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sony (你今天熟了嗎?)
看板L_PTTAvenue
標題Re: 有關Hiro2申訴兩篇文章被砍之處理回覆
時間Tue May 8 22:36:48 2007
群組長,Hiro2
在下本已不願針對此問題再多作補充
亦不想在此進行口舌或邏輯之辯論
但既然Hiro2仍有所說詞 我也只好繼續回覆
然若您只是持續重複相同且業經回覆之指控
在下將停止說明 以節省相關人士的寶貴時間
: : 該文幾個重點包括
: : 1專科畢業
: : 2留學澳國不成回國後短期又留學[米]國 又因故放棄
: : (不知道為何米國還特地框起來 而且不用一般人熟悉的美國)
: : 3原po也就是Hiro2 "從台灣寄了盒鳳梨酥給她解纔"
: : 4他朋友曾問過怎樣才能很快賺到[150萬]還留學積欠的貸款
: : 此次事件申訴人1.恰好專科畢業 2.留學澳國後又留學[英]國
: : 3.申訴人收過Hiro2所寄到英國之鳳梨酥
: : 4.且申訴人曾經在板上po文詢問
: : "該怎麼做,才能在短期(如二年)之內淨賺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整呢?? "
: : "4個條件符合3.5個" 當時Hiro2文中所指是誰即已呼之欲出
: 版主的回覆蠻有趣的
: 1.請問一下全台灣專科畢業的有幾位?留學澳洲後再留學美國又有幾位?
全台灣專科畢業又留澳留美的 你認識的有幾位?
: 2.至於米國指的究竟是美國還是當事人所讀的英國,這個大家都知道吧?
: 框起來的原因就是為了怕有人特地對號入座
我不知道當事人是誰 我只知道申訴人是誰
當事人是誰還待您提出證據釐清
: 3.收過我一盒鳳梨酥就可以告我黑狀,我也蠻無奈的
: 我每年要寄個一、二十盒出國給朋友,還有,您那位朋友是哪位?
: 您確定他收到那盒鳳梨酥是我寄的?
你說的朋友我不知道意指為誰 我只認識申訴人
若他只是以收到鳳梨酥為佐證 我絕對不會受理
: 4.我僅僅說我朋友有問,我從沒說過我朋友是在版上問的吧?
Hiro2 每個條件單獨拆開來符合的人數當然很多
但合在一起的條件都符合者有多少
您自己清楚 不要一再模糊焦點
: Absony大人,您這篇回覆已經很明顯的說明了您有多偏頗了
: 您在受審的時候只挑了上面四個"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說我符合了3.5個
: 其他不符合的全說是本人「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 事實上本人文中說到的不只上述四項,尚包括:(見本版119)
: 1、後來他申請到「米」國一家還算不錯的學校的CS碩士(不是第一,但是應該有前十)
: 2、她想要唸醫科,覺得當醫生才是一技之長…
: 3、朋友的家裡有些小問題,她家只有媽媽一個人在賺錢,家境也並不富有。
: 4、每次跟我聊到她媽媽的辛苦,她也總是心疼的痛哭流涕
: 5、但是,朋友所做的跟所說好像又不是同一回事,她迷上了網路遊戲
: 6、回台灣一段時間了,就一天到晚掛網、跟朋友打屁用msn聊天
: 7、一點也沒有打算找工作的跡象
是否偏頗您有您的主觀想法 我不予評論
寫出4個重點只是舉例
感謝您補充意見
讓人有更多條件可以判斷申訴人符合您所指涉的該名版友之相關特徵
以上7項 至少有1-5與申訴人相近似!!!
當然或許您真的不是使用比喻,隱喻方式來影射申訴人
或許您說的真有其人 您也說您有相關證據 可否提供?
: 其他至少7項是不符合的,但是版主說本人這部份是造謠。
: 這不是非常奇怪嗎?
: 如果這樣的就可以接受申訴
: 請問一下:
: 那今天是不是收過一盒鳳梨酥就可以以1項完全符合,其他10項完全是本人造謠起訴?
