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isx (嘁嘁窣窣)
標題[轉錄]◇ [公告] 0816 帳號管理規則
時間Fri Aug 18 22:15:00 2006
作者: CharlieL (天天都像情人節 *^_^*) 看板: PttLaw
標題: 帳號管理辦法
時間: 199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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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踢.踢.實.業.坊 帳.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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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實業坊. 帳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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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帳號註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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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批踢踢實業坊 (以下稱本站) 之註冊資料,
│ 採取使用者自行填寫的方式註冊
│ (主選單)-(U)ser-(R)egister 填寫註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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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使用者填寫註冊單,必須依系統說明,
│ 填寫個人於各項目之真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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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號總管有權拒絕其認定有問題之註冊單項目,
│ 並退回予註冊者,註冊者應重新填寫註冊單,
│ 或以書信向帳號總管說明未填寫之原因,
│ 帳號管理者可視情況判定是否給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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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者資料維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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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註冊帳號與報備核可之公用帳號,應受本站管理規範、
│ 與電信相關法規、民法、刑法、著作權相關法規之規範與保護,
│ 且依照《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 本站依法保護使用者資料,除以司法、檢調單位提出交付權限文件外,
│ 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本站提供使用者之姓名、資料
│ 供其作為調查或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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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註冊帳號與公用帳號權限縮減之設定或判定,
│ 如:發表、或交談與功能上之限制,
│ 帳號擁有者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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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者資料維護 (2) 帳號與真實姓名公佈之處理
│ ꄊ │ 1. 站方依法,除檢調單位依法申請權限文件外
│ 不得提供任何個人或單位使用者資料,
│ 或在公告中,併含有使用者之真實姓名及資料,
│ 以保護使用者之資料與個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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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若他人向站方詢問某 ID 之姓名資料,站方得拒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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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看板,涉及真實姓名之 ID 對應表,在不引起爭議的情況下
│ 由各版依其需要,決定是否對外公佈,站方不予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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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未徵求原使用者同意,即指名或使用真實姓名者、
│ 甚至惡意公告他人使用者名稱與資料,造成其他使用者之困擾問題
│ 採告訴乃論,由受害者本人提出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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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方得要求原文章作者說明,參考受害者之意見,
│ 予以警告、科處罰金與相關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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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註冊數量保護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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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則上,本站不限制註冊次數,但請同一人不要註冊超過 5 個帳號
│ 超過此合法數量者,該帳號之發表、文章資料、金錢等
│ 依然受到管理規則限制,但不受本站管理規則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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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使用者若濫用註冊帳號,進行買賣、贈與、相互借用
│ 經檢舉、系統或站務員查明屬實,
│ 司法站長需要求其限期改善或還原,
│ 或判定該使用者得刪除其他身份不明及重複註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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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使用者不得利用的重複註冊,進行廣告、信件堆積、重複連署、
│ 投機行為、欺騙性對話、洗錢等或大量浪費資源的寵物養殖,
│ 若經發現,無緩衝空間,予砍除重複註冊帳號之處分,
│ 並由司法站長調查,追繳期間內非法獲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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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帳號資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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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者不得註冊以俗話或批判性字眼等為名、不適宜之帳號,
│ 或在暱稱或說明檔中使用具有色情、暴力、或任何侮辱性之
│ 圖片或辭語文句,經人檢舉發現者,得要求使用者解釋
│ 站方有權要求使用者修改其不適當之暱稱,並得予以警告、
│ 科處罰金並限期改善,屢犯者經司法站務表決得砍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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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使用者資料雖非上述限制,但卻造成其他多數
│ 使用者 (超過 20 位檢舉人時) 之不滿或困擾者,
│ 站方仍保留要求使用者改善的權力,請使用者說明:
│ 若有不適當之處,得要求更改其暱稱或說明文件,
│ 但若為妨礙基本言論自由,司法站長可拒絕檢舉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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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帳號之保留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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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站長級或曾任站長級以上工作職務、
│ 或協助建站、站務有功之人員,享有永久帳號保留之權力﹔
│ 一般使用者若長期不上站,保留帳號 120日﹔
│ 未通過註冊之使用者,保留帳號 15日﹔
│ 寒暑假期間仍進行帳號清理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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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逾期過久的帳號,系統會予以清除,
│ 除非為系統的錯誤產生誤刪除帳號,
│ 對個人帳號有疑問者,請在 5 日內至 SYSOP 詢問,
│ 期限內,逾期帳號站方可嘗試予以復原,(不保證可以復原)
│ 依法刪除帳號者可提出異議或上訴﹔逾期者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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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情況資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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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使用者發生資料遺失或遇到使用上的問題,
│ 請立即至 SYSOP 詢問,站方會盡可能嘗試協助復原
│ 若為無法刪除之信件,請先試用標記 (T) 然後再用 (Ctrl-D)
│ 將之刪除﹔使用者個人資料,可在 (主選單)-(U)ser-(I)nfo
│ 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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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發生密碼忘記之情況,請依照原申請之資料,
│ 並附上完整的新的資料,以信件的方式寄件給帳號管理員,
│ 並必須有具有公信力之使用者 (註冊超過半年以上者至少三位)
│ 證明此 ID 之所有,並由站方確定該使用者的身分,方得協助更改密碼,
│ 無法提出身分證明者,站方因安全考量恕無法協助更改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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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確實確認無誤後,新密碼由站方給予,使用者進入帳號後,
│ 得立即自行變更密碼,並重新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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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況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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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盜用帳號者 (未經原使用者同意,入侵其他使用者帳號者)
│ 直接追蹤來源,獲報請檢調單位處理,使用者勿因好奇
│ 使用任何軟體監聽系統、或試圖入侵系統,於網路上施放病毒,
│ 任何入侵使用者資料、毀損本站電磁紀錄者,
│ 本站將依法提出告訴,絕不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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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上有未規範或未盡事宜,由司法站長以判例判決,
│ 必要時,司法站長可召集討論或召開司法站務會議,
│ 經站長群投票通過,將得限制該網址、網域使用者部分權限,
│ 並於 PttLaw 版公告說明處理原因與方式,
│ 直到該網址使用者或網域管理改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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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件版本說明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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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件完成於 1999.08.13
│ 由批踢踢站務立法組、協同美工完稿 (Ricas, Skyline)
│ 批踢踢司法站長 Charl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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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1999.08.16 by CharlieL
│ 生效日期: 1999.08.23 by Charl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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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61
※ 編輯: enisx 來自: 140.112.5.61 (08/18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