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ergiya (走進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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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關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規
時間Mon Dec 24 04:37:22 2007
※ 引述《yangon (楊公)》之銘言:
: 請看Energiya版友在5549篇所引用法規第一條的第一行,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91.06.26)所規範的是「現有自衛槍枝」,與「可否販售」無關。
同法規
第十一條 (自衛槍枝執照期限及收購)
自衛槍枝執照限用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
前項自衛槍枝持有人,在限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槍枝應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給價收購:
.............................
持用自衛槍枝犯罪者,現場之槍彈及留存非現場之子彈,全部沒收之。
第十四條 (自衛槍枝及彈藥之收購)
第二條所列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收購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
政部核定之。
第二條所列槍枝以外之槍砲彈藥,如有發現或持有,其來源正當自行報繳者,
得由政府核價收購;其收購辦法及槍枝、彈藥價格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在此法規中可以看到自衛槍枝與其彈藥持有權消滅時是由政府機關收購
據此可之在人民持有自衛槍枝時 槍枝產權是屬於持有人
考慮以下情況 一、警察局或政府機關不會賣槍 二、不可能請持有人自行造槍
所以自衛槍枝一定是在警察機關的准許下經由合法管道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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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就沒有什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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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要創造人類的幸福
全靠我們自己
~By 國際歌
L'Internatio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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