: 今天有人留澳又留美,所以也可以說是當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謠?
: 今天有人家中只有媽媽一人工作,也是當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謠?
若是只有一項相符 在下並不會受理申訴
已重複多次提醒 往後在本版針對此點將不再回應
謝謝
: 其實本人並不在乎有人提告,起訴不代表有罪,這是法理上的常理
: 更大的問題,也是更重要的問題在於
: 版主在版上po出
: 「關於hiro2文中所述該當事人(未經同意)之個人資訊與事實不符,
: 而且散播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他人。」
: (見本版122)
: 一文之前,並進行指控之前
: 完全、從未詢問過本人意見
: 也未曾詢問過本人該申訴人是不是本人朋友之可能性
: 而要求本人在一日之內以信件回覆
之所以先砍文才要求解釋 理由如本版133篇所說 亦不再贅述
: 試問,僅僅因為一人之申訴,就片面公布本人
: *[m*[1;31m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m,要本人答辯之判決
: 本人要何從回覆?
: 另,PTT沒規定一定要以信件回覆版主判決吧?
所以PTT有規定在推文回覆版主判決為有效??
那就是我們失理 以版主權限逾越站規
若真有此一狀況 在下會深切檢討
並感激您幫助我多充實了相關規定 有利日後管理版務
若無...那麼在版上版主請您以回信方式解釋
是否您應該尊重版主?
: : =======================================================================
: : 此文再度提及Hiro2所謂之 留澳又留米的朋友
: : 且是"那位"朋友揪他來連署熟版的成立的
: : 因其所reply之原文已明顯顯示是申訴人揪Hiro2來連署
: : 故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 原來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訴人
: : 即使非100% 兩者為同一人之機率亦非常高
: ^^^^^^^^^^^^^^^^^^^^^^^^^^^^^^^^^^^^^^^^^^^^^^^^^^^^^^^^^^^
: 版主的邏輯有誤喲
: 這兩文加起來只是我留澳又留米的朋友有揪我來連署
: 不代表申請人就是我說的那位留澳又留美的朋友
我沒說申請人是您指涉的那位朋友
也沒說申訴人就是申請人 您何須多此一舉的解釋?
: 請不要亂推喲
: 熟版連署為公開之事件
: 版主也說了他找人連署的方式是包括 (見熟版5198)
:
: 小妹懷著感恩的心,在此
: 對當初在wanted徵求連署,和自己在他各大版上認識來的朋友們、msn的朋友們,
: 還有還有被我在使用者名單上攻擊神奇的水球朋友們(羞)
: 這種情形下找本人連署的四五個不只是保守估計喲,我要說四五十個也不過份吧?
: 連我msn上都有人提醒我去連署呢
: 請問您的當事人就因為有找我連署,又收到我一盒鳳梨酥就可以提告了?
若只是這樣 在下並不會受理申訴 勿再混淆 謝謝
: : 故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 原來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訴人
: 是嗎?我們來看看版友是怎麼說的:(見本版128)
: 推 newsmood:當事人確實有可能搞錯了 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 必須先做處눠 05/06 12:54
: → newsmood:這一句感覺很怪好像誰去隨便檢舉都可以 05/06 12:54
: → newsmood:因為到時候我可以說是我搞錯了或是記錯了這樣帶過嗎 05/06 12:55
: 推 aaaashu:這篇也太誇張了吧,留澳又留米,這樣就叫公開個人隱私? 05/06 14:39
: 推 aaaashu:H大也只不過說他是這位朋友揪來連署也叫有問題? 05/06 14:41
: → aaaashu:發現錯誤版主會給一個交代? 講清楚你能給什麼交代? 05/06 14:42
: → aaaashu:口頭道歉還是怎樣? 不然膠帶在7-11一捲才10元啦 05/06 14:42
: 這樣叫「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原來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訴人」?
