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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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台商投资大陆 留意两岸税
时间Mon Sep 22 08:49:19 2025
新闻中的法律/台商投资大陆 留意两岸税制
2025-09-22 00:30 经济日报/ 王瑞鸿
中国大陆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今年联合发布新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境外投资人将
分配到的盈余再投资於大陆境内企业,除了原本「递延课税」措施外,又新增「税额抵免
」优惠,等於是「双重减税」,积极吸引资金留在大陆。
不过,当台商透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时,情况就复杂许多,若同时考量台湾已经上路的
CFC(受控外国企业)制度,操作不慎,可能会发生同一笔盈余被两岸税法重复课税。政
策设计初衷是鼓励再投资,但实际效果却必须仔细评估,否则容易高估减税利益。
境外投资人若要享有递延课税需满足三条件,一是资金须来自中国大陆公司实际分配的股
息或红利,二是再投资方式必须是增资、新设公司或向非关联企业收购股权,三是资金须
直接划转到新投资标的,三条件缺一不可。
至於今年新增的税额抵免,又加上两项新限制,还需要投资标的企业属於「鼓励外商投资
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同时投资期间须落在2025年1月至2028年12月,且持有至少五年。
也就是说,投资人只有同时符合五个要件,才可以在大陆享有递延课税、税额抵免双重优
惠。
台商布局大陆市场时,经常不是直接投资,而是透过境外控股公司,例如BVI或开曼等地
设立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去持有中国大陆子公司。
举例来说,BVI公司收到大陆子公司分配的100元盈余,并将这100元再投入大陆子公司,
按政策规定,本来应缴的10元大陆预提税可暂时免缴,还能享有10元的抵免额,看起来就
像是拿到两份优惠。
然而根据台湾CFC制度,BVI公司虽设在境外,但仍会被认定是台湾母公司的受控外国企业
,台湾母公司必须即时针对这100元盈余认列营所税20元,换句话说,当大陆的税延後缴
纳时,台湾的税却已经先落袋,等於提前缴了一笔。
最关键问题在於时间。政策规定,如果在五年内BVI公司收回投资,并把这笔钱分回台湾
母公司,那麽之前递延缴纳的大陆预提税补上之後,台湾公司还可以申请退还相应的税,
虽然过程有先缴後退,但最终不至於发生重复课税。
可是一旦超过五年,情况就有所不同,若BVI公司在第六年才收回投资,台湾公司便无法
再申请退还先前认列的营所税,等於大陆和台湾两边都缴税,结果反而比没有优惠还吃亏
,在实务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
除了税负计算,还有合规程序上的要求。台商如果要进行这类再投资,仍需依规定向投审
司申报,值得注意的是,大陆盈余再投资并不会被计入台湾的对陆投资累计金额,因此在
总额度上不会造成额外压力,这一点算是政策上的配套考量。
另一方面,若台商持有的大陆公司刚好属於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的产业,那麽将来退出或
转让股权时,新投资人也可适用这些税务优惠,不只是原始投资人受惠,接手买方也能延
续优惠效果。
在台商家族企业案例中,股权传承往往同时涉及台湾与大陆两地税法,一旦错估规划,可
能会导致重复缴税或财富流失。尤其当下一代接手时,若只看到大陆端减税政策,却忽略
台湾CFC规范,容易在几年後出现难以挽回的税务负担。(本文由勤业众信家族办公室服
务负责人王瑞鸿口述,记者胡顺惠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198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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