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baby (燃燒吧! 嗨~北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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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檢舉] Acad_discuss檢舉辦法與站規牴觸
時間Sun Nov 7 18:56:30 2010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他不是有講站規第十條了@@"?
: 不過似乎還沒有完成信件溝通程序...?
: 換到現實中: 警察殺人放火
: 身上有前科不能檢舉
: 外縣市的人不能檢舉
: 理由沒滿三百字不能檢舉
: 檢舉人一週只能檢舉一個殺人放火的警察
: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7.148 (11/07 17:57)
謝謝 g 大提醒,
本小組立即改變檢舉條例規範。
關於 300字,乃是協助本組認定檢舉案。
好比你去報案,你也得填一下報案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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