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ilin (JackiLin)
看板Accounting
標題Re: [問題]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時間Tue Mar 10 20:23:57 2009
※ 引述《lopop (咦..又是個十字路口..)》之銘言:
: 問題二
: 為何設上限呢(33.33%~48.15%)
: 我是想.凡是繳的稅.政府都該給人民抵.為何會設上限的規定呢?目的為何.
我來回答問題二,
狀況一:
帳載結算金額,全年所得額為100元,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全年所得額亦為100元,
稅率25%,本年度應納稅額為25元(不考慮累進差額),
本期損益(稅後)=100元-25元=75元
可以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為25元,
稅額分配比率為25元/75元=33.33%
狀況二:
帳載結算金額,全年所得額為100元,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全年所得額為160元,
稅率25%,本年度應納稅額為40元(不考慮累進差額),
本期損益(稅後)=100元-40元=60元
可以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為40元,
稅額分配比率為40元/60元=66.67%
這時若不設上限,那就變成不管你自行依法調整哪些數字,哪些費用被剔、調整,
都沒有關係,因為最後你繳的稅一樣可以通通分配出去,
那查核準則根本可以廢了!
若設上限33.33%,即你頂多可以分配60元*33.33%=20元,
也就是你繳的40元中有20元(40元-20元=20元)無法分配,形同活該!
誰叫你某些費用被剔、被調整?
個人粗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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