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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小組長: Paulnewman 申訴事由: 違反版務規定。 請求判決: 暫停其職務。 ===================================================================== 依據P小組長的新公告中有幾點明顯違反版務站方規定: 註: 一、最大的BBS網站即為PTT。 二、未免本組替命理師背書,於發出不受歡迎使用者公告一個月內,依據PTT使 用者條款2.0,第8點的權利,我們將刪除該使用者的過往文章。 三、一年觀察期,即使用者將相關宣傳方式刪除後,寫信給小組長,小組長認定 沒問題之後,將文貼於Magic_Center版為起算日。另,如果使用者寄信來申請後 ,還發現有其他網站之違反上述廣告宣傳命理生意類似行為,則永久喪失其消除 不受歡迎使用者的機會。 四、不受歡迎的使用者,無法參選並擔任版主等職務,或在本組有任何其他的活 動。 命理群組公告 此文轉AboutBoards備查 ===================================================================== (違法之處) 他說刪除過往文章,有個問題,之前卡漫群組小組長去詢問站長後,得到站長的回覆 結果是(刪文、水桶、劣文皆需有版規),問題是相關使用者過去發文並未違反當時的 版規,那此人憑什麼刪文?? 又~這個3/25日規定請問是又搞溯及既往嗎?? 所以既然小組長已經將這篇公告轉到群組版,請群組長審視這規定的速及既往,以及 規定違規之處。 依據站規規定小組長的組規制定權如下: (2)組規制定權: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 然而,群組規已經規定不得溯及既往,但他一犯再犯。 依據群組規: 十二、本規則之補遺 1. 對於本規則無規範之事務,與看板管理相關者,由板主於板規訂定相關規定。 與小組管理相關者,由小組長訂定相關規定。與群組管理相關者, 未被禁止即代表同意。若有疑慮請於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詢問。 2. 本群組之小組長或板主,於制定小組組規或板規時,若可能與本規則衝突, 請事先於群組組務板,或其它組務或板務相關之看板與群組長進行討論。 必要時將對本規則進行適當修改,以利小組組務或看板板務之推動。 3. 若因本規則訂定不周,而需新增限制事項時,群組長需於群組組務板, 針對新增限制事項單獨公告,同時將新增限制事項加入本規則中。 公告立即生效,可立即修正者,請小組長與板主立即修正。 無法立即修正者,群組長應給予足夠緩衝時間,以利板務人員進行調整。 所有新增限制事項之實施不得溯及既往。 =============================================================================== 群組長之前也一直告誡,不得溯及既往。 但P小組長這個訴及既往的新公告,違反群組長裁定多次,卻未依群組規寫的,先進行 討論再推動。也故意一直不甩群組長之前的告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26.7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90435716.A.5F9.html
1F:→ flower2046: 違反gkc地下站長的那一條法? 03/25 18:36
※ 編輯: gkc (36.230.226.79), 03/25/2017 20:19:54
2F:→ bighead50405: 不知是否我理解有誤,十二-3看起來是對"群組規"修訂 03/25 20:24
3F:→ bighead50405: 時的限制吧 03/25 20:24
但之前群組長已經確實裁定不得溯及既往。 ※ 編輯: gkc (36.230.226.79), 03/25/2017 20:30:02
4F:→ bighead50405: 那你應該是援引那個裁定,而不是引用12-3這條吧 03/25 20:31
※ 編輯: gkc (36.230.226.79), 03/25/2017 20:32:10
5F:→ bighead50405: #1OVuyniw #1OpKSZAB (AboutBoards) 03/25 20:40
6F:→ bighead50405: 我想你指的群組長裁定應該是這兩篇吧 03/25 20:41
7F:→ bighead50405: 群組長第二篇補述"確實有必要才能訂定溯及既往的例 03/25 20:43
8F:→ bighead50405: 外",跟"不得溯及既往"好像不是同個意思 03/25 20:44
9F:→ bighead50405: 你如果說"增修第二條因有溯及既往之情形,但未先與 03/25 20:48
10F:→ bighead50405: 群組長討論必要性,是否違規"我還覺得有理些 03/25 20:49
※ 編輯: gkc (36.230.226.79), 03/26/2017 19: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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