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看板Aboriginal
標題[討論]原運最後一個命題-原住民族自治(三)
時間Mon May 23 22:41:53 2011
如何處理原住民族自治體不管轄的事務?
經過認真負責的評估後,原住民族自治區域內,原住民族自治體不適合或是暫不適合
管轄的事務要如何處理呢?這個問題在技術面上比較複雜。如果這些事務,原本就是屬於
中央政府管轄的事務,自然繼續留給中央政府管轄,例如國防、外交事務,留給中央政府
繼續管轄就可以解決。
如果這些自治體不適合或是暫不適合管轄的事務,原本是屬於地方政府管轄的事務,
但是地方政府消失了,原住民族自治馬上就面臨兩個問題:
第一、 原住民族自治體建立後,沒有地方政府可以承接事務。
第二、 鄰近的地方政府沒有幫忙原住民族自治體的義務。
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由原民會前主任委員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先生任內開始起草的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也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其中第18條規定:「自治區正式設立後,
就本法所規定之自治事項有執行上之實際困難者,於三年內,得經原民會核准後委託其他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第1項)前項受委託辦理之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受委託事項向自治
區請求必要之費用。(第2目)」換句話說,即便是民進黨執政,大家都必須認真面對
這個問題:「原住民族所組成的民族自治體,必定會面對執行困難的可能,因此,解套
機制是必要的。」
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原民會想到的方案是,讓不適合管轄的事務,在自治區成立後3年內
有機會暫時委託鄰近地方自治團體辦理。這個方案的策略,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先把全
部事務都交給自治區政府辦理,如果自治區辦不到,我們在想辦法轉交給鄰近的地方政府
,自治區政府有3年的喘息空間。」
這個方案雖然看似可行,卻沒有回應到前面所提到的第二個問題「依據憲法的規定,
鄰近的地方政府沒有協助的義務,即便是中央制定的法律,也不能隨便增加地方政府的義
務。」因此,如果鄰近地方自治團體拒絕委託時,又該如何?更嚴重的問題是,3年以後
,自治區政府仍然沒有辦法執行辦理相關事務,又該如何?
因此,如果要真正負責任的解決這個困難,我們必須做這樣的制度設計:
第一、 地方政府對於自治區政府不處理的事務,仍有管轄的義務。
第二、 地方政府協助辦理自治區域內的事務時,沒有拒絕的權力。
第三、 地方政府協助管轄自治區域內的事務時,沒有期限的限制。
空間合一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我們必須負責任的面對這個問題:「原住民族14族,有的在最高的海拔山區,有的在
花東的繁榮地區,也有在海外的小島;有20萬人的民族,也有數百人的民族;各民族的自
治能力差距很大。」所以,先把全部的事務都交給自治區政府辦理,再讓自治區政府移轉
給其他地方政府,卻要面對「地方政府不一定願意接受委託」,以及「地方政府只負責協
助委託3年」的風險,這樣的方案,不能說這個方案風險不高。
所以我們可以逆向思考:如果要讓地方自治團體對民族自治團體不適合或不願意管轄
的事務,仍然有管轄義務、不能拒絕又沒有管轄期限,我們就要讓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
,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區域不變,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權限不變,讓原住民族自治區
與地方自治團體在管轄空間上重疊合一。這就是所謂的「空間合一模式」。換句話說,自
治區域仍然還是地方政府的轄區範圍,地方政府就不能拒絕處理這些事務,自治區政府就
可以專心處理民族自治事務。
原住民族自治區先依據原住民族自治法規定,針對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的各種
事項(也就是所謂的民族自治事項),取得管轄權力,在依據各自治區個別的治理能力以
及各自治區的意願與需要,針對其他事項逐步透過共同管轄、委託或委辦管轄,乃至於修
正相關目的法律,擴大自治的權限。空間合一模式的自治制度,一方面讓自治區政府取得
民族自治事項的管轄權,已經可以確保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二方面讓地方政府繼
續辦理自治區不適宜或不願意管轄的事務,解決自治能力不一的實質問題;三方面讓自治
區政府逐漸擴大自己的權限,建立足以滿足14個民族個別需要的原住民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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