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lMessenger (1725)
看板PttLaw
标题Re: [检举]makeup版版主evalala口出秽言
时间Mon Mar 31 21:58:05 2003
※ 引述《vicamo (滹欻吰寣昒烼峘曶)》之铭言:
: --------------------------------------------------------------------------
: 『台湾学术网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约 1995.03.06』
: 二、使用方面
: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并且只有注册者才能张贴文章,使用者应为自己所
: 张贴的每一篇文章负责,并遵守下列三点要求:
: (1)禁止利用BBS做为传送或发表具威胁性、猥亵性、攻击性、毁谤性及有商业
: 版权、商业广告营利、专利性的资料及文章。
: 『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 教育部90电创184016号文
: 中华民国90年12月26日核定』
: 四、禁止滥用网路系统
: 使用者不得为下列行为:
: (八)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BBS)或类似功能之方法散布
: 诈欺、诽谤、侮辱、猥亵、骚扰、非法软体交易或其他违法之讯息。
: 『国立台湾大学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2244次行政会议通过』
: 三、 禁止滥用网路系统
: 网路使用者不可有下列行为:
: (八)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BBS)或类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诈欺、诽
: 谤、侮辱、猥亵、骚扰、非法软体交易或其他违法之讯息。
: -------------------------------------------------------------------------
: 请问以上法条有那一条说道"不得对特定人进行人身攻击"
: 试问您的法源依据出自何处?
: : 非特殊.....
: 试问将hate版搬出,然後说「不得对特定人进行人身攻击」
: 是否表示其他版也可以比照hate一样po上相关内容?
: 在hate版那样的文章属於合法,请问在他版po上同样内容版主是否有权以不合板规为由
: 加以删除或者浸水桶?
: 案之前的说法,「站规大於版规」,所以我有绝对的权利比照?
: 只要不涉及对「特定人的人身攻击」?
vicamo兄po这篇不就是拿时头砸自己的脚?
使用规则里的用语是诈欺诽谤侮辱猥亵....
就我所知这些是刑法里面对於特定罪的用语,一般通念看到这样的用语,似乎也会马上
与刑法里面的罪做连结。
因此,是不是符合诈欺毁谤....等等,应该回到刑法去检验。我自己刚刚稍微检验一下
,似乎得不出构成的结论。如果阁下认为构成,希望能提出一下看法,因为说不定是我
刑法没念好。
那如果你认为上述诈欺毁谤....等等的用语不是指刑法的用语,而另有定义,那我觉得
,由於一般人看到使用规则里的那些用字都是想到刑法,你可不可以提出一下你的看法
,认为上述所指并非刑法里所定义,而是另有所指的诈欺毁谤....等等。我承认我这里
用'一般人'通念的诈欺毁谤指的试指刑法的诈欺毁谤这样的看法有点暴力粗莽,还是你
能提出一般人通念的诈欺毁谤不是指刑法上的一些理由看法。
以上如果你有与我的回应,那不用看以下的那一段。因为以下为以上你皆无意见时为前
提。
如果你认为上述用字为刑法所定义的,但是套进刑法检验又不成罪,但却要制裁这样的
行为,那代表说你认为这样的行为虽不违法,道德可议,所以制裁。那请问一下,我个
人道德观并不认为昵称有脏话但没说骂谁这样违反道德,请问一下以我的道德为准还是
你的?若真要一个道德,大家表述,玩不完。站长的道德观跟你不一样你不认同,自有
机制能让你去使用处理。但不是在这里用你的道德来入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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