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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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记存土增税 可随土地交易移转
时间Thu Mar 18 20:45:23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公司因合并而移转的土地,经依法办理记存土地增值税後,再行移转土地给收购公司时,
财政部规定,收购契约中只要载明收购公司承受该土地原记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即
可一并移转记存在收购後取得土地的公司名下。
公司因合并而移转的土地,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5条第1项2款,或企业并购法第34条第
1项第5款规定,核准记存土地增值税後,合并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又被收购,其土地增值
税可否移转由再收购公司记存,先前法令并无规定。
为统一稽徵机关的作法,财政部已经做成决定,再行移转土地给收购公司时,这项收购行
为如符合企业并购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双方并在收购契约中载明收购公司承受该土地原
准记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且收购公司已依公司登记及认许办法第6条规定完成登记
者,原因合并准予记存的土地增值税,即可准予在公司再被收购时,一并移转记存於收购
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2004/03/1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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