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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從之前的申訴跟這篇就可以知道,有人根本只是針對我亂訴,所以這篇我不做 任何批評單純就事論事~!! 請群組長審視,首先: 第一,我公佈信件是因為申訴證據需要,符合站規的看板規範第三條,依據申訴所提 之證據不再此限,再來是這個姓名是小組長本人自己寫的,我不過是照實貼上而已。 ========================================================================== (最重要的重點) 我真的覺得檢舉的人,不要見獵心喜浪費版務的資源,因為Paulnewman小組長的名字 根本他自己就已經公開公佈在PTT上,他自己都公開了,何來我洩漏未經他人自己公開 之資料的問題?? 以下就是證據請過目: 這是小組長自己公開的,在PTT公開版面自己公佈,何來我 公佈他人未公開資料的問題?? 相關證據如下列PTT文章網址 : (1) 看板NTUICPSC 標題Re: 來個易經讀書會吧!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2510379.A.D49.html (這篇深藍底的字,自己自稱鼎元) (2) 標題Re: [心得] 鼎元的易經心得(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3337488.A.94E.html (這篇文章就叫鼎元的易經心得) (3) 標題請問各位學友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4273809.A.7A5.html (這篇最後還屬名鼎元) 以下僅貼上面其中一篇的內容: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 看板 NTUICPSC 標題 Re: [心得] 鼎元的易經心得(一) 時間 Mon May 19 18:00:59 2003 ─────────────────────────────────────── ※ 引述《starguest (天 星 客 )》之銘言: : : 一、象:是卦象,繫辭傳上說:「設卦觀象。」觀的是卦的樣子,由卦 : : 的樣子來理解卦,如頤卦,初上為陽像牙齒,中間是陰,像口腔,所以 : : 頤卦的樣子就是口樣子。 : 這種思考法可能是最淺的見解 : 但時人都這麼去思考 嗯!我瞭解學長的意思....吧!只是現今學易者大多淺嘗則止,不肯自修、 深究,而我也不得其門而入,因此還無法跟人談論易經,頂多說說書目和方 法罷了。資質弩頓,只求能學來知德,學易20載有得。 : 象在今天叫做「概念分類」「概念分類」是讓人智慧成長的關鍵 : 但到底「概念分類」有什麼用途 : 該怎麼用 : 我暫時不想在這裡說明白 : 留待與你細心鑽研 : 但請記得智慧是小道 : 德行才是大道 概念分類的意思之一,是否就是像說卦傳一樣,遠去諸物、進取諸身, 象就是把萬事萬物都分成六十四類。是這個意思嗎? 智慧是小道,沒有道德的智慧恐怕成為奸狡之人,縱然聰明, 卻徒然時息於天地之間。 但沒有智慧的道德,也可能是誤己誤人,也不太好呢! : 數不只是河圖洛書 : 象數很難分開 : 請思考「幾何學」便知 : 象是感官所感知的變化 : 數是變化的序列 : 變化跟變化得序列怎麼分的開 : 所以我們合稱象數易「看不懂此段的是因為概念分類未清以後會懂」 : 只是為了研究方便才將其分開而已 : 中國人一向重「意」 : 所以才說「得意忘象」 : 但到是把「數」給遺忘了 : 五行生剋其實是一種西方還沒發展出來的數學模型 : 只是中國人太重質 : 在量方面都不精確 : 所以科學不發達 : 只好等吸收了全部西方科學 : 有志者來發揚 嗯!所以自來研究象數易者,都把兩者合一,很少有人將兩者分開的, 只是兩者一者為根本,一者為概念演發,(是這樣嗎?^^;)所以,我還是 把兩者分開一下。 : : 三、理:經過漢代的象數易,從王弼開始,大部分的學者開始從朝理學 : : 發展,理即義理,講得是哲學的東西,如蒙卦,啟蒙之意,何以啟蒙呢 : : ?然後將卦中的六爻用哲學的方式解釋,這是哲學系、中文系大部分的 : : 老師教易經的原則,關於這方面的專書很多,宋朝以後大多如是,以程 : : 頤的「易程傳」為代表。 : 理的意思是原則 : 義理只是其中一種 : 象數占卜各有其理 : 但易經本文「包括十翼」的義理至為重要 : 講的是時空變化 : 但為什麼瞭解了時空變化 : 可以賦予一個人擁有「全面性能力」 : 入世可安邦治國 : 出世可修道成仙 : 「安邦治國之道至為重要有人連安邦的能力都沒有就想修道成仙此乃緣木求魚」 : 「說瞭解時空變化卻沒有以上的能力不是真知」 : 只有等你年紀稍大一點 : 等受盡折磨以後 : 自然沒有老師也能無師自通 : 在此之前先在儒家與道家上下功夫 僅尊教誨. 6^^,鼎元真的年紀和經歷都還不夠呢!忽然想起學長要我看 世紀之戰。 : : 四、占:即占卜,易學社的專門之學,從蓍草卜卦(易占)到「京房易卦 : : 」、「梅花易卦」等,都是占的範圍,專著「斷易大全」,「梅花易數 : : 」、「野鶴老人占卜全書」等。 : : 清朝的李光地編著的「周易折中」是集象數理占(易占)的書,另外,如 : : 周易尚氏學(尚秉和著)、周易全解(金景芳著)則是現代比較好的學易專 : : 書。 : 如果你有前面三種 : 第四種其實不學也罷 以前,我總以為靠著占能夠幫人解決問題,但我發現,問占者多是心迷者, 少數人能夠點破,多數人仍迷失於自我的輪迴中,我自己也無法跳脫,所以 才知道從義理上學易才是大道,占只是會懂易者的一個法門。 : 但我觀察到的經驗 : 有些人不學這第四種 : 就是成就不了前面三種 : 這些人就是巫師性格的 : 譬如邵康節管輅一類 可是他們兩個也有大成就不是嗎? : 如果你不是巫師巫婆(好難聽還是改成日本話巫女比較好) : 一類的性格體質 : 這第四種你是學不成的 : 何謂巫師性格 : 能與鬼神溝通能治療他人能點石成金 : 「以上所言接象徵但三者必須具備方稱巫師性格」 : 沒有這種性格一輩子都學不好占卜 : 有這種性格給三個小時的傳授就可以有開業從事占卜工作 : 「但要大成仍要數十寒暑」 : 不是這種性格 : 還是花十多年寒暑去研究前面三種 竊以為巫師性格只是精神錯亂,我還不想接觸怪力亂神。 鼎元 -- 願作陳摶睡百日, 思為李耳避世居, 閒散逍遙自由過, 枕流溯石遊太虛。《子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2.159.15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3337488.A.94E.html ================================分隔線======================================= 然後他自己的簽名檔就說自己叫(曾子玄),然後你看他他的暱稱就叫(子玄),這樣 根本等於他自己公佈自己的姓跟名,證據如下: -- 展現絕對的強悍 \ \ / ▁▄ 就是我的正義 / \ ▎ ) // ∕ ( ) |≡ / |/ ▅▄▇▄ ▁▂▃▄ /\ | /__ \ / ﹦/ \ ▁◢ / |▍ ) ˋ__ /__/ \ \ ▇▇ ▆▅ / ▎▁ ─ ˊ ̄ ̄ ̄  ̄\\ HayaS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7.198.4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403259285.A.F97.html ============================================================================== (總結) 所以,一切皆是小組長自己公佈自己姓名,既然是自己公佈的就不符合第二項的指控。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因此建議慎用申訴功能,而不要製造群組長的困擾。 ※ 引述《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之銘言: : 檢 舉 人︰canandmap : 被檢舉人︰gkc : 檢舉事由︰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其個人資料 : 檢舉說明︰違反使用者條款及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 PTT 使用者條款 :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被檢舉人於21:26:59 2017發文申訴代群組長,其申訴主文中 : 含有他人之個人資料(姓名) : 而之後轉錄至本板之兩封站內信中(21:27:52 2017、21:28:01 2017) : 亦有該人之個人資料 : 本板無「文章中洩露他人之個人資訊」之相關規範,故依PTT站規為主 : 根據PTT 使用者條款第5點,以及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 之規定 : 被檢舉人之行為雖受第三款保障,然而與第二款規定所述不符 : 且有妨害該當事人之隱私權,因此視為違反其規定 : 所附證據: : ● 6945 2/22 gkc □ [申訴] 不服Paulnewman子玄詐欺版友的違法判決 : ┌─────────────────────────────────────┐ : │ 文章代碼(AID): #1OhP6cWh (AboutBoards) [ptt.cc] [申訴] 不服Paulnewman子?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87770022.A.82B.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367 Ptt幣 │ : └─────────────────────────────────────┘ : (站內信1): :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維民所止) : 標題 棋勝一著 : 時間 Fri Sep 26 08:55:06 2014 : ─────────────────────────────────────── : 親愛的學弟: : 恭喜你,你又贏了。 : 這次我徹底的敗了。 : 一年來的纏鬥我也累了, : 真的也沒時間再處理每天的組務。 : 對我來說PTT的價值和你不同, : 我不曾這麼大量的在外宣傳自己在這邊的累積, : 沒有想把它當成一種累積名望的工具, : 但或許我錯了,你對了,你的方法可行。 : 這次的事件我已經做了最後的努力, : 目前雖然不到最後的結果, : 但是我想就把他給結果了吧! : 我撤守Life版,這個版的某些版規會恢復跟他版一樣, : 比如指名制度在他版並沒有特別實施。 : 屬於Life版的特別版規,也將在我撒手後取消。 : 在社會上闖蕩, : 朋友很少、敵人很多, : 你做事情好自為之。 : 祝你事業順利 : 學道日增 : 愧為學長 曾鼎元 : (站內信2): :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維民所止) : 標題 Re: 棋勝一著 : 時間 Fri Sep 26 10:58:35 2014 : ─────────────────────────────────────── : 說真的,我是動了氣的。 : 但事後想想就又悔了。 : 我想,以你頭腦之清楚, : Life版應該漸漸會走向你想要的路線。 : 我是無暇管啦! : 以後交給pasaword再組務上管理。 : 這事沒有諒不諒解的問題, : 就是路線之爭, : 我承認我的路線過硬, : 但法對我來說是硬的, : 這次的事件之後, : 我也真的對PTT累了, : 以後簡單管理組務, : 除了自己的兩個小看板外, : 沒什麼事不會涉及他版版務。 : 我背著的擔子放下了, : 所以沒有諒解, : 你就是跟我同校畢業的學弟, : 交過兩次手, : 我都沒贏。哈~ : 鼎元 : ● 6946 2/22 gkc 轉 (證據站內信1)棋勝一著 : ┌─────────────────────────────────────┐ : │ 文章代碼(AID): #1OhP7Pj- (AboutBoards) [ptt.cc] Fw: (證據站內信1)棋勝一?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87770073.A.B7E.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 文章代碼(AID): #1OhP7Y69 (AboutBoards) [ptt.cc] Fw: (證據站內信2)棋勝一?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87770082.A.189.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6947 2/22 gkc 轉 (證據站內信2)棋勝一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31.23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87845781.A.09E.html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8:36:06
1F:→ malosing: 這篇我有意見 我們理性討論一下 02/23 18:57
2F:→ malosing: 我覺得不應把第三條的規定加在第二條 02/23 18:58
3F:→ malosing: 第三條確實準許你把站內信內容公布 02/23 18:58
4F:→ malosing: 但沒准許你公布文中內的姓名 因為第二條寫的很清楚了 02/23 18:59
問題就是即便只看第2條,小組長自己也已經公開在PTT上了。 所以已經自己公開就不符合違規要件。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01:30
5F:→ malosing: 如果照你所說 可以用第三條來公布的話 那信中假設有地 02/23 19:00
6F:→ malosing: 址之類的 你也可以貼上來嗎?我想你應該不會同意吧 02/23 19:00
7F:→ malosing: 這樣 隨便就檢舉 或申訴 就可以把他人跟你站內信的個人 02/23 19:02
8F:→ malosing: 資料公布於世 我想並不太適當 02/23 19:02
就單看第2條,也不符合違規要件,因為他的名字根本是他自己已經公開了。 所以就不符合公佈(未經他人公開的資料)這個問題。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03:46
9F:→ malosing: 另外 你提到 小組長已在別地方貼過姓名 但應該跟你公佈 02/23 19:02
10F:→ malosing: 站內信是兩回事吧? 02/23 19:02
公佈站內信用於證據是合法的,C檢舉的是站內信裡有小組長的姓名,違反第2條。 然而第二條的要件前提是(小組長自己沒公開)但是卻被我公開。 但實際情況是,小組長自己老早就公開了,所以不符合違規要件。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05:51
11F:→ malosing: )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 02/23 19:04
12F:→ malosing: 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02/23 19:04
13F:→ malosing: 公開之個人資料。 02/23 19:04
14F:→ malosing: 其實這條很明顯是著重在標題 未經同意 02/23 19:04
15F:→ malosing: 不是你著重的後面那句 公開 02/23 19:05
