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cent1985 (對香蕉過敏的猴子)
看板KR_Buzz
標題[檢舉] bobomisamo發文、推文違規
時間Tue Jun 16 03:20:34 2020
★ 我要檢舉
(1)被檢舉板之英文板名:Koreastar
(2)被檢舉板之中文板名:[韓星] 發文前請先閱讀置底板規
(3)該板隸屬組區之簡稱:韓國
(4)被檢舉板之位置路徑:視聽劇場 → Idols_4KR → KoreaStar
(5)檢舉人之帳號:vincent1985
(6)被檢舉板友帳號:bobomisamo
(7)簡述檢舉原因:(限100字以內)
A.地圖砲攻擊藝人/粉絲,有引戰挑釁之實,亦涉不實謠言指控。
B.發文韓星點薄弱、新聞未做查證轉貼不實新聞。
(8)檢附證據:(請複製貼於此點之下)
A.
1.
#1UsBgpUu (KoreaStar)
617F boboMiSaMo: 通常團體發生事情粉絲不是都很低調嗎
618F boboMiSaMo: 某團粉看來不是這樣呢QQ
2.
#1Uu2tw0l (KoreaStar)
75F boboMiSaMo: 不要跟某團粉計較喇 用成績打臉他們就
76F boboMiSaMo: 好嚕
3.
#1Uv6MLkQ (KoreaStar)
12F boboMiSaMo: 某人邏輯好像有點問題QQ
14F boboMiSaMo: 真D慘QQ 看他在小組長接手韓星版後出
15F boboMiSaMo: 現頻率大增 以為他是正義的化身 本想
16F boboMiSaMo: 追隨他的腳步的QQ
這邊有仔細看完整推文,就知道他在講誰;即使沒特定講誰,
這種地圖砲攻擊板友也有引戰之嫌。
4.
#1Uvy8r0F (KR_Buzz)
37F boboMiSaMo: 別團粉絲懂得撒花讚揚推銷自己愛團 就某團粉實在...QQ
39F boboMiSaMo: 看了五年始終如一的某團粉QQ
40F boboMiSaMo: 真的還好我愛他們的心沒變 不然實在令我感到噁心
這邊五年很明顯指TWICE粉絲,直接以"噁心"一詞全部攻擊全體粉絲
備註:TWICE2015/10/20出道,一般台灣討論會以五年做出道年資
(韓國六年)。
B.
1.
#1UpneblV (KoreaStar) 韓星點薄弱
張藝興早已不在韓國活動,
內容更是與韓國演藝毫無關聯,
以下推文也早向原PO反應,
但原PO沒有做出處理。
2.
https://reurl.cc/GVv66p 假閒聊真新聞
3.
#1UvZYMfY (KoreaStar)
未經查證貼出不實新聞,而且下面推文早有反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51.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KR_Buzz/M.1592248838.A.93D.html
1F:推 boboMiSaMo: A,請問這些推文哪裡挑釁、引戰?僅僅是陳述事實而已 06/16 09:15
2F:→ boboMiSaMo: 再問,哪裡有不實謠言指控? 06/16 09:16
3F:推 boboMiSaMo: B1,版規明訂只要是韓國藝人相關活動都能PO文 06/16 09:20
5F:→ boboMiSaMo: 為韓星 06/16 09:20
7F:推 boboMiSaMo: 原先文章並不是新聞,亦無新聞網址。但經版友推文提醒 06/16 09:23
8F:→ boboMiSaMo: 該篇文章似乎是新聞,為避免爭議,當下我已刪文處理 06/16 09:24
9F:→ boboMiSaMo: B3,記者意思非常清楚,就是要表達雖然合約到期,但已 06/16 09:25
10F:→ boboMiSaMo: 續約,不知道檢舉者的不實部分是指? 06/16 09:26
你有仔細看推文嗎?
防彈實際上早就續約
記者的消息是錯的
11F:→ boboMiSaMo: 補充B1,如果內容與韓國演藝無關聯是韓星點薄弱的原因 06/16 09:27
12F:→ boboMiSaMo: 那韓星在韓國以外的國家活動,都不應該出現在韓星版。 06/16 09:28
你搞錯方向了
今天張藝興早就沒在韓國活動
甚至他早就要求SM解除合約
法院判定敗訴 合約依然有效
但SM為了避免麻煩 雖然合約持續
他也仍然掛名EXO成員
實質上他早就沒在韓國活動好幾年了
說是中星也不為過
此篇新聞內容更是與韓國演藝圈無關
這篇講韓星點薄弱有什麼問題?
