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rt (春欲暮,思無窮)
看板FineArt
標題[藝術拍賣]贗品與藝術市場
時間Tue Dec 18 02:07:07 2007
關於贗品的源由
雖已無法考證羅馬雕塑模仿希臘雕塑的緣由,但在有紀錄的藝術史中,長遠的
時代風格和藝術家平行的交互影響,藝術家們本身就使原作或是偽造品的認定
問題相當模糊。文藝復興時期的藝術家工作室,便是因應中產階級興起,他們
對藝術品突增的大量需求而產生,學徒或助手在工作室中學習老師的繪畫技術
來協助老師生產藝術作品,藝術家多執筆於初期草稿和後期潤飾簽名(註1)
;今日我們仍常見林布蘭原作或是其工作室作品的比較。中國早在唐代,即有
仿作的風氣,唐朝張彥遠《歷代名畫記》中記載:「古時好拓畫,十得七八,
不失神采筆蹤,亦有御府拓本,謂之官拓,國朝內庫翰林,集賢祕閣,拓寫不
輟。承平之時,此道甚行。艱難之後,斯事漸廢,故有非常好本拓得之者,所
宜寶之,既可希其真蹤,又得留為驗證。」可看見中國早有特意臨仿畫作筆墨
的行為,並且加以保存和推廣。
(註1)
(art forgery與其歷史)。
<
http://dictionary.laborlawtalk.com/Art_forgery>。
贗品的定義
在法律的觀點中,將仿造品稱為贗品或仿冒品。知名的藝術拍賣公司如
蘇富比、佳士得,拍賣成交金額往往可達數十億美金之譜,牽涉金額甚
大,在大型拍賣會中與會精品若傳出混雜「贗品」的謠言,拍賣公司會
將問題畫作撤拍,以免影響拍賣成績;即使是交易金額較小的小型拍賣
公司來說,出現拍賣贗品指控時,公司商譽也會受到很大的衝擊
(如二○○二年台灣新業拍賣公司首拍事件)。為降低風險,大型拍賣
公司在拍賣型錄中對拍賣品的描述用語使用會特別謹慎,如佳士得對
於相關名詞的解釋(註2):
*「被認為是…之作品」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某作品大概全部或部分 是藝術家之創作。
*「…之創作室」及「…之工作室」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某作品在某藝術家之創作室或工作室完成,
可能在他監督下完成。…
*「跟隨…風格」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某作品具有某藝術家之風格,但未必是該
藝術家門生之作品。
*「具有…創作手法」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某作品是以某藝術家之風格,但於較後時期完成。
*「…複製品」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某作品由某藝術家作品之複製品(任何日期)。
*「簽名…」、「日期…」、「題寫…」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某作品有某藝術家簽名/寫上日期/題詞。
*「附有…簽名」、「附有…之題詞」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某簽名/題詞應不是某藝術家所為。
*「附有…日期」
指以佳士得合資格之意見認為,並非於該日期完成。
(註2)
Christie,〈重要通告及目錄編列方法之說明〉,
Art-Catalogs,Christie's Swire,2006年11月,頁427。
在不考慮如風格、工作室等較抽象的概念時,在藝術市場上,一般我們對
「贗品」的認知可能比較接近佳士得對「贗品」的解釋:
…「贗品」指拍賣品構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構想及其整體執行均具有欺詐
意圖,以就拍賣品之作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欺騙,而
對此等事項之正確描述並未在目錄之描述上反映出來,而拍賣品在拍賣當
日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目錄之描述所應有之價值。
關於拍賣公司對於拍品的責任,在蘇富比的交易條款(註3)中標明:
買方及賣方應注意事項
第三點、…蘇富比不能且不擔保曾就每件經出售之物品進行充分之查證。
因此買方有責任對其感興趣購買之物品進行查核與調查。
買方之查核義務
(ii)對於拍賣實物是否與其所描述相一致由台端自行判斷
(iii)(鑒於台端之特別專業及拍賣物之價值)尋求合理之公正專家之意
見,俾拍賣物之原作者、屬性、可靠性、真實性、來源、日期、年齡、出處
或情形得令、台端感到滿意。
…但由本公司所提供之建議並非周全,就台端之專業知識以及台端行使合理
之查核而言,台端應視同具有足以發現所有瑕疵或缺陷所應具備之一切知識。
可見拍賣公司將參與競標得標的買家,視為具有專業藝術知識的人,但不完全
保證、也不主動追查拍賣品本身的來源,以此明文規定來保護拍賣公司。
(註3)
蘇富比,〈交易條款〉《1999年10月拍賣型錄》,香港蘇富比,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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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節錄原文的一部分,不太通順請大家多包涵 ^^"
贗品根本是充滿八卦的黑暗藝術史啊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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