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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林智堅喊冤「我是受害者」覺得被台大學倫會「突襲」 ETTODAY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台大學倫會今(9日)舉行記者會公布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論文審定結果,指林 智堅抄襲余正煌的碩士論文,建議撤銷林生碩士學位。對此,林智堅下午親自在中央黨部 舉行記者會大喊說,「我覺得我非常無辜,我實在是一個受害者」,對於台大學倫會的說 法難以接受,他是好心被雷劈,提供資料給余政煌,「我怎麼有需要抄襲他?民調是我提 供的,如果沒有民調,他如何完成論文?」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500/d6500919.jpg
▲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出面回應論文抄襲事件。(圖/記者林敬旻攝) 林智堅今天下午3點在民進黨中央黨部舉行「針對台大學倫會回應記者會」,委任律師黃 帝穎、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一同出席。 林智堅會中表示,「我覺得我非常無辜,我實在是一個受害者」,2014年選舉他是當事人 ,他是在2013年進入台大國發所,當時還市議員身份,希望能夠充電,「我非常珍惜能夠 在台大國發所求學的期間」,當時儘量排除公務行程,利用禮拜五、禮拜六的時間修課, 相信同學也能感受到他的用心。 林智堅回顧說,2014年他接獲民進黨的徵召參選新竹市長,當時非常忙碌,直到2015年市 政工作穩定後,才開始著手寫論文,當時覺得選舉非常值得作為論文研究的主題,而指導 教授陳明通也向他要了民調資料,先做了期刊發表,同年下半年他開始啟動論文寫作,自 己的行事曆都有顯示,禮拜六下午會到辦公室跟陳明通meeting。 林智堅說,先前已經公佈非常重要的證據,是他繳交論文初稿後,陳明通透過email回信 ,現在在臉書上也公開這些證據,而他也將這份資料公證、提交給台大學倫會,「非常非 常遺憾,也難以接受」,學倫會召集人蘇宏達指這份資料沒有辦法證實自己是寫作者,因 此不把這個證據當作證明;他更指,台大認為因為余生先畢業、自己後畢業,因此自己抄 襲他,如果當年他不提供資料給余生,今天根本不會坐在這裡,他就是「好心被雷劈」, 好心答應老師提供民調資料。 林智堅痛批,台大完全無視他提出的人證和事證,要取消他台大碩士的資格,他相信新竹 市民並不在乎他是不是碩士,因為當時他也還沒有取得學位,他是用自己的政績得到市民 肯定,過去8年來施政滿意度也獲得肯定,在各項媒體的評鑑中名列前茅。 林智堅並指控,蘇宏達未審先判,台大學倫會也無視自己提出的說法,他已經寄信要去學 倫會捍衛清白,但是很訝異,今天人還在另一個記者會,就突然聽到台大要開記者會,「 我是一頭霧水,你說有沒有被突襲的感覺?當然有被突襲的感覺!」他說,在學習過程中 他非常珍惜,在撰寫論文過程中,也非常珍惜老師的指導,如果他不把資料提供給余生, 今天根本不會在這裡,「我沒有辦法理解,也很難接受,台大學倫會最後做出取消我碩士 資格的審定!對於我人格的抹煞、對於我的清白,是很大的影響!」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809/2312584.htm 全文/林智堅律師團2211字聲明 指控台大不符程序正義 ETTODAY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台大論文涉抄襲爭議,經台大學倫會審議後,台大今(9) 日上午公布相關案件審查結果,建議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對此,林智堅的委任律師黃帝 穎下午透過臉書公布「林智堅律師團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撤銷學位之聲明」,直指蘇宏達未 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之公正客觀,且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 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林智堅本人下午也將舉 行記者會公開回應。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478/d6478227.jpg
▲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林智堅律師團聲明全文如下: 林智堅律師團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撤銷學位之聲明 林智堅委任律師團針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有關林智堅碩士論文案所涉學倫會之審定、組織及 程序不符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等,謹代聲明如下: 一、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之公正客觀 無論按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 理案件處理要點,均明定抄襲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而就本案是否構成抄襲而有違反學術 倫理之情形,自屬應經依法組織之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所認定之結果。詎本件審定委員會召 集人蘇宏達院長於本件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之方式,評論、指稱並定調 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有前揭違 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無異於未行調查、審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獲致「抄襲」之結論,並 貼上「醜聞」標籤後予以公表。其未經調查、審定在先,違背保密義務公開評論本案在後 ,已非單純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而係有偏頗之實,無可期待其能維持本件程序之公正客觀 處理,依法自應迴避,否則,由有偏頗之實的召集人,召集所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整 體的公正性已遭污染致生疑慮。 然而,台大就召集人蘇宏達院長迴避案的處理,是由蘇宏達院長所遴聘的委員,在由蘇宏 達院長所召集的會議中、在聽取蘇宏達院長陳述之後,決定駁回林智堅市長迴避的申請。 但是,一如前面所述,蘇宏達院長不是單純的學術審定委員會的委員而已,而是該委員會 的召集人,針對學倫審定會的組成,有決定性的權限,也因此,因其偏頗所能影響的,是 涉及學審會本身組織的公正性問題。所以,目前台大審定會對於迴避案件,在由蘇宏達院 長選任的委員在蘇宏達院長參與表達意見的情況下,自行駁回迴避的要求,本身就有程序 的瑕疵,這也再次凸顯前面所述,因欠缺內部或外部的監督機制足以擔保委員會組成及程 序公正、客觀處理,顯有高度致生結果錯誤之風險。 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 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先生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 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係林先生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之 情形,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林先生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9條規定。 