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vboys (阿亏)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共有物诉讼被判决驳回之问题
时间Thu Mar 5 00:42:07 2009
想请教各位一个关於共有物诉讼的问题
之前因为土地持有人欲以土地法34条之1出售土地於第三人
而出售价格低於我们所估的费用
因此长官要求提出共有物诉讼,也缴纳了裁判费用
当中经过一次准备程序
在庭中法官确认过被告之一已死亡,而我们当时也将该被告列入
另外法官也说我们所提理由不充足
因此这两天收到判决主文
文中提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及第78条
且非属可补正事宜,因此迳以判决驳回
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形是否可不依第403条规定不经调解即判决驳回
是否可依此规定提出异议
因为觉得就这样损失了裁判费(约十多万)很不值得
还是说有其他方式可提出变更诉讼目的或增列已死亡被告之继承人之类的
烦请各位指导一下
先感谢各位的帮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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