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1225 (大叔已出國度假去)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申訴] 不服Law-Service小組長IanLi判決
時間Mon Dec 4 22:44:12 2023
申訴人ID:yu1225
被申訴小組長ID/所屬小組:IanLi/Law-Service
申訴原因/申訴證據: (證據若引用看板文章,請附文章代號;一文請針對單一事件申訴,
對同一申訴對象申訴其他事件,須等已提出之案件結案後才能再提申訴):
本人於小組申訴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QAfJUf (Law-Service)
小組長判定個人不服
本人認為無違反版規故申請上訴
解釋如下
股票版檢舉文內推文溝通
#1bDuZQ_6 (StockPicket) 跟版主溝通證據
個人如果有違規..為何本人後來發文反向檢舉同樣圖片上他人回覆之推文
#1bHlK_xK (St
ockPicket)
比我更更不堪不雅用詞的推文
股票版的版主反而不成立?4-5-1?我反而違規4-5-1?
再來 個人後續檢舉其他版上4-5-1違規 文章
#1bQS_PAk (StockPicket)
版主認為又是用其他套標準 改變說要當事人檢舉?否則不成立
然而我這案 原檢舉文
#1bDuZQ_6 (StockPicket) 引戰誰 誰是當事者?
股票版主還是說不出所以然?
也沒所謂當事者
何來會成立4-5-1版規之嫌?
個人認為我此違規案件判決無法接受
判決不公
故上訴到小組長那邊 但無法接受他維持一樣看法判決
應該判定本人無違規 清白 無罪推定
是否已向小組長私信反應/寄送系統時間:
(需自行保留寄件備份為證,小組長需在一周內答覆)
是
https://i.imgur.com/PPj43C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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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26.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701701054.A.321.html
1F:推 IanLi: 先列清楚申訴主體,若是對板主判決應至小組223.137.170.253 12/04 23:08
2F:→ IanLi: 或是板務看板如股檢板進行,謝謝223.137.170.253 12/04 23:08
Ok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27:50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32:34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39:01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04/2023 23: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