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noel (郭)
標題[轉錄][分享] 支持發展,反對濫售國土! 東發條例連署
時間Wed Feb 9 23:58:29 2011
作者: windhong (Wind) 看板: AAAAAAAA
標題: [分享] 支持發展,反對濫售國土! 東發條例連署
時間: Wed Feb 9 23:10:07 2011
敬請閱讀、關注、連署、廣為轉錄,萬分感謝!
連署網站
http://bit.ly/gCweCI
FB宣傳用頁面
http://on.fb.me/fEKcPD
相關討論、報導請見:
部落格
http://tungfa.blogspot.com/
東發條例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bit.ly/hdSgfT
東部開發條例 : 小地方新聞網
http://bit.ly/gCYu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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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說山也要BOT,海也要BOT
今天,連「家」也要奉送給財團了!
花東百姓世代居住、墾荒,土地卻為國家所有
花東土地,將近九成是「公有地」
「東發條例」要給花東發展一線生機
但其中的「公有土地條款」卻可能掠奪花東民眾!
通過後,財團將可隨意拿走土地!!!
花蓮七星潭渡假村、台東杉原美麗灣飯店,
這些驅趕住民、強佔人民公共財的故事,您聽過嗎?
花蓮人、台東人一起站出來,
全台灣人民也懇請聲援,
「財團別搶我的地!把家園留給自己!」
詳細東發條例資料請見部落格:
http://tungfa.blogspot.com/ (持續建置中)
連署訴求:
一、花東國有地是人民共有的財產
◎請刪除以「公有土地作價」取代發展基金的條文。
二、刪除東發條例草案中第7~9條「濫售國土」的條款(以下為條文重點)
◎第七條
土地變更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第八條
土地販售經營不受民意機關審查,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規定。
◎第九條 連「學校用地」等公用土地也可以給財團用,突破「國有財產法」。
三、東發條例應列公共參與的機制
◎請保留由「東永小組」,重大建設計畫不應由縣政府全權決定,且專家學者、民間
組織代表比例應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草案不得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1條之規定,使用原住民族土地必須詳加調查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
◎反對密室協商,請公開協商過程,並針對「人民的需求」審慎擬定相關條文,而非
以財團的需求來擬定。
附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1條(94.02.05
http://bit.ly/hAUDDD)
第 20 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
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
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
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
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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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27.38
※ 編輯: Dranoel 來自: 220.136.127.38 (02/09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