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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申诉人 jasome 小组长於 115年10月12日 所提出之陈述意见,其内容存有「混淆 执法标准与条文文字」、「将官方管理失职转嫁使用者」、「歪曲信赖保护时序」等重大 法理瑕疵,申诉人特提出以下事实与法理反驳,陈请站长明察: 一、jasome小组长混淆「条文存在」与「执法标准之变更」,其追溯处分确属突袭性裁量 1.条文适用之实质变更即属新执法标准: jasome小组长主张[大额]条文未修正,故无「向後生效」问题。 然查,前板主femlro於任内修订板规并执行板务时,对[大额]文章之发文限制进行实体裁 量,认定未违反看板规范而不予处分。 (版规原文已被删除,故连结)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_Life/M.1785887181.A.3FD.html 2.执法标准变更应向後生效: 代理板主jasome接管後,变更了前板主 femlro 任内所确立之执法心证与惯例。 执法机关纵欲导正或变更过往之执法标准,正当程序亦应系「发布公告澄清新标准,宣导 後向後生效」。jasome 小组长在未发布任何变更解释公告之情况下,直接以其个人之新 心证回头裁罚旧文,完全符合「突袭性追溯处分」之法理瑕疵。 二、[证04]系对前板主任内实体心证之「事实澄清」, 官方管理若有失职亦不得转嫁惩罚使用者 1.[证04] 系客观事实之还原: jasome小组长指称前板主未给予处分系因「未处理板务」云云,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依据[证04]前板主femlro之澄清说明,证实其於任内依法行使管理权时, 对系争[大额]文章之发文模式已有充分认知,经其执法裁量後,认定未违反看板规范而不 予处分。此系专责执法者於任内明确展现之执法心证,客观上已形成看板稳定之执法惯例 与全体板友正当之信赖基础。 [证04]信件时序虽发於解职後, 但其内容系对「任内执法」之事实澄清,不容去脉络化地抹煞。 2. jasome小组长混淆「证人证言」与「权力行使」之法理: jasome小组长主张:「[证04] 为解职後之私人信件……卸任者事後之个人见解,不构成 任内之执法认定。」云云。然前板主 femlro 於 [证04] 中明确证实「任内对系争发文系 经审查後认定未违规」,此乃当时专责执法者对其任内公务执行状况之客观事实证言。 执法者即使卸任,其对「任内如何审查与执法」所为之事实陈述,仍具备不可替代之证据 能力。若依jasome小组长「卸任後陈述一律视为个人见解而无效」,将使全站使用者面临 「前官卸任即无法举证过去合法事实」之荒谬困境,严重侵害使用者之正当救济权益。 3. 看板内部行政运作议题不得转嫁使用者承担: jasome小组长指称前板主「近半年未发公告处理板务」。倘若前板主确有管理瑕疵,此纯 属看板内部行政运作与管理监督层面之议题。使用者恪遵专责板主认定合法之标准发文, 绝无可能、亦无义务代为承担内部行政运作瑕疵之风险。 4. 执法者更迭不得追溯翻案 (新执法者之个人违规心证,不得追溯适用於前执法者认定未违规之行为): jasome小组长主张其仅系「依既有板规执行违规」云云。然查,系争文章发表时,专责执 法者(前板主femlro)之执法心证系「认定未违规而不予处分」。代理板主jasome接管後, 纵对行为是否违规持有不同之个人心证,亦仅能就其接管後发布之新执法标准宣导并「向 後适用」;绝无可能允许新执法者以个人事後之违规认定,回头翻案追处过去在专责板主 执法下已被认定未违规之旧文。此等「执法者更迭即翻案追罚」之做法,本质上即属突袭 性之追溯处分。 三、 申诉人受处分後之检举行为,系为验证新执法标准一致性之被动救济, 绝非「自认违规」 jasome小组长主张:「申诉人於受处分後检举他人……不能同时主张此规定对他人有效 、对自己无效」 云云,显存有严重之时间轴错置与动机扭曲: 1.发文行为时与事後救济行为之时序完全不同: 申诉人发表系争文章时(行为时),系完全基於前板主 femlro 长期审查并认定「未违规 」之信赖基础。申诉人发文当时主观上确信合规,客观上亦有专责板主之执法心证可稽, 绝无「明知违规而故意犯之」或「认同违规」之情事。 2.事後检举系验证新执法者是否「双重标准」之合法救济手段: 申诉人遭代理板主 jasome 突袭处分後,既有之合规秩序已被破坏。申诉人向小组提出检 举,系为厘清并检验代理板主 jasome 对於新执法标准是否具备「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与 「平等待遇原则」,属被动防卫与维护法秩序一致性之正当救济权益。 3.以事後救济行为否定事前信赖,系属倒果为因: 代理板主jasome将申诉人之动作,曲解为「申诉人自认发文当时违规」,实属倒果为因。 本案之本质极其纯粹: 系争文章於发表时,早已获当时唯一合法之专责板主femlro实体审查 并认定「完全未违规」。 既无违规事实,处分之基础即根本不存在。 代理板主 jasome 後续无论主张「追溯几个月」、「条文未修正」或「前板主未发公告」 等语,均无法改变「前板主任内已认定合规」之客观事实。代理板主 jasome 本即无权事 後翻案处分前执法者已认定合规之案件,原处分实存有重大适法性瑕疵,依法应予撤销。 ※ 引述《jasome (乌龙奶)》之铭言: : 我是小组长 jasome : 小组、板主在判决案件是否违规,依赖的是看板板规明文规定。 : 前板主因长期未处理板务,被解除板主职位。 : 时序如下: : #1gOF1yNh (L_LifePlan) 、#1gOVIqRB (L_LifePlan) : 申诉人称,因为板主长期并未处理这样的文章,所以形成「惯例」。 : 但板规明确规定,[大额] 的分类是限制三天一篇。 : 所以我代管看板时,有人检举此项违规,我也是按照这个板规处分。 : 这显示其实板友也知道有这项规定,才向我检举。 : 事实上,申诉人其实也认定有这项板规在, : #1gSeMjuK (About_Life) : #1gSeMqMI (About_Life) : #1gSeMtEG (About_Life) : 所以才写信向我检举。 : 若认为该规定已失效,则不应据以检举他人; : 若认为有效,则自身亦应适用。申诉人不能同时主张此规定对他人有效、对自己无效。 : 以适法性而言: : 1. 申诉人宣称 #1gmiioi1 (BoardCourt) : 『唯一合法之正当程序系「发布公告更正并明确宣导,自公告後向後生效」。』 : 惟「向後生效」系针对新订或修正之规定,避免以事後新增之规定处罚过去之行为。 : 本案 [大额] 每人3天限1篇之规定,於申诉人发文时即已明文载於板规, : 并非事後新增或修正,小组依行为时之明文板规处分,不生溯及处罚之问题。 : 2. 申诉人宣称 #1gmiioi1 (BoardCourt) : 「前板主femlro於任内依法行使裁量权,针对系争发文模式及 [大额] 分类多次认定合规 : 且不予处分,客观上已确立长效之看板执法惯例,给予全体板友坚固之信赖基础。」 : 事实上, : 申诉人所附唯一证据(证04)为前板主「解职後」之私人信件, : 非任内作成之公告或判决;且前板主於信中自言: : 「我已经卸任,也没资格去干预小组长怎麽判断」。 : 卸任者事後之个人见解,不构成任内之执法认定。 : 3. 关於信赖保护之主张: : 信赖保护之成立,须以执法者曾作成明确之公告、判决或板规修正为前提, : 使用者基於该明示之认定而为行为,其信赖始值得保护。 : 本案前板主於解职前近半年未发公告处理板务,任内并无任何公告、判决 : 或板规修正表示[大额]改采一天一篇。 : 前板主「未处分」系未处理板务之结果,并非经审查後之认定; : 「未处分」本身不构成可供信赖之官方见解。 : 若仅因前任执法者未处理,即认定明文板规失其效力, : 将使板规之效力取决於板主是否勤於板务,而非板规本身, : 小组认为不宜采此解释。 : 至於适当性: : 1. 追溯范围:小组仅处理前板主解职前近三个月起(2026/05/01 起)之违规, : 并仅受理此期间内之检举,未无限期追溯过往违规。 : 2. 处分标准:依板规 2025/7/16「违反交易文、徵求文、大额文三类发文天数限制, : 90天水桶合并退文处理」办理,并对同案使用者采相同标准。 : 违规文章逐篇计算,系因每篇超出限制之发文各自构成一次违规; : 若不论违规篇数均仅处分一次,将无从区别偶发违规与持续多次违规之情节轻重。 : 综上,小组意见如下: : 1. 案发时板规明文规定[大额]每人3天限1篇,该条文未经删除或修正。 : 2. 申诉人所称前板主任内认定合规,并无任内之公告或判决佐证; : 证04为解职後之私人信件,不构成任内执法认定。 : 3. 申诉人於受处分後,曾援引同一规定检举其他使用者。 : 4. 小组仅处理前板主解职前三个月起之违规,处分标准一致,已考量比例原则。 : 以上,敬请站长审酌。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之铭言: : : 看起来这个案子, : : 单纯是处分的适法性、适当性的问题, : : 115年10月22日以前, : : 申诉人、jasome小组长、skyjazz群组长 : : 都可以在本板表示意见, : : 如无意见也可以不要表示。 : : 本站长会依照申诉人提出的证据、 : : 相关人员的陈述、 : : 以及相关的处分资料来判决。 : : 以上。 : : 代理板务站长 longbow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6.55.157.46 (日本)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Court/M.1791837894.A.6DF.html ※ 编辑: ayulovem (126.55.157.46 日本), 10/13/2026 08:15:42 ※ 编辑: ayulovem (126.55.157.46 日本), 10/14/2026 05:57:23
1F:推 kkkiii98 : 我想重点是「怠於执法」能否作为合 210.242.154.25 10/14 09:51
2F:→ kkkiii98 : 法信赖的基础? 前板主的不处份 210.242.154.25 10/14 09:52
3F:→ kkkiii98 : 是渎职还是认可? 终究没有公告 210.242.154.25 10/14 09:52
4F:→ kkkiii98 : 板主不抓等同於文章合规吗? 210.242.154.25 10/14 09:54
5F:→ kkkiii98 : 但也确实 这种"默许"也会造成误会 210.242.154.25 10/14 09:55
6F:推 kkkiii98 : 证四虽然是解职後的私信 210.242.154.25 10/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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