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保 ,有失公正 行政程序應以公正、公開、透明為原則,採取不公開之秘密處理程序,對當事人之權益影 響甚鉅,為屬例外,而基於「例外從嚴解釋原則」,其保密之對象應僅限於「外部」不特 定人員,不及於參與程序之「內部」特定人員,才符合手段與目的相當的比例原則。 基此,學倫會踐行秘密調查及審定之程序,仍應揭露審查委員會之組織過程及遴聘之委員 名單予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而當事人應保密不對外公開之,縱有對當事人加以保密之必要 ,至少也應設有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之配套,以擔保其秘密組成之委員會有可信且有效的 適格性與適法性。本件台大學倫審定規定就審定委員會之組成,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 、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成員外,其餘組成審定委員會之校內外專業、法律領域 之公正學者及相關專家,均係由院長所遴聘。惟台大學倫會曲解學倫要點保密規定,使當 事人無從知悉委員會及其成員,究係依何程序及標準組成及遴聘?又遴聘之委員為何人? 是否適格?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是否有偏頗之虞?凡此攸關程序正義與嚴謹性之諸多重 大問題,當事人均毫無所悉,遑論行使程序異議權或申請迴避,以確保程序之公正。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偵查秘密是對外保密,當事人仍可知承辦 檢察官是誰,其調查過程如有偏頗情形,當事人仍有異議或聲請迴避等程序救濟機制,但 反觀台大學倫會卻全然黑箱作業,又毫無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的配套,對於學倫調查程序 及人事選任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完全無從提供有效可信的擔保,導致對於本件能否符合學 倫要點第一條「公正客觀處理」的最高原則,產生很大的疑慮。 又目前台大學倫會的審定程序具有行政程序的性質,本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以下關於 公務員迴避的規定。而行政程序法賦予程序當事人申請特定公務員迴避的權利,前提必然 是當事人「知悉」有哪些公務員參與程序的審議;若無法知悉,自無申請迴避的可能,程 序公平性即潛藏有遭到侵蝕的風險。實際上近年行政法院在諸多判決中,都強調當事人若 未在行政程序中及時提出迴避申請,事後到行政救濟階段不得再主張有公務員應迴避卻未 迴避,可知行政機關應讓當事人知悉參與審議的公務員身分,此為確保程序公平性的關鍵 因素之一。但目前台大學倫審定會拒絕揭露當然委員以外的委員身分,當事人申請迴避的 權利遭到剝奪,實有違「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精神。 簡言之,台大學倫會以絕對保密方式進行審查,形同黑箱作業,既欠缺擔保組織公正性及 程序正當性的有效機制,也損及當事人應有的知情權,有失公平,其最終決定如何能取信 於人? 四、學倫會之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之權限,違反比例原則 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理 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障 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的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銷 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 黃帝穎律師 洪偉勝律師 翁國彥律師 2022年8月9日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809/231266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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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pringman: 只是就算提供資料寫作內容為何會相似度太高呢? 08/09 16:03
2F:→ springman: 就算研究有原創性,寫作上仍然有可能有抄襲問題。 08/09 16:04
3F:→ DIDIMIN: 資料、研究方法就算相同,敘述也不可能這麼雷同吧 08/09 16:14
4F:推 jack5756: 小智的指導老師有很大的問題 08/09 16:45
5F:推 duriamon: 連錯字都相同?該不會這就是超能力心電感應的結果吧?某 08/09 17:06
6F:→ duriamon: 笑長的研究開花結果了嗎?呵呵! 08/09 17:06
7F:→ rejuvenation: 唉..有沒有碩士論文或學位確實無法判斷個人特質或 08/09 17:22
8F:→ rejuvenation: 能力。但是,犯 08/09 17:22
9F:→ rejuvenation: 錯被抓到 死不認錯,這個人一定很有問題。真是硬拗 08/09 17:22
10F:→ rejuvenation: 到底 吃相難看 08/09 17:22
11F:→ rejuvenation: 。 08/09 17:22
12F:→ ewrny: 打訴願訴訟感覺有機會 08/09 17:42
13F:推 thomson: 現在的問題是他覺得民調是他提供的, 所以不管內容是否抄 08/09 20:12
14F:→ thomson: 襲, 這就不算抄襲.... 只能說這樣的認知很怪 08/09 20:13
15F:推 quaoar: B僅是資料提供者,該資料經由A處理、詮釋後撰寫成文字, 08/09 21:29
16F:→ quaoar: 不代表B可以與A的詮釋文字雷同。 08/09 21:29
17F:推 Linethan: 他到底知不知道抄襲是什麼意思 08/10 00:03
18F:→ rejuvenation: 樓上。說不定人家以為是在寫「選擇單選題」有標準 08/10 02:11
19F:→ rejuvenation: 答案XD,所以答 08/10 02:11
20F:→ rejuvenation: 案相同 hen 合理咩!哈哈哈。 08/10 02:11
21F:推 mmonkeyboyy: 他需要上學術倫理課 08/10 04:38
22F:噓 eric0929: 這種事情居然要吵這麼久,無言 08/10 08:30
23F:→ SCIKITLIN: 如果林能提供時間上最早的草稿 這件事才有轉圜 08/10 14:22
24F:推 seiluj: 第二版錯字都一樣,這樣的論文也能出版,指導教授的問題 08/11 08:39
25F:→ seiluj: 很大啊............ 08/11 08:39
26F:→ MasterChang: 結果小英要力挺到底沒抄襲..... 08/11 14:12
27F:→ max1613: 指導教授哪有空看論文,都在忙著護主 08/12 12:37
28F:推 flac: 這傢伙不是裝傻硬拗,就是還搞不清楚什麼叫抄襲 08/15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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