panda101:就实体法上这样来说是没错~~难不成在问你大法官解释107 06/28 01:16
5F:→ panda101:条不动产返还有无消灭时效适用你要回答因为诉讼法的主张 06/28 01:17
6F:→ panda101:所以不一定吗... 06/28 01:18
7F:推 panda101:有无消灭时效适用本来就是单纯实体法上的问题~~ 06/28 01:20
8F:→ defent:真是胡扯,你没主张难道会因为释字这样说盼你胜诉? 06/2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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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nda101 来自: 218.166.200.93 (06/28 01:41)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218.166.200.93 (06/28 01:42)
9F:→ defent:真是精辟见解,真是难想像你当法官是不是还敢这样判? 06/28 11:13
10F:→ defent:你和阿扁有什麽不同?说个谎来圆个谎?基本的处分权主义与辩봠 06/28 11:14
11F:→ defent:论主义都不放在眼里?你的判决小心都会被废弃,真是自作主张 06/28 11:17
12F:→ panda101:最後说一次 如果你觉得我的说法不妥 那希望你就具体 06/28 12:21
13F:→ panda101:应~~我想我并不是要说我的见解一定是对的~~但是我想 06/28 12:21
14F:→ panda101:在这边没有什麽学说争论的问题~~~这里我想是有一个 06/28 12:22
15F:→ panda101:正确答案的(关於诉讼法上甲是否要主张NR107才能胜诉) 06/28 12:23
16F:→ panda101:所以如果你想讨论的话那希望你就具体事项说明~~别用一些 06/28 12:24
17F:→ panda101:胧统字眼 就这样! 06/28 12:24
我过去一个学期以来,在台大替学弟妹主持物权法读书会,有许多争议性的问题在主
持之前都先与其他老师讨论过,汇集各种学说跟观点,我想我有一点资格对这个问题发表
意见吧?
大法官释字107号是一个关於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已登记不动产不适用消灭时
效制度,我想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释字,相信熟习物权法的先进必然对其所认知。
你们争执的问题,我先帮你们争点整理,(看了两位先进的大作,其实论述方式可以
有所进步空间),你们争执的问题,在於,''关於法律之存在,是否有处分权主义的适用?
'',换句话说,如果系争法律案件牵涉释字107号,当事人是否必须提出主张,法院始能
引为判决之基础?
→ defent:真是胡扯,你没主张难道会因为释字这样说盼你胜诉? 06/28 01:23
→ defent:真是精辟见解,真是难想像你当法官是不是还敢这样判? 06/28 11:13
→ defent:你和阿扁有什麽不同?说个谎来圆个谎?基本的处分权主义与辩봠 06/28 11:14
→ defent:论主义都不放在眼里?你的判决小心都会被废弃,真是自作主张 06/28 11:17
事实上,一直以来诉讼上皆有一原则与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相伴,亦即''法官知法原
则''。即便诉讼法上有众多学说之争论,对於''法官知法原则'',已成为诉讼法上普遍肯
认之一般原理原则,在我国内,更是见於所有之教科书上。相信两位都曾经有所涉猎吧?
这个部份,属於诉讼法中相当基础的问题。
法官知法原则之前导法理,在於''并无法要求当事人具有较平均之法官素质较高之法
律素养'',是故,其推论之结果为''法院不受当事人不相同之法律见解拘束''、''法院对
於当事人有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得主张而未主张,应阐明之(民诉199-1)''等看法。
法院之审理过程,为认事用法之过程,亦即三段论述法之要求。在认事部份,defent
所提之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固然正确,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下之程序处分权,
关於诉讼之开始、进行、解消,证据之提出或主张,皆为当事人处分权之内容。
但在''用法''之部分未必如此单纯,已如前述,法官并不受当事人不相同之法律见解
拘束,法官适用法律并不受当事人之提出或未提出,或者提出不同见解之拘束,但应适时
公开心证表明法律见解,以免造成对当事人法律适用之突袭。我想,这在国内所有的教科
书,都可以找的到这一段话。
我想defent先生思考的盲点在於,将诉讼标的之理论与法律适用之过程混淆了,所以
才会提出''大法官解释之存在''亦有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的适用。我相信任何一个本校
或友校学习过民事诉讼法的训练者,皆会轻易的发现此巨大的错误。固然在诉讼标的之决
定上,无论是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亦或是诉讼标的相对论,都必须尊重当事人之程序处分
权,对於当事人未主张或不欲主张之请求权基础,不得将之作为审判之对象,攻击防御之
目标。此谓处分权主义。当事人得选择审判之对象,与攻击防御之重心。例如,在无权占
有他人之物,当事人如在诉讼标的特定之争点整理程序中,不愿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只
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此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之行使。
在诉讼标的特定之後,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对於资料之提出亦须尊重其程序处分权
,亦称为辩论主义,所谓资料之提出,系对於所主张事实之真伪,提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
据,加以证明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之存在,进而提高法官之心证度到达证明度,认可当事
人之主张,此谓辩论主义。
但是在审理过程当中,当事人所为之法律见解,并不拘束法官,此为法官知法原则。
举一个浅显的例子而言。
eg. 甲向乙承租土地A一块种植树木,租期30年,25年後,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A地。
乙则援引租赁关系之存在加以抗辩。经查,民法第449条第一项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
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十年。'' 问:
(1) 若甲向法院争执,按民法第449条第一项之规定,其期间之契约应缩短为20年。
(2) 若甲向法院争执,按民法第449条第一项之规定,其期间之契约应缩短为25年。
(3) 甲皆未向法院争执民法449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照,defent先生之说法,在第一个状况固然没有问题,在第二个状况,处分权主义与辩
论主义之适用下,如果法官采信当事人甲之主张,实体法(民法)之内容是否就变成25年?
那第三种状况,实体法是否就视同虚文而不存在? 法律之强制规定亦可以认为不存在?
这就是未充分了解法官知法原则会造成之盲点,defent先生混淆了诉讼标的跟法官知
法原则是不一样层次的问题,在你们争执的问题,诉讼标的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已进行
特定,而且,大法官释字之解释具有宪法之效力,难道也要等到当事人提出主张使能适用
吗? 如此一来,以上的第二种与第三种荒谬的状况,就会产生,也完全忽视了法官知法原
则。
建议defent先生,先将诉讼标的之特定、法官知法原则之部份再行熟习,即可知道自
己思考之盲点,对於求学精进,皆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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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67.162
※ 编辑: Liujesus 来自: 218.162.67.162 (06/30 16:08)
※ 编辑: Liujesus 来自: 218.162.67.162 (06/30 16:10)
18F:→ panda101:其实简单来说就是要不要提消灭时效抗辩 那当然辩论主义 06/30 17:25
19F:推 panda101:但你抗辩时效消灭(攻击防御方法)的有无理由部分 自然是 06/30 17:39
20F:→ panda101:由法官独立适用法律判断你的抗辩有无理由 defent先生 06/30 17:40
21F:→ panda101:我想他就是搞混了这两点~~ 06/30 17:41
22F:→ defent:谢谢两位指教。^^ 06/30 20:17
23F:→ defent:多讨论的确是好的,知道自己盲点。谢谢两位赐教 06/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