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witzkixd (十元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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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skyjazz) 您好 關於Relax_Enjoy小組申訴案 #1g2XpgcF 請益
時間Fri Jul 17 23:25:19 2026
※ [本文轉錄自 nowitzkixd 信箱]
作者: nowitzkixd (十元作家)
標題: 您好 關於Relax_Enjoy小組申訴案
#1g2XpgcF 請益
時間: Wed Jul 15 23:14:57 2026
您好 關於Relax_Enjoy小組申訴案
#1g2XpgcF
我是申訴人nowitzkixd
因為日前有在板務部進行申訴
礙於我個人的最終陳訴已結束 以及申訴訴之聲明已經有提及我個人水桶案的相關申訴
但發起訴之陳訴最初階段 當時群組長尚未進行判決
因此站長對這部份並不酌審 需要另外發起獨立的申訴案
考慮到為避免妨礙站長判決 以及相關站務避嫌等疑慮
本人對此判決還沒提出異議
如今站長判決已出爐
這邊才跟您重新進行討論 十分抱歉
以下內容如有較為尖銳之處 還請群組長見諒
本人絕非出自於惡意來闡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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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於站長公告前夕草率結案
未及審酌站長所揭示之比例原則與個案實質審查義務 屬判斷出於不完全資訊之瑕疵
個人在這邊提出異議
1.該文章脈絡前提為 2025/12月期間 本人參選板務 無端遭受相當嚴重程度之偏見對待
而延伸至本人三年水桶案發生 持續都有板主個人情緒干涉與介入判決
對於小丑二人組的時間線
留言上下文差了一小時(本人邊上班邊玩手機)
我個人當時的想法確實如小組、板務部申訴中所述那樣
退步言
即使旁人對於小丑二人組的指稱主觀心證 為我本人與板主
板主發布的文章 無故冒犯我 且相關冒犯文章已經多篇 如板務板所述
這樣的環境下 准許板主使用看板私用公審網友
而網友一回嘴就要被釣魚式執法的三年水桶
個人認為實在有所失公允
三年水桶
是否真的在於看板自治的射程範圍
或者淪為板主不當使用、濫權的遮羞布
個人認為 尚有爭點
2.依站長心證:
七、商業網軍與政治網軍是否有所不同
站長認為:
商業網軍與政治網軍均可能扭曲公共討論,
惟二者所涉及之言論價值並不相同。
政治言論涉及公共事務、
民主程序及政策選擇,
原則上應受較高程度之保障;
商業言論主要涉及商品推廣及營利目的,
其言論價值及受保障程度相對較低。
因此,站長於平台治理上,
選擇承認二者之差異。
板主對商業網軍得採取較積極之管理措施;
涉及政治言論時,則應更加審慎,
避免因查緝網軍
而壓縮一般使用者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空間。
政治的廣義意義為 管理眾人之事
以參與公共事務而言 本身就應該有更大的言論價值保障
從脈絡來看
從參選板務被水桶開始
關於「腦弱」一詞
如同板務部我個人所述:
「這段話
我的角度並不是罵板友
而是闡述
不論在網路世界或現實世界
都不能夠像獵女巫般
只要反對立場 就是網軍 只要對判決有疑慮 就是網軍打手
現實世界 更多的爾虞我詐
柬埔寨賣器官、緬甸園區、各種類型的詐騙
雖然也不是檢討被害人
但這些 不都是因為沒辦法分辨什麼是可參考資訊 什麼需要保持懷疑嗎」
不論是對話內容 亦或是我當時的板主參選人身分
其實就理應受到「參與公共事務 較高的受保障程度」
但當時的環境確實無從申訴 比較無可奈何
而這次現板主的主文脈絡中
不斷重提這件我已於他板多次解釋的段落
並指控本人將工程師看板為私板所用
(事實上工程師板板規並無禁止該行為 在這也不該是理由)
然後再進一步形成「累犯條款的成立要件」
而其中累犯條款又是極為不合理的三年水桶
首先
累犯的定義 板規上 並沒有特別去解釋 後案發生的是什麼時間範圍
如果說沒有一個時間範圍 是否構成法律上所謂的「養案」疑慮?
退步言
累犯情節 也仍應考量前案情節等因素 避免因一律盲目加重導致罪刑失衡
累犯當初設立之目的 「旨在懲罰刑罰反應力薄弱者」
而不應該是拿來釣魚執法 為私人情緒宣洩的手段
綜上所述
原處分及原決定認事用法均有顯著瑕疵
且違反站方最新治理原則
請群組長撤銷原處分 或是重新裁定判罰
以維護使用者權益及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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