您的舉例並不洽當
aaaashu只是說"這篇也太誇張了吧"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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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其推文當時可能尚未回去看4165文
謹單單就一篇文章 版主也不會砍你
推 absony:單純寫[留澳又留米]當然不會洩漏 故當初也沒刪文 05/06 14:43
newsmood推文則是懷疑"保護隱私權難道就能隨便去檢舉"
本人也在下面回答
推 absony:回newsmood 版主當然會評估可能性 若完全無根據則不會受理 05/06 14:05
此二例皆與是否"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並無相關
但目前仍不知道以推文來解釋或說明事件的效力為何
故往後在本版暫不再回應有關您所舉的推文例子
: 您要不要拿這兩篇文去給任何人說說看這名"留米留澳之人"的人是誰?
: : 基於保護申訴人之立場 故版主受理申訴人之申訴
: : 先將該兩篇文章備份放入後並備份
: : 且給予hiro2一天的時間回信給申訴人或版主解釋
: : 惟其不但不願意解釋 甚至還意圖混淆黑白
: : Hiro2在 熟版 "[公告] 關於刪hiro2 二文之說明"文 的推文中(詳見本版132篇)
: : 又改口
: : → Hiro2:哦。所以請問我那位留澳又留米的朋友是哪位? 05/06 12:01
: : → Hiro2:同時間找我連署的有四五個耶~~請問您說的是哪位? 05/06 12:02
: : 其原文明明寫"那位"留澳又留「米」,朋友揪來連署的
: : 推文又說"同時間找我連署的有四五個耶"
: : 姑且不論是否真的同時間有許多人找他連署
: : 但其文中陳述 是只有一位 (至少是那位關鍵的一位說動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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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真的蠻奇怪的
: 熟版連署為PTT公開之事件,今天我要說有四、五十人找我連署亦有可能
: 我也有可能在wanted看到,或不小心被版主丟水球
: 本人文章中什麼時候說找我連署的只有一位?
: 既然沒有說過只有一位,何來「改口」?
: 好,假設真的只有一位說動了我,請問版主大人
: 那四五位是誰?其中又是哪一位說動了我?
: : 版主在砍文認定時 是以其文章內容作認定
: : 且其Hiro2甚至指出
: : → Hiro2:我說了~不需要信件,我這個人沒什麼好隱暪的 05/06 11:55
: : → Hiro2:你要不要我給你當事人的ID email msn你可以對對看? 05/06 11:55
: : → Hiro2:看我說的當事人跟你說的當事人是不是同一個?
: : 因此建議群組長跟Hiro2要求拿出當事人的ID email msn
: : 證明申訴人並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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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年頭台灣的法律是先提告,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自己無罪之證明嗎?
若是今天我控告你在96年5月8日下午在高雄殺了一個人
您當然有辦法提出不在場證明 證明您當時人在其他地方而不在高雄
因此您是無罪的 何以不能證明?
只有莫須有的 不具體的指控 才會讓被告無法提證吧
本案十分具體 只要你確實有一位當事人符合您所說的條件
您就可以證明您的清白
您只要寫信給您所謂的當事人 請他回個信給群族長或版主
證實他的確就是你說的那個人 而不是申訴人
如此一切真相即可大白
: 請問版主要不要還要影印我朋友留澳與留美的畢業證書?在天堂的帳號、密碼?
: 要不要影印我朋友的家庭報稅資料證明他家只有母親一人賺錢?
: 要不要我朋友寫一篇「我的志願」?以證明他的確不想唸CS要唸醫科?
都不用 我只建議您可提供所謂的當事人的ID mail msn
這些是您提議要給我對對看的
過於嚴苛的證據在下也不會要求你提供
: 版主大人呀,您的法律常識正足以說明您對本事件的認知不足呀…
: 慎言、慎言
: : (Hiro2一定要用推文解釋而不回信?其動機令人費解?)
: 我再強調一次
: 對於版主在未經私下或公開詢問本人當事人與本人所謂之朋友是否符合
: 即下斷言公佈本人「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他人」(見本版122)
: 這種偏頗的判決本人無須私下理會
: PTT上亦無規定本人必須以信箱回覆
我們尊重您不回信的選擇
因此一切依照版規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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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23.122
※ 編輯: absony 來自: 218.166.223.122 (05/08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