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给付外商技术权利金若属委外研究须扣缴
时间Mon Mar 8 12:00:06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本国制造业者引进外国厂商所有的专利权或专利技术时,必须采取购买方式
,如果是委外研究,外商取得的报酬,并不符合免税规定,引进的厂商仍须在支付权利金
时,扣缴所得税。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最近即有一宗课税案例,国内有一家科技公司和美国子公司技术
合作「宽频多媒体整合服务系统平台应用技术及解决方案」,由於这家美国子公司无线用
户回路的专门技术,尚在研究发展阶段,并不属於该美国子公司既有的专门技术。
因此财政部与北区国税局均认定,性质上科技公司给付该外国子公司的费用,属於研究发
展费用,并非购买技术的费用。基於此,国税局核定,美国子公司取得的专利权报酬350
万美元,与「外国营利事业收取制造业、技术服务业及发电之权利金暨技术服务报酬免税
案件审查原则」规定不符,仍须由国内厂商按给付金额的20%就源扣缴,扣缴税款约新台
币2,300万元。
财政部指出,国内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近年来发展快速,引进国外高科技技术也时有所闻
,要求免税以降低企业成本的情况很多。但免税的前提包括引进的技术需能符合:一、生
产、制造新产品。 二、增加产量、改良品质或降低生产成本。三、提供新生产技术等条
件。
财政部规定,如果国内厂商引进国外技术时,无法符合上述条件,外国营利事业收取制造
业技术服务业的权利金或技术报酬金,就不能适用在台免纳所得税的规定。国内厂商也须
在支付国外厂商权利金或技术报酬金时,依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给付总额的20%扣缴所得
税款。
【2004/03/0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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