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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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87至89年度处分资产溢价收入
时间Mon Mar 22 17:39:31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89年度以前处分资产溢价收入累计的资本公积,经股东会或全
体股东同意转列保留盈余,属於87年度至89年度处分资产溢价收入部分转列的盈余,无须
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属於86年度及以前年度处分资产
溢价收入部分,如於转列保留盈余後,其截至86年度的累积未分配盈余超过同法第76条之
1规定限额时,得免归户课徵股东所得税。
国税局强调,上述87年度至89年度处分资产溢价收入的资本公积,既经依规定转列保留盈
余,之後营利事业分配盈余,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6规定计算税额扣抵比率时,比率的分
母应含括该转列的盈余。各业者如以该转列的盈余进行分配,应依同法条规定计算各股东
获配的可扣抵税额并同分配予股东,并应依同法第66条之4第1项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规
定办理。
【2004/03/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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