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nre (葉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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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原民持獵槍無罪 有子彈有罪
時間Wed May 21 17:30:19 2008
原民持獵槍無罪 有子彈有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348792.shtml
【聯合晚報╱記者唐秀麗、謝恩得/嘉義市報導】 2008.05.20 03:03 pm
原住民依規定可經申請許可擁有獵槍,就算未經許可持有生活用的自製獵槍通常也只是
行政罰,但嘉義地方法院出現一個特別的判決,鄒族原住民楊輝誠涉嫌持有獵槍與子彈
遭查獲,法官認為楊持有獵槍部分,符合「原住民自製獵槍」規定判無罪,但子彈部分
不符「自製獵槍」規定,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此一特殊判決引起原住民不
滿,「原住民不可能有自製獵槍、卻沒有子彈,哪有子彈與獵槍分開判決的?」
對此判決,嘉義縣鄒族議員汪志敏就直呼「太離譜了」,雖然只輕判3個月,但如變成
判例,將對全台的原住民狩獵權益造成傷害,他將儘速向原住民立委反映,要求儘快修
法保障原住民權益。
嘉義地院調查,27歲的楊輝誠,去年9月被警方查扣獵槍1支、霰彈槍彈10顆,依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法官調查,楊輝誠時常利用農閒上山打獵,楊供稱這些
槍彈是供作狩獵生活工具,未作不法用途,法官並傳喚證人汪志敏出庭作證。汪志敏說
,楊會利用農閒到祖先的傳統領域打獵,原住民打到獵物都會分享給親友,他曾吃過楊
拿來的山豬、飛鼠肉等,打獵是原住民生活一部分。
法官調查時,楊輝誠供稱子彈是94年取得,並在住處以自行購買之撞針、槍管等器具,
利用向親戚借來切割器等組裝成霰彈與土造長槍;經送鑑定10顆子彈與槍枝認為具殺傷
力。
公設辯護人指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可經申請持有獵槍,若未經許
可而持有自製獵槍,為供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依
此規定,類似本案僅得以行政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謂的「自製獵槍」,應包含
獵槍與子彈,否則空有槍枝卻無子彈,形同不具槍枝功能,該條文欲達成之立法目的即
無從實現,認為本案子彈與獵槍部分都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但承審法官認為,該條文僅限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原住民自製獵槍」或「漁民自製
漁槍」,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判決意旨,並不包括子彈,因此原住民未經
許可製造或持有子彈,不能諭知無罪。法官因此依楊輝誠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判決有期
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扣案子彈沒收。
【2008/05/2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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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人對這件事有研究嗎?
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罰2000~20000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判刑三個月
意思是子彈跟槍都需要跟政府申報 但適用於不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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