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ma (I Love Dan!)
看板Aboriginal
標題Re: [轉錄]把原民台還給『原住民』,公廣應重新遴뼠…
時間Fri Aug 18 10:18:28 2006
※引述《fireboy (I'm in IBM)》之銘言:
: 學長好
: 我是佳榮
: 關於原民台台長身份是否為原住民
: 想請問學長您的見如何
: 我認為原民台台長的身份為原住民
: 是必須且當然的
: 但考慮到能力問題
: 於現階段是否有提升原民台資質的人選
: 而該人選亦為原住民
: 如這兩點皆能兼顧
: 連署原因的強度才能增加吧
哇!佳榮,好久不見啦......
這個連署不是我發起的,只是我個人支持他們的訴求,所以才轉貼過來。
當然,或許也是因為這個連署不是我發起的,所以訴求的推論過程有待補
足的地方,真是相當遺憾 ^^ (這應該是開玩笑的~~)
基本上,先說結論:我同意「原住民電視台的台長應以原住民為限」。
理由簡要的說明一下......
原住民電視台之所以成立,與下列兩種法律規範有關,其一是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12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
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
介與機構。」其二就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為設置原住民族
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
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我們來檢視一下這兩部法律規範,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有關原
住民族發展權保障的條款,我們可以發現這種以「民族」為權利主體的民
族權利,在實踐上,原即以能維護其主體存在為基本要求。
原住民電視台既然是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事業發展權的權利內容,自然也不
能逸脫於前述的民族權利之基本要求,換言之,其組織制度亦必然須以維
護其主體性為必要。因此,在法律的規範上,原本是以成立一個財團法人
並且要求原住民董監事一定人數的方式,嘗試來維持原住民族的主體性,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個以原住民董監事為多數的財團法人出現,在
他的掌控之下有一個超專業的台長以CEO的身分經營電視台,我個人沒有
意見!
很遺憾的是,因為公股條例的出現,使得原住民電視台節目的製播必須委由
公共電視來做,換言之,原住民電視台的老闆已經變成公共電視(公廣集團
)而不是那個至少維持一定原住民族主體的財團法人,因此,其台長的身分
就已經不是一個純粹的專業經理人,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原住民族主體代表身
分。所以這個台長的產生程序以及其身分限制,就至少應該有某種程度的民
族主體參與。原住民電視台作為民族權利的制度,不僅有代表民族主體的意
義,亦有實踐民族權利的功能,綜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事業發展權之意義,
以及做為原住民族發聲工具,原民台台長以及重要的組織部門主管,均應為
原住民。
一個主管的一系列決策均涉及價值的選擇,即便是最高揭客觀報導的新聞
也是一樣,都涉及價值的選擇,我雖然不同意原住民的價值是否一定一致
,以及是否一定與漢人不同,但是我也不同意原住民電視的決策,是由漢人
來決定其價值,即便他的選擇可能與我相同。我想,所謂的專業,其實隱含
有某種「客觀」的外衣,但是,就我的認知來說,涉及媒體營運的多數非技
術性決策,都不是如我們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客觀~~
上班中不方便一直打B......佳榮,有空約出來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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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路德‧金恩:
當你對重要的事情選擇緘默以對時,你往後的生命已經失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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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4.200
1F:推 dovewhite:疑?! 佳榮不是在豐年祭嗎?! = =a 08/18 15:27
2F:推 lawagav:如果有法源依據就應該照做才是!若無,一樣「有能者居之」 08/19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