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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diefish5566 申訴案:#1Kfwm63h (Sub_GMobile) 申訴案由:對板主水桶判決不服,請求撒銷處分。 判決主文:請板主群修正判決。 ==================================================================== 1. 群組長之前於 #1Kfwnbs7 (Sub_GMobile) 內敘明: 8/10 diefish5566 □ [檢舉] Sub_RolePlay組長a3225737怠職 下的三案,共有 8/10 diefish5566 轉 [申訴] TOS板 peterman167 永久水桶 (本來想拿上面案當判例,結果找不到= =a,大略補上...) 總之思路同上,無論寫錯或理解錯,非惡意不罰,若非惡意但造成他人損害, 可以酌量懲處該"過失",但1元不1元的根本不重要,永桶明顯過重。 在我看來就只有與另一人挑釁而已,跟謠言毫無關聯,請小組長重審此案。 又因 TOS 已轉組至本小組,故由本人重審此案。 2. 本小點說明群組長公告敘明「該處分應與謠言無關」之部分。 依據群組長指示,組務檢視板主水桶公告 #1Kfwm9eE (Sub_GMobile), 該公告判決內容有兩點,一為「持續引戰」,二為「造謠」, 「造謠」一詞意義應為「刻意捏造或虛構言論」, 該公告文底下 sitos 說明的很清楚, diefish5566 有關「造謠」部分的推文, 一未提及紅利換現金一事, 二「1G遊點等同現金1元」雖未直接於 9898 網站上列出, 但遊戲基地與 9898手遊基地同屬城邦集團, 誤判兩者之間有相通性的可能性是有的, 雖然組務更認同 Initial5566 直接寫信去向官方詢問, 但說此為「造謠」的確不妥, 故此部分請板主重新考量。 3. 本小點說明群組長公告敘明「永桶明顯過重」之部分。 板主於 #1KfwmLOA (Sub_GMobile) 表示, 之前在 #1JMpLJLa (ToS) 內已敘明: 「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節嚴重,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處理之。」 該公告判決內容有兩點, 一為「人身攻擊」,援引板規 一之a 應判處 28 天水桶, 二為「惡意檢舉」之永久處分撤銷, 根據此公告,所謂「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可有三種解讀, 一為「人身攻擊」再犯,二為「惡意檢舉」再犯,三為任意板規違規再犯, 但因前半句為「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節嚴重」, 故此句按上下文應為「人身攻擊」再犯可能性較大。 針對板主水桶公告 #1Kfwm9eE (Sub_GMobile) 中判定引戰部分,組務尊重其判決, 但引戰部分的處分裁量為「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之所以於 #1Kfwm9eE (Sub_GMobile) 之直接判定永久水桶,乃因援引板規三: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累犯者永久水桶+退文 此部分若依上段所敘, 舊判決文 #1JMpLJLa (ToS) 之句意為「『人身攻擊』再犯將永久水桶」, 則 #1Kfwm9eE (Sub_GMobile) 裁定之永久水桶即無效, 請板主群針對「引戰」部分重新裁量處分。 若先前有「任意板規違規再犯」之處分判例, 請板主群於一週內補齊,並請修正 #1JMpLJLa (ToS) 之判決說明文字,以成判例。 補充: 1. 根據板主於 #1Koz-Rvr (Sub_GMobile) 的說明, #1I_kR-js (ToS) 判決公告內有下段文字: 若再犯將以板規三永久水桶處理 三.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依規定四倍+劣退 累犯者永久水桶+劣退 --------- 但此次是以板規1-c而非板歸1-a處理 因此此次不給予永久水桶 此例中可推論以往板規是以「違反同一條板規」為判決依據, 所以才會有「此次是以板規1-c而非板歸1-a處理」之判決理由, 故本案中需申訴人也違反同一條板規才可依判例援引板規三。 2. 根據板主於 #1Koz-Rvr (Sub_GMobile) 的說明: 以這邊來說 不論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我們都是算一-a,也不會因為他同時鬧板又挑釁然後一-a判兩次 組務認同板務的說明, 也就是申訴人於 #1JMpLJLa (ToS)#1Kfwm9eE (Sub_GMobile) 均違反一之a, 故此部分組務認可板務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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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iefish5566: 謝謝組長 辛苦了 01/31 02:40
2F:推 louiswoman: PUSH 群組長認證的明顯過重 01/31 15:19
3F:→ peterman167: 阿不願意回我那篇喔 01/31 15:36
※ 編輯: weedyc (118.232.119.129), 02/05/2015 0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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