韓星在韓國以外的國家活動
那要看他是不是已經在韓國沒有活動一段時間
不然韓星到各地發展有啥問題?
13F:推 boboMiSaMo: 針對張藝興,無論他跟SM之間有什麼合約的問題,實際上 06/18 09:54
14F:→ boboMiSaMo: 他就還是EXO的一員 06/18 09:54
15F:→ boboMiSaMo: 至於你說有沒有在活動一段時間,請問時間多長多短? 06/18 09:55
16F:→ boboMiSaMo: *在韓國活動一段時間 06/18 09:55
17F:→ boboMiSaMo: 2天、兩個月、兩年?超過多少時間沒韓國活動的人,到 06/18 09:56
18F:→ boboMiSaMo: 外地發展的新聞就沒有韓星點? 06/18 09:56
19F:→ vincent1985: 交由小組長認定啊 06/18 14:11
20F:→ vincent1985: 這邊請注意 我講的是薄弱而不是沒有 因為以這種論點 06/18 18:23
21F:→ vincent1985: 連梁賢碩在家大便都能算韓星點 可是實際上跟韓國演 06/18 18:24
22F:→ vincent1985: 藝圈毫無關聯 06/18 18:24
23F:推 boboMiSaMo: B1交給小組長判定。A4,五年跟TWICE的關聯是什麼請解 06/18 19:46
24F:→ boboMiSaMo: 釋;另外噁心我說的是令我感到噁心,是我個人感覺,跟 06/18 19:46
25F:→ boboMiSaMo: 任何人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想邏輯很清楚。 06/18 19:47
26F:→ boboMiSaMo: 你直接把噁心=攻擊粉絲,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06/18 19:48
27F:→ vincent1985: 就很簡單嘛 讓小組長裁決 五年跟TWICE有什麼關聯 06/18 20:55
28F:→ vincent1985: 看你前後文還不夠清楚嗎? 讓其他人做裁決啊 06/18 20:56
29F:推 boboMiSaMo: 完全沒指名道姓 都給你講就好了= = 06/18 23:29
30F:→ boboMiSaMo: 喔對了,B3我早就把正確資料補在文章下方了,因為版規 06/18 23:29
31F:→ boboMiSaMo: 不能改新聞內容 06/18 23:29
32F:→ vincent1985: 就讓小組長裁決就好啊 你剛剛不也這麼說 06/19 00:44
33F:→ vincent1985: 不是沒指名道姓就沒事好嗎? 只要可供辨識、認定指涉 06/19 00:44
34F:→ vincent1985: 的人/族群 就能成立 06/19 00:45
35F:→ vincent1985: 若內容涉及辱罵且指名道姓,或雖未指名道姓但足以讓 06/19 00:48
36F:→ vincent1985: 不特定多數人辨識是在罵誰,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 06/19 00:49
37F:→ vincent1985: 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6/19 00:49
38F:→ vincent1985: 同樣的 這也是你告我的法源依據 你要告 也要先查清 06/19 00:49
39F:→ vincent1985: 楚 06/19 00:50
40F:→ vincent1985: 以你的說法來看 我其實也能告你啊 06/19 00:50
41F:推 boboMiSaMo: A4,提到五年又如何?你怎麼知道我是關注哪一團?出道 06/20 20:30
42F:→ boboMiSaMo: 五年甚或以上的團體多的是。再來,某團、某團粉、某X. 06/20 20:30
43F:→ boboMiSaMo: ..這些用詞是bobosana創的嗎?他有用過所以往後所有 06/20 20:30
44F:→ boboMiSaMo: 提到這些用詞的都是在模仿他嗎?搞清楚這點吧。 06/20 20:30
45F:推 boboMiSaMo: 不能理解你總是把我說的任何話語都跟TWICE或粉絲做連 06/20 20:32
46F:→ boboMiSaMo: 結的用意是?古語說的真好,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啊。 06/20 20:32
47F:→ vincent1985: 交由小組長 他認定是不是 我們都可以提出證據申訴 06/20 20:59
48F:→ vincent1985: 你是什麼狀況? 板友都很清楚 我也不再多說 06/20 21:00
49F:推 boboSana: 某團最早是版上的人用來說BP是某神團 我拿來借用這樣.. 06/23 16:53
※ 編輯: vincent1985 (223.141.148.116 臺灣), 07/11/2020 13: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