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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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现金抵用券开发票 有眉角
时间Thu Oct 2 09:38:45 2025
现金抵用券开发票 有眉角
2025-10-02 01:30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https://pse.is/878yvx
发票示意图。记者游明煌/摄影
营业人若以促销方式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必须特别注意发票开立方式。财政部台北国税
局提醒,抵用券属於「下一次消费」才会发生折抵效果,第一次交易时仍要依实际售价开
立发票,不能提前扣减。
等到消费者回头使用抵用券折抵金额时,才能按「销货折让」处理,依折让後的实收金额
开立发票。
https://pse.is/878ywl
国税局解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发票开立相关规范,统一发票所载金额
必须真实反映交易状况,营业人举办各种促销活动时,会依据促销活动所需而设计不同优
惠,在开立发票时就要特别留意,以免违反规定。
以随货附赠现金抵货券为例,营业人推出促销活动,例如满千送百现金抵用券,为吸引消
费者回头购物,通常实际上要在下次消费才能抵用。
国税局解释,当次消费中,实际上并未折抵价款,仍应以原消费金额开立发票,不可先行
扣除,只有当消费者在下次消费时使用抵用券,营业人才算真正给予折扣,这时才能在发
票上按「销货折让」方式处理。
举例来说,甲商店推出活动,消费满1,000元即可获得100元现金抵用券,消费者小花当次
购物1,000元时,商店必须如实开立1,000元的发票,并赠送小花100元抵用券。
等到小花第二次消费800元时,使用该抵用券折抵100元,实际支付现金700元。此时,商
店在发票金额栏仍需填列800元,并在备注栏清楚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100元」,最
後於总计栏填入折让後的实收金额700元。如此一来,才能符合规定,正确反映整个交易
流程。
国税局提醒,这样的规范不只适用於现金抵用券,也适用於其他类似的促销折扣方式,例
如购物金、回馈金等,关键就在於折扣是否「当次发生」,当次消费没有实际折抵,发票
就必须开立全额,要等到折抵发生时,才能依销货折让处理。
国税局强调,若营业人在开立发票时未依规定,恐怕不仅会被追补税额,还可能遭裁罚,
提醒业者应加强内部作业流程,正确判断折扣时点,避免因开票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财务
损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4419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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