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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票收入超过本业 应分摊相关费用
时间Mon Mar 8 11:56:41 2004
股票收入超过本业 应分摊相关费用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营利事业不论原登记营业项目为何,若当期出售有价证券收入远大於申报的本业收入,即
应视为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专业,并依法就免税与应税收入分摊相关成本费用。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亚太工商(联)公司提起的上诉。
亚太工商结算申报84年度营所税时,未列报证券交易所得,台北市国税局调整核定其证交
所得为亏损新台币4,500万余元,经两度申请更正与复查,仍维持亏损。亚太不服,而就
证交所得项目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营业项目登记为「委托营造厂商兴建国宅及商业大楼出租、出售等业务」的亚太向法院主
张,其负责相关工程设计规划的「亚太商务会馆」工程是在83年底发包,该年度投入的工
程成本计2亿余元,後因股市持续下跌,在现金周转不灵而未补足担保品押值的情况下,
所持有的股票陆续遭银行断头卖出,为解决资金压力,除售出其他持股,并将长期投资的
股票移转予他公司。
亚太强调,上述处分的投资金额虽达8.5亿余元,不过是为改善财务状况所为,并未荒废
其本业经营,不能据此认定其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专业。
亚太也质疑,上述处分导因於股票遭银行断头卖出的非自愿性出售行为,并非为赚取证券
买卖价差所进行的营利活动,更非以此为专业。国税局迳以处分投资金额庞大、而不深究
实际买进卖出的关联情形与间隔期间等因素,以及是否有致力於本业经营的事实,有违实
质与公平课税原则。
国税局则反驳,亚太主张的交易次数虽少、长期持有且60﹪为被银行断头的非自愿行为,
不过是否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专业,则仍须以其「实际营业情形」加以认定,而亚太出售证
券收入比率,占其该年度全部业务收入的92﹪,足证其为主要营业项目,依法即须就该部
分收入分摊费用利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也认为,亚太登记的营业项目虽无从事经营或投资证券等业务,不
过本期出售有价证券收入超过全年营收九成,自属以其为专业的营利事业,因此决定驳回
亚太上诉,并须就证交所得部分分摊相关费用。
【2004/03/0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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