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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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投信经营公司自定用途资金 免税
时间Mon Mar 22 17:24:13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投信公司与信托人签定「由公司确定资金用途」的信托契约,因
投资标的全由公司决定,属於实际参与投资者,自可适用所得税法有关证券交易所得的免
税规定依此判决台北市国税局败诉,亚洲投信可望减少3亿余元的应税收入。
亚洲投信本期申报营业收入新台币56亿余元,营业成本60亿余元,後经国税局增列信托业
务投资报酬,调增应税的股票股利3亿余元,亚洲投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亚洲投信向法院主张,其为3亿余元股利收入的实际投资者,因上述股票是以其为股东名
义登记於股东名簿,股利亦直接予亚洲投信。且其与信托人间的信托契约亦载明,属於银
行法「由公司确定用途的信托资金」,信托人所得是约定保本保息中的「保息」部分,与
证券交易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或投资所得并不相同,其股利收入自应归属实际投资的投信
业者。
亚洲投信也强调,银行法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得经营「由信托人指定用途」或「由公司
确定用途」两种信托资金,而所得税法则仅概括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证券交易所得
,并未针对不同用途的投信公司,区分何者才为停徵证交所得的适用范围,国税局迳将其
自免税范围中剔除的做法,显有违误。
国税局则引财政部解释令指出,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代为确定用途的信托资金,因此取得的
收益,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与信托人利益後,剩余部分即为经营信托所得,应并入自有资金
帐申报。
国税局也指出,信托资金收益包括放款利息收入、股票股息收入、票券利息收入等,涵盖
应税收益、免税收益、停徵收益、分离课税收益等层面,但因亚洲投信系属代为运用该笔
信托资金,收益分配後的余额即属报酬收入,自无免税、停徵或分离课税的适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采行国税局的看法,认为亚洲信托将信托资金收益分配给信托人後,余
额即为信托报酬收入,应列入报酬收入项下课税,且因其与信托人定有信托契约,本身自
非证券交易、短期票券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的实际投资者,不适用相关免税规范。
不过,最高行政法院则推翻此一看法,本案与「由信托人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不同,因
後者交易所得全归信托人所有,受托人所得才为「信托报酬」,而「由公司确定用途」的
信托资金,其运用方式与投资标的全由公司自行决定,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亚洲投信仅为「
受托经营」运用该笔资金、本身并非实际投资者的看法,并不恰当,依此理由废弃原判决
,发回高等行政法院重为审理。
【2004/03/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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