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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被申訴人 jasome 小組長於 115年10月12日 所提出之陳述意見,其內容存有「混淆 執法標準與條文文字」、「將官方管理失職轉嫁使用者」、「歪曲信賴保護時序」等重大 法理瑕疵,申訴人特提出以下事實與法理反駁,陳請站長明察: 一、jasome小組長混淆「條文存在」與「執法標準之變更」,其追溯處分確屬突襲性裁量 1.條文適用之實質變更即屬新執法標準: jasome小組長主張[大額]條文未修正,故無「向後生效」問題。 然查,前板主femlro於任內修訂板規並執行板務時,對[大額]文章之發文限制進行實體裁 量,認定未違反看板規範而不予處分。 (版規原文已被刪除,故連結)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785887181.A.3FD.html 2.執法標準變更應向後生效: 代理板主jasome接管後,變更了前板主 femlro 任內所確立之執法心證與慣例。 執法機關縱欲導正或變更過往之執法標準,正當程序亦應係「發布公告澄清新標準,宣導 後向後生效」。jasome 小組長在未發布任何變更解釋公告之情況下,直接以其個人之新 心證回頭裁罰舊文,完全符合「突襲性追溯處分」之法理瑕疵。 二、[證04]係對前板主任內實體心證之「事實澄清」, 官方管理若有失職亦不得轉嫁懲罰使用者 1.[證04] 係客觀事實之還原: jasome小組長指稱前板主未給予處分係因「未處理板務」云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依據[證04]前板主femlro之澄清說明,證實其於任內依法行使管理權時, 對系爭[大額]文章之發文模式已有充分認知,經其執法裁量後,認定未違反看板規範而不 予處分。此係專責執法者於任內明確展現之執法心證,客觀上已形成看板穩定之執法慣例 與全體板友正當之信賴基礎。 [證04]信件時序雖發於解職後, 但其內容係對「任內執法」之事實澄清,不容去脈絡化地抹煞。 2. jasome小組長混淆「證人證言」與「權力行使」之法理: jasome小組長主張:「[證04] 為解職後之私人信件……卸任者事後之個人見解,不構成 任內之執法認定。」云云。然前板主 femlro 於 [證04] 中明確證實「任內對系爭發文係 經審查後認定未違規」,此乃當時專責執法者對其任內公務執行狀況之客觀事實證言。 執法者即使卸任,其對「任內如何審查與執法」所為之事實陳述,仍具備不可替代之證據 能力。若依jasome小組長「卸任後陳述一律視為個人見解而無效」,將使全站使用者面臨 「前官卸任即無法舉證過去合法事實」之荒謬困境,嚴重侵害使用者之正當救濟權益。 3. 看板內部行政運作議題不得轉嫁使用者承擔: jasome小組長指稱前板主「近半年未發公告處理板務」。倘若前板主確有管理瑕疵,此純 屬看板內部行政運作與管理監督層面之議題。使用者恪遵專責板主認定合法之標準發文, 絕無可能、亦無義務代為承擔內部行政運作瑕疵之風險。 4. 執法者更迭不得追溯翻案 (新執法者之個人違規心證,不得追溯適用於前執法者認定未違規之行為): jasome小組長主張其僅係「依既有板規執行違規」云云。然查,系爭文章發表時,專責執 法者(前板主femlro)之執法心證係「認定未違規而不予處分」。代理板主jasome接管後, 縱對行為是否違規持有不同之個人心證,亦僅能就其接管後發布之新執法標準宣導並「向 後適用」;絕無可能允許新執法者以個人事後之違規認定,回頭翻案追處過去在專責板主 執法下已被認定未違規之舊文。此等「執法者更迭即翻案追罰」之做法,本質上即屬突襲 性之追溯處分。 三、 申訴人受處分後之檢舉行為,係為驗證新執法標準一致性之被動救濟, 絕非「自認違規」 jasome小組長主張:「申訴人於受處分後檢舉他人……不能同時主張此規定對他人有效 、對自己無效」 云云,顯存有嚴重之時間軸錯置與動機扭曲: 1.發文行為時與事後救濟行為之時序完全不同: 申訴人發表系爭文章時(行為時),係完全基於前板主 femlro 長期審查並認定「未違規 」之信賴基礎。申訴人發文當時主觀上確信合規,客觀上亦有專責板主之執法心證可稽, 絕無「明知違規而故意犯之」或「認同違規」之情事。 2.事後檢舉係驗證新執法者是否「雙重標準」之合法救濟手段: 申訴人遭代理板主 jasome 突襲處分後,既有之合規秩序已被破壞。申訴人向小組提出檢 舉,係為釐清並檢驗代理板主 jasome 對於新執法標準是否具備「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 「平等待遇原則」,屬被動防衛與維護法秩序一致性之正當救濟權益。 3.以事後救濟行為否定事前信賴,係屬倒果為因: 代理板主jasome將申訴人之動作,曲解為「申訴人自認發文當時違規」,實屬倒果為因。 本案之本質極其純粹: 系爭文章於發表時,早已獲當時唯一合法之專責板主femlro實體審查 並認定「完全未違規」。 既無違規事實,處分之基礎即根本不存在。 代理板主 jasome 後續無論主張「追溯幾個月」、「條文未修正」或「前板主未發公告」 等語,均無法改變「前板主任內已認定合規」之客觀事實。代理板主 jasome 本即無權事 後翻案處分前執法者已認定合規之案件,原處分實存有重大適法性瑕疵,依法應予撤銷。 ※ 引述《jasome (烏龍奶)》之銘言: : 我是小組長 jasome : 小組、板主在判決案件是否違規,依賴的是看板板規明文規定。 : 前板主因長期未處理板務,被解除板主職位。 : 時序如下: : #1gOF1yNh (L_LifePlan) 、#1gOVIqRB (L_LifePlan) : 申訴人稱,因為板主長期並未處理這樣的文章,所以形成「慣例」。 : 但板規明確規定,[大額] 的分類是限制三天一篇。 : 所以我代管看板時,有人檢舉此項違規,我也是按照這個板規處分。 : 這顯示其實板友也知道有這項規定,才向我檢舉。 : 事實上,申訴人其實也認定有這項板規在, : #1gSeMjuK (About_Life) : #1gSeMqMI (About_Life) : #1gSeMtEG (About_Life) : 所以才寫信向我檢舉。 : 若認為該規定已失效,則不應據以檢舉他人; : 若認為有效,則自身亦應適用。申訴人不能同時主張此規定對他人有效、對自己無效。 : 以適法性而言: : 1. 申訴人宣稱 #1gmiioi1 (BoardCourt) : 『唯一合法之正當程序係「發布公告更正並明確宣導,自公告後向後生效」。』 : 惟「向後生效」係針對新訂或修正之規定,避免以事後新增之規定處罰過去之行為。 : 本案 [大額] 每人3天限1篇之規定,於申訴人發文時即已明文載於板規, : 並非事後新增或修正,小組依行為時之明文板規處分,不生溯及處罰之問題。 : 2. 申訴人宣稱 #1gmiioi1 (BoardCourt) : 「前板主femlro於任內依法行使裁量權,針對系爭發文模式及 [大額] 分類多次認定合規 : 且不予處分,客觀上已確立長效之看板執法慣例,給予全體板友堅固之信賴基礎。」 : 事實上, : 申訴人所附唯一證據(證04)為前板主「解職後」之私人信件, : 非任內作成之公告或判決;且前板主於信中自言: : 「我已經卸任,也沒資格去干預小組長怎麼判斷」。 : 卸任者事後之個人見解,不構成任內之執法認定。 : 3. 關於信賴保護之主張: : 信賴保護之成立,須以執法者曾作成明確之公告、判決或板規修正為前提, : 使用者基於該明示之認定而為行為,其信賴始值得保護。 : 本案前板主於解職前近半年未發公告處理板務,任內並無任何公告、判決 : 或板規修正表示[大額]改採一天一篇。 : 前板主「未處分」係未處理板務之結果,並非經審查後之認定; : 「未處分」本身不構成可供信賴之官方見解。 : 若僅因前任執法者未處理,即認定明文板規失其效力, : 將使板規之效力取決於板主是否勤於板務,而非板規本身, : 小組認為不宜採此解釋。 : 至於適當性: : 1. 追溯範圍:小組僅處理前板主解職前近三個月起(2026/05/01 起)之違規, : 並僅受理此期間內之檢舉,未無限期追溯過往違規。 : 2. 處分標準:依板規 2025/7/16「違反交易文、徵求文、大額文三類發文天數限制, : 90天水桶合併退文處理」辦理,並對同案使用者採相同標準。 : 違規文章逐篇計算,係因每篇超出限制之發文各自構成一次違規; : 若不論違規篇數均僅處分一次,將無從區別偶發違規與持續多次違規之情節輕重。 : 綜上,小組意見如下: : 1. 案發時板規明文規定[大額]每人3天限1篇,該條文未經刪除或修正。 : 2. 申訴人所稱前板主任內認定合規,並無任內之公告或判決佐證; : 證04為解職後之私人信件,不構成任內執法認定。 : 3. 申訴人於受處分後,曾援引同一規定檢舉其他使用者。 : 4. 小組僅處理前板主解職前三個月起之違規,處分標準一致,已考量比例原則。 : 以上,敬請站長審酌。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看起來這個案子, : : 單純是處分的適法性、適當性的問題, : : 115年10月22日以前, : : 申訴人、jasome小組長、skyjazz群組長 : : 都可以在本板表示意見, : : 如無意見也可以不要表示。 : : 本站長會依照申訴人提出的證據、 : : 相關人員的陳述、 : : 以及相關的處分資料來判決。 : : 以上。 : : 代理板務站長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6.55.157.46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Court/M.1791837894.A.6DF.html ※ 編輯: ayulovem (126.55.157.46 日本), 10/13/2026 08:15:42 ※ 編輯: ayulovem (126.55.157.46 日本), 10/14/2026 05:57:23
1F:推 kkkiii98 : 我想重點是「怠於執法」能否作為合 210.242.154.25 10/14 09:51
2F:→ kkkiii98 : 法信賴的基礎? 前板主的不處份 210.242.154.25 10/14 09:52
3F:→ kkkiii98 : 是瀆職還是認可? 終究沒有公告 210.242.154.25 10/14 09:52
4F:→ kkkiii98 : 板主不抓等同於文章合規嗎? 210.242.154.25 10/14 09:54
5F:→ kkkiii98 : 但也確實 這種"默許"也會造成誤會 210.242.154.25 10/14 09:55
6F:推 kkkiii98 : 證四雖然是解職後的私信 210.242.154.25 10/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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