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me (烏龍奶)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不服e-coupon代理板主jasome之判決
時間Sun Aug 9 19:49:10 2026
唯讀與處理檢舉相關時序,請容我補充。
2026.07.23 發佈公告
#1gOVkC5a (e-coupon)
公告文說明,若在七天內未增求到板主,看板將進行唯讀。
在不確定是否要能徵求到板主,看板仍需正常運作,
因收到檢舉,小組為代理板主仍需依規定處理。
2026.07.28 收到多名違規者之檢舉信,依公告處分 ayulovem
#1gQ8jOO7 (e-coupon)
當事人 ayulovem 自隔日 07/29~07/31開始檢舉他人共30位。
而看板到 2026.07.31 00:00 前,排除一位退選,只剩一位參選,看板確定要唯讀。
考量到
1. 小組信箱已經有太多篇檢舉信仍要消化,故採取時效性,
請檢舉人於看板公開檢舉,並明定檢舉時效,後續小組再逐一處理。
#1gR7Enj- (e-coupon)
而因為看板在 2026.07.31後確定要唯讀,
而看板唯讀後,小組無法發公告說明水桶退文刪文處分,
故才有回覆當事人「看板都要唯讀了,處理違規的意義不大」一句。
2. 在 7/29~7/30之間,小組優先要處理的是,原訂兩位實習板主上任的事,
這一點可以請群組長在 LifePlanTrai 資源回收桶或確認。
要優先處理的是讓看板恢復正常運作,而不是處理 ayulovem 多名違規報復檢舉。
※ 引述《ayulovem (= =)》之銘言:
: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 申訴人:ayulovem
: 申訴之小組長:jasome
: 申訴事由:
: 壹、 代理板主心證轉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本申訴案板規條文並未變更,
: 前任板主在任時對相同類型文章皆非常明確認定未違規#1gRmqhk7 (About_Life),
: 亦從未處分,已形成客觀之執法慣例。
: 在#1gRmjj3T (About_Life)之中,代理板主表明他是收到檢舉才處分
: 可以合理推斷,該檢舉人在femlro版主任職期間應就有提出檢舉
: 但femlro版主非常明確認定未違規#1gRmqhk7 (About_Life)故已形成客觀之執法慣例。
: 該檢舉人在前任板主時期就針對相同內容進行檢舉,
: 當時前任板主已做出「不處分 / 不違規」的明確裁決。
: 這代表該行為「不違規」已經經過官方檢舉程序的審核與認證,
: 使用者擁有極度堅固的「正當信賴」。
: 代理板主接獲檢舉時,理應參酌該看板之執法歷史與既有判例。
: 若推翻前任板主既定之裁量心證,致使看板執法標準前後不一、無所適從
: 本人本次遭連續處分四篇退文,
: 極深之原因在於前任板主與過往看板執法環境之長期引導,
: 代理版主將此結果完全歸咎於使用者,實極不公:
: 本人並非惡意挑戰板規之使用者。
: 倘若在第一次違規時,前任板主即時認定違規並給予處分,
: 本人定會立即停止此類發文模式。
: 然而,在前任板主長期認定「不違規」的客觀環境下,
: 使用者獲得的官方訊息永遠是「此行為合乎板規」,因而持續以相同模式發表文章。
: 累積篇數係因執法者過往之「正當化引導」:
: 而繼續發表相同類型文章,正是因為本人對「前例不違規」產生了極其堅固的正當信賴。
: 若非過往官方標準的認可,根本不會有後續篇數的產生。
: 代理板主忽視了「篇數累積係因過往執法習慣所致」之因果關係,
: 未給予任何宣導或改正機會,即一舉將過往信任官方標準的結果,
: 一次性堆疊為「四篇退文」之極刑。
: 本案係兩任執法者對相同條文之裁量認知不同,亦非前板主怠職,
: 不應由使用者承擔兩任執法者心證轉變之代價。
: 本案爭議之板規條文,文字自始至終並未修訂,
: 核心爭議純屬「執法者個人心證與裁量標準不同」。
: 代理板主接管板務後,以個人新心證突襲式認定過往被許可之發文模式為嚴重大違規。
: 一.信賴基礎
: 專責板主依法享有獨立之裁量權。
: 前任板主於任期內,針對相同發文模式,多次明確作出「不違規/不處分」之合法判決
: 前任板主之正式判決即代表《e-coupon》看板當時之官方執法標準,
: 客觀上已形成長期且穩定之「看板執法慣例」,給予全體板友極其明確且正當之信賴基礎。
: 二.信賴表現
: 本人並非意圖挑戰板規或惡意洗板,
: 發表系爭文章完全係出於對官方長期判例與執法慣例之尊崇與信任。
: 本人深信該行為完全符合看板規範,始以相同模式發表文章,
: 此等行為完全係基於官方正當引導下所產生之信賴表現。
: 三.本人並無提供虛偽資料、隱瞞事實或惡意鑽板規漏洞之情事,
: 完全係善意遵照前任板主所確立之裁量標準。此等善意信任官方權威之行為。
: 貳、 選擇性執法與執法不公
: 看板內另有約30位使用者發文相同類型之文章[#1gR7Enj- (e-coupon)之推文列舉],
: 及證13~16中本人提出檢舉,
: 代理版主僅對包含本人在內之少數使用者(處分公告中約 12 人)採取退文,
: 對其餘約30位使用者之同類型文章卻未予處分,顯屬選擇性執法與差別處遇。
: 在本人處分公告中,代理板主提到"退文有時效性,故先處理退文。"
: 卻又在#1gR7Enj- (e-coupon)之中提到
: "小組會視自身時間,案件是否有時效性,逐一處理。"
: 選擇性執法:代理板主明知退文有7日時效,
: 卻又未在退文7日時效內,對其他相同違規使用者執行處分退文。
