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幼幼班阿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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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320拒絕公投 拒領公投選票
時間Tue Feb 17 12:41:22 2004
我建議妳或許可以考慮修改一下妳所主張的第一點跟第二點理由。
首先,對於主張法源依據一事,妳所使用的說法根本就是錯誤的,
沒有子法,並不會影響到執法上的法律效力,
而所會有影響的,則是在執行上的難易程度而已,
如果說執行面的問題是妳在這裡的關心,
那麼,我的建議是,或許妳可以直接把這裡的主張聚焦在執行面的問題,
去述說在配套法案未完備的情況下,
這樣貿然地便去舉辦一次公投,
在表面上雖然是要以公投來實現人民的權利,
但實際上卻也罔顧了人民的「公投權利」。
對抽象權利進行主張,會比起去對具體的法規範作主張,
亦即主張「公投行為違法」更具正當性,也更為容易。
(畢竟,作「違法」的主張,必須直接去對於公投法的條文進行法律解釋)
第二、在妳對於秘密投票的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
需要釐清的一點是,
秘密投票(精確來說是指「無記名」)雖然是可以保障自由意志的行使,
但它所指涉的,是那個投票範圍內的選擇行為,
而不包括外於此範圍的「選擇要否前往投票」的行為(這又是另一層次的問題了),
因此,若當妳的關懷是在於後者,也就是投票率的範疇時,
以秘密投票來作主張其實是非常有問題的,並且也容易將妳的焦點給模糊掉。
我的建議是,關於這一部份,不妨可以修改作為整體論述在最後的具體行動上的呼籲。
只是一些論述上的建議,提供妳作參考。
: 特別在我們所交託權利的政府違背我們的交託時 公投是另一個集體發聲的管道
: 可是在表達意見前的重要前提是 充分的資訊和討論
: 沒有這些 人民不過是被動員的橡皮圖章
: 而這就是為什麼我選擇反對這次公投的重要原因之一
: 反對一
: 公投的執行沒有法源依據 目前的公投法並沒有施行細則
: 所以我們才會發生什麼議題可以公投 怎麼公投都還有這麼多爭議
: 反對二
: 目前公投的投票方式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你必須要主動表明不要選票才能不參與公投
: 而秘密投票的原則就在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不需要受到他人的干擾
: 而不是在有壓力的情況下被迫表態
: 投票在即 政府也沒有清楚說明如何不參與公投
: 我們只被告知如何行使同意權 可是不被告知如何行使否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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