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ha88 (haha)
看板BoardCourt
標題[檢舉] 密宗版版主thismy以個人名義任意刪除廣告文章
時間Sat Jun 25 11:45:59 2011
ψ 檢 舉 人︰ happiness25,baha88
ψ 被檢舉人︰ thismy
ψ 檢舉事由︰ 1. 版主以不公正方式處理自訂的爭議性教派版友發表文章
2. 無正當理由將班札法王列為爭議性教派,並將所有相關文章收錄於
ψ 檢舉說明︰ 1. 6/21 版友raquel發表有關班札法王文章,但版主沒多久即刪文根據密
宗版中的相關規定
四、另在設一個爭議性文區,所有爭議性文章會被歸入。
同時把為何爭議性的原因寫出來。
但為保持言論自由,仍然不禁止爭議性宗派的弟子發文。
版主明顯自己違反版規
2. 關於版主無正當理由將班札法王(貝瑪南傑仁波切)列為爭議性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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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諸版主大德~
版主大德您好~貴版上有關寧瑪巴朗色林傳承尊貴 第四世班札法王的文章及論述, 已經
嚴重破壞及影響尊貴法王及傳承的清譽, 查諸歷典經續, 朗色林乃真實之傳承。
在西藏千年至今尚存有朗色林庄園及寺廟, 尊貴法王亦經真實認證, 西藏歷史上亦確實
有班札法王之名號,所傳之法教亦符合佛陀三藏十二部正法 。
敬請版主將版上有關批評法王及傳承之不當言論及文章刪除, 如果惡意轉載造成名譽毀
損經查屬實者, 將由朗色林護法功德會循法律途徑一併提起告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感謝您的配合。
中華民國朗色林護法功德會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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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貴部落格格主\版主:
閣下部落格內刊載涉及\公覺熱旦仁波切\班扎法王\班札法王\貝瑪南傑仁波切……等內容
(請依部
落格內容自行修改此處)
已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二項 加重誹謗罪 詳細如下列: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98年9月1日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普通毀謗罪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加重毀謗罪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即刻刪除相關內容,否則必依法追究決不寬恕。
謝謝
中華民國朗色林護法功德會委任律師 黃勝和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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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2.5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