: 7/23代理板主發出(看板唯讀預告)#1gOVkC5a (e-coupon)
: 7/28對包含本人在內之使用者(約 12 人)採取退文
: 7/31代理板主發文#1gR7Enj- (e-coupon)中提到:
: "已申請唯讀,處理幾週幾個月甚至是半年前的違規,
: 對於看板也無太大助益。畢竟看板都已經唯讀不能發文了。
: 要求小組處理全部違規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 被申訴人若認定大額文每日1篇屬需處以退文之嚴重違規,
: 即無縱容其餘近30位相同違規使用者文章之理;
: 若認為處理其餘全部使用者過重,
: 即反向證明其對本人所施加之「四篇退文」處分過於嚴苛且極不合理。
: 被申訴人自相矛盾之說詞,足證其執法心證毫無一貫標準,純屬主觀恣意之裁量。
: 然被申訴人卻採取「對少數人施以連續退文之極刑,對多數人完全不予理會」之極端做法
: ,顯見其處分完全違背比例原則中之「平等」與「衡平」精神。
: 代理板主不得將「是否處分」作為其主觀恣意選擇之工具。
: 被申訴人既然認定大額文每日1篇屬於必須處以退文之嚴重大違規,
: 即有義務公平對待所有相同行為者。
: 被申訴人於7/23即已發布預告《e-coupon》板即將走向唯讀;
: 然其卻於7/28突襲對包含本人在內之約12名使用者施以退文處分。
: 被申訴人隨後於7/31竟公開表明:「看板即將唯讀,處分對於看板也無太大助益。」
: 此等言論與其7/28施加退文處分之行為存在極大之邏輯矛盾
: 自相矛盾與立場反覆:
: 被申訴人早在 7/23 即可預見看板即將唯讀,
: 詎料其竟於7/28對使用者祭出不可逆之退文極刑,
: 隨後又於7/31稱再處分相同違規使用者無甚助益,立場極度反覆。
:
: #1gR7Enj- (e-coupon)代理板主在文章中提及"看板若唯讀也無法發公告處分"
: ˙看板唯讀並不影響水桶與退文指令之執行
: 即便看板處於唯讀狀態,若代理板主認定該發文行為屬違規,
: 理應對所有同類違規文章一視同仁處理。看板唯讀不等於得免除「正當程序」。
: 且被申訴人從7/31發文#1gR7Enj- (e-coupon)起截至看板《e-coupon》唯讀之間
: 被申訴人未就《e-coupon》板發表相同違規類型文章之其餘約30名使用者進行處分
: 或發布公告,顯有執法不公之情事。
: 在證19中:
: 代理版主jasome對我提及"自己違規就一直檢舉別人"與"處理違規的意義不大"
: 被申訴人身為執法者,理應就檢舉內容進行客觀審查,今竟以使用者已違規作為理由,
: 對正當檢舉進行情緒性指責與排斥,顯係「以人廢言」,完全失去執法者應有之中立立場
: 被申訴人此言反向印證了本人所指控之「差別處遇」確屬實情。
: 本人所檢舉之其他同類文章皆為客觀存在之違規事實,
: 被申訴人非但未依權責公平處理其他近30位使用者相同文章,
: 反而對舉報違規之使用者進行言語酸諷,
: 更加證明被申訴人係因個人主觀偏好而進行選擇性處分。
: 代理板主於處理爭議案件時,無法提出客觀之執法標準與法理解釋,
: 卻以情緒化言詞回覆板友,已摻雜個人主觀情緒與偏見,難謂公平合法。
: 證實「選擇性執法」與「已知情卻不處理」
: 證01:本人處分公告
: 證02~05:使用者ayulovem收到四篇退文公告
: 證19:使用者ayulovem去信代理版主jasome後表示請申訴
: 證07:版規[公告] 新增大額交易分類
: 證08:版規[公告] 2025年4月26日新板規
: 證09:版規[公告] 變更交易文與徵求文1天1篇
: 證10:前版主femlro非常明確說明大額文章1天1篇未違規
: 證11:代理版主提供檢舉管道卻未予以處分
: 證12:使用者ayulovem首次去信代理版主jasome
: 說明:此為急迫情事下的「程序性妥協」,而非「認同裁量結果」
: 寄信當時尚未釐清「前任板主已認定不違規」、「兩任執法者心證認知不同」
: 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程序正義問題。
: 當時誤以為「代理板主開罰就代表自己做錯」,事後冷靜梳理案情與前案紀錄後,
: 才發現該處分在程序與法理上存有重大瑕疵。
: 文章是否違規,應依據「版規過往執法慣例、程序正義與信賴保護」等客觀法理來判定,
: 而不應以使用者在資訊未明狀況下所寫的「求情信」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
: 證13~16:使用者ayulovem首次去信代理版主jasome四封檢舉名單
: 證17~18及20:(同信件文字,無須補充說明)
: 註:本人在日本,非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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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每一滴酒回不了最初的葡萄,我回不了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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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some (36.238.109.183 臺灣), 08/09/2026 19: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