16F:→ malosing: 而是前面的 未經同意 公布姓名 02/23 19:05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換言之,如果他人已經公開,那就不是秘密而是公開資料,當然可以拿出來說。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07:15
17F:→ malosing: 大師 應該不會搞混吧 “同意”這點 02/23 19:06
重點是依據語意是要(非經本人公開)的資料才需取得同意。 已公開的當然既然都公開了,就沒有這問題。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08:36
18F:→ malosing: 或 字 很重要 你犯的是或字前面的規定 02/23 19:07
19F:→ malosing: 你說的是或字後面的規定 02/23 19:08
然後呢??語意很明顯是前面這些都屬於個人不會主動公開的隱私。 何謂公開?? 就是從隱私變成在台前。 但已經由本人公開。那我引用就不叫(公開)。 因為這些事實就不叫隱私,所以這是很正常的邏輯。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10:57
20F:→ malosing: 等等 我們回歸整句板規 02/23 19:09
21F:→ malosing: )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 02/23 19:09
22F:→ malosing: 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02/23 19:09
23F:→ malosing: 公開之個人資料。 02/23 19:09
24F:→ malosing: 前面已經講到 要經同意 才能公布姓名電話 住居所 02/23 19:10
25F:→ malosing: 或 其他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02/23 19:11
所以依據這句話,他說的是(個人資料)嘛。整句話的語意顯然是前面這些只是舉例 ,後面是補充,但總而言之就是要同意才能公佈(任何未經本人同意的任何資料)。 而前面那些舉例不就是(個人資料)??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12:52
26F:→ malosing: 我認為 或字後面這句 跟前面的姓名 電話 住居所是不一 02/23 19:11
27F:→ malosing: 樣的 02/23 19:11
28F:→ malosing: 前面已經明確指出 要經同意才能公布姓名 電話 住居所 02/23 19:12
顯然這不是你認為,因為姓名、電話、住所這些就是(個人資料)。所以前面跟後面指 的東西是(同一個集合),而非不同的東西。不然請問姓名、電話、住所是不是 (個人資料)??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14:17
29F:→ malosing: 或字後面是其他跟(姓名 電話 住居所)無關之 非經本人 02/23 19:13
30F:→ malosing: 公開之個人資料 02/23 19:13
31F:→ malosing: 或字是這樣解釋成補充的嗎 02/23 19:13
他的意思就是這三項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個人資料都是,只要是未經本人公開都不能 隨意公佈。本法是為了保障隱私,然而你自己公開就不叫隱私。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15:56
32F:→ malosing: 我是覺得不太對 總之這是我個人看法 提出來而已 02/23 19:14
33F:→ malosing: 沒關係 想法 認知 都會有出入 我只是覺得怪怪的 提出 02/23 19:15
34F:→ malosing: 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02/23 19:15
35F:→ malosing: 群組長自會定奪 祝福你 02/23 19:15
謝謝。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17:15
36F:→ NohohonZoku: 所以如果你當年考研究所榜單有公告過名字,現在寫出 02/23 19:19
37F:→ NohohonZoku: 來也沒關係吧XD 反正你的網頁都拿來廣告了,應該也是 02/23 19:19
38F:→ NohohonZoku: 公開之事(知道學校跟級別都查得到) 02/23 19:19
問題是~我在PTT上根本沒公開過,外網亦然,這樣當然違規。 除非我在PTT上有公開過那還說得過去。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所以要是我公開的才算數,其他不是我本人公開的不算。 ※ 編輯: gkc (1.163.31.237), 02/23/2017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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