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ttLaw
标题Re: 请问.....
时间Sun Apr 13 23:56:07 2003
※ 引述《vicamo (滹欻吰寣昒烼峘曶)》之铭言:
: ※ 引述《rehtra (尔雅 愿穷坟典)》之铭言:
: : → vicamo:真悲哀,站长带头作乱 推 140.112.251.88 04/13
: : 上面这推文是什麽意思?
: : 站长说过话了没?
: : 什麽叫做带头?
: : 谁跟着谁?
: : 头是谁?从是谁?
: : 谁带谁做了什麽事?
: 同学,忘记你们所保卫的不指定客体自由吗?
: 我说的站长谁晓得是那个站长?又谁晓得头是谁?谁又跟着站长来着?
: PTT的特殊文化你可要熟记阿!!!!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阁下所谓的「不指定客体自由」这种鬼东西,
原则上,人身攻击是不被允许的言论,
然而这意味着一项言论要被禁止应先证明其属於人身攻击,
否则不管是再怎麽不雅、品味再怎麽低下的言论,
只要无法被合理的认定为人身攻击,均不应以此为理由禁止之。
(在此有两点保留:1.此等言论仍有可能依他种理由加以禁止,但需另外论证。
2.禁止的具体效果,i.e.罚则为何亦应另外讨论。此外,
类似於刑法上所谓量刑范围的考量因素
或类似於讼诉法上不起诉处分的考量亦於此从略。)
而言论是否属於人身攻击,应依言论的具体脉络来观察,
不能只看该言论自身,因为言论的意义来自於其存在的脉络,
依阁下的情形来看,站长一词能够被合理的理解的指涉范围极为有限,
当然,如果阁下要另外提出阁下在po此文的时候精神状态异於一般具理性而
有沟通能力之人的情况证据则不在此限。
再就上次有关不雅昵称的事件来看,
如果申诉人能具体说明为何该昵称可被合理的认定为人身攻击,
那麽或许结果就不会是这个样子。
因此,在言论中指不指定具体对象不是考量的惟一因素,
如果已经具体指明,则当然无庸再论,但如果没有,
那麽这个时候似乎应该多作一些陈述以说明为何该言论属於对特定人的人身攻击,
网路上不比现实世界,因此在此也无法完全套用法律上之举证责任法则,
但是合理的想法应该是,想要控诉他人的人应该自己多作一点说明,
以利於站务人员察查事实并作出判断,
这种主观的举证必要虽然还不到客观举证责任的地步,
但如果事情实在太小,站务人员不主动积极调查处理亦可依行政上的便宜主义予以理解。
我好像用了太多术语,不过很多事情我没时间一一用高中生都能理解的话来说明,
真的想了解的人就自己问问人或是查查书吧,脑子是拿来用的。
其实网路上的口舌之争没有那麽值得在意,不过就是大家都躲在别人看不到的地方,
放下现实生活里很多无法摆脱的束缚进行对话,而这样的情形会解放规范的控制力,
从而让争执极容易产生。放个两天,这些事情不就又烟消云散了?
对你对我会造成什麽实质的影响吗?不会,我们都还是活得好好的。
这一口气,争的有没有意义?花这麽多时间在上面,值得吗?
别太认真。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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