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CH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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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anaBear: 怎麼都不知道我在哪篇文章賣書賣課? 09/07 17:22 : → ManaBear: 該不會又要說,我文章提到自己書名,就叫盈利吧? 09/07 17:22 : → ManaBear: 如果覺得那叫盈利,歡迎跟其他版主&小組長檢舉 09/07 17:23 : → ManaBear: 啊,我好像一兩個月前就提醒過了... 09/07 17:24 Manabear版主 坦白說,我覺得您在上面引文這篇文章以及 #1RLMVQXy 的推文,有失版主格局 對於推薦書籍這件事,我的看法其實跟您相同,畢竟一本好書如果能帶給大家成長,是美事 一件,並且也符合本版宗旨。 但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這樣的邏輯適用於版主嗎?」 PTT之所以能成為台灣社群網路的龍頭、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它不受任何特定立場外力之介 入,從開站至今始終堅守絕對中立的立場,沒有利益、沒有政治操作,所有的內部行政運作 都只為PTT使用者而服務,如同美國4ch、日本2ch。 也因此,「版主」這個身份、是否因為PTT本身絕對中立之宗旨,而必須在發文內容上有更 嚴謹的自我標準,我認為是一個要嚴肅思考的問題。 當版主有刪文、懲處權力,且影嚮力異於一般使用者時,就會自然產生「利益迴避」之疑慮 。您雖然不會從推薦書籍行為得到直接收入,卻會有間接利益存在。書籍銷售量牽涉到版稅 、和出版社的後續合作可能…等等。 當間接利益一出現,您的立場就跟PTT創立之最高宗旨有所衝突了。為了維護這個絕對中立 、絕對自由的地方,我認為版主有責任用高於版規的最高標準來約束自己。 ——————— 再者,您說「如果覺得那叫盈利,歡迎跟其他版主&小組長檢舉」,這句話的心態,我個人 實在無法苟同。 這就像是,我批評某市府首長的作為不正確,卻只得到一個「歡迎對我提告」的答覆。這是 帶有傲慢成份的。 ——————— 我自己從Catch版學到了非常非常多東西,衷心地希望這個版能夠維持它過往一貫之性質, 繼續造福未來會來到這個版上的所有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60.21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ATCH/M.1536321817.A.80A.html
1F:噓 peanut97: 我覺得版主也是人 09/07 20:06
2F:→ lafesta: 樓上,「版主也是人」跟我內文談的似乎沒有關係 09/07 20:09
3F:→ lafesta: 我說的,是「版主」身份跟一般使用者的差別 09/07 20:09
4F:→ lafesta: 版主有義務要維護他本身行政中立、盡可能不牽涉會引起爭 09/07 20:13
5F:→ lafesta: 議的發文立場 09/07 20:13
6F:→ lafesta: 當然,如果您任為這樣的行政中立不重要,也歡迎提出論述 09/07 20:14
7F:推 ManaBear: 謝謝你提出來,這樣的討論我覺得很有意義。為了不佔用板 09/07 20:47
8F:→ ManaBear: 面,我就用推文回應自己看法,不另回文了 09/07 20:48
9F:推 puamystery: ㄏㄏ 09/07 20:51
10F:→ ManaBear: 板主依照板規處理版務、協助維護這個環境(為何說協助? 09/07 21:09
11F:→ ManaBear: 我認為每位板友都有權利,甚至責任共同為這裡努力,就像 09/07 21:09
12F:→ ManaBear: 你願意分享看法,有板友檢舉違規。在現實中,我們也不是 09/07 21:10
13F:→ ManaBear: 「選出了某人」後就不需要為公領域付出) 09/07 21:10
14F:→ ManaBear: 分享實用的資訊(自己書名),我不認為違反「為PTT使用 09/07 21:10
15F:→ ManaBear: 者服務」這個宗旨。間接利益如果無限上綱就沒完沒了: 09/07 21:11
16F:→ ManaBear: 例如提到演講經驗,結果有人找去講,會否也算?又假設 09/07 21:11
17F:→ ManaBear: 有單位衝著你是某板板主,付錢請你做內訓,會否也算? 09/07 21:11
18F:→ ManaBear: 我不開群組呼籲板友加入、不弄電子報,頂多偶爾提到跟 09/07 21:12
19F:→ ManaBear: 自己暱稱一樣的粉專名。我認為這已經符合版主的約束了。 09/07 21:12
20F:→ ManaBear: 當然囉,任何板友都有權覺得這樣不夠、或覺得我提書名是 09/07 21:12
21F:→ ManaBear: 營利,兩方認知不同怎麼辦?就是讓第三方裁決啊。 09/07 21:12
22F:→ ManaBear: 我們覺得某首長不OK,若他不認為如此,也只會請你依規定 09/07 21:13
23F:→ ManaBear: 去申訴。如果他明明不認同批評,卻冒然放棄界線道歉 09/07 21:13
24F:→ ManaBear: 認錯,這還滿虛偽的吧。PTT也有完整的申訴流程,可以讓 09/07 21:14
25F:→ ManaBear: 三方評判,所以我才鼓勵該板友去檢舉。 09/07 21:14
26F:→ ManaBear: 我認為「擁有自己原則與觀點,但為行為負責」才是版主 09/07 21:15
27F:→ ManaBear: 該有的格局。而非受一個質疑就認錯,或是被不合理的 09/07 21:18
28F:→ ManaBear: 所謂高標準來綁住自己。 09/07 21:18
29F:→ bulcas: 其實我覺得只要有版友提出過某些人發文是在賣課,並提出 09/07 22:52
30F:→ bulcas: 證明,就要禁止被檢舉人的發言了。 09/07 22:52
31F:→ bulcas: 但偏偏版主們一再裝死,這些問題也不是一天兩天,大概已 09/07 22:52
32F:→ bulcas: 經超過一年了。 09/07 22:52
33F:→ bulcas: 板主們不是失蹤,就是東閃西躲阿 09/07 22:52
34F:→ bulcas: 對於那些真的有真材實料的,比如說 P 大,版友們也沒有反 09/07 22:55
35F:→ bulcas: 對阿,但就是其他一堆人看到這個機會紛紛冒出來,版友們 09/07 22:55
36F:→ bulcas: 反感了版主也沒處理或說明標準 09/07 22:55
37F:→ bulcas: 與其說是尊重言論自由,不如說是不負責任的放任。 09/07 22:55
38F:→ bulcas: Catch 早就被那些人弄成一灘死水,版友們不是沒有質疑或 09/07 22:58
39F:→ bulcas: 反彈過,都有。 09/07 22:58
40F:→ bulcas: 但版主們就是視而不見,裝死,不然就是放任式的任其繼續 09/07 22:58
41F:→ bulcas: 。 09/07 22:58
42F:→ bulcas: 既然版主不處理,開放噓文本就是最後一點抵制的做法(不如 09/07 22:58
43F:→ bulcas: 說之前禁止噓文根本不合理),講的好像是放給版眾的恩惠一 09/07 22:58
44F:→ bulcas: 樣 (?) 09/07 22:58
45F:→ bulcas: 有在看版的都看得到板上對於那些賣課文、推銷文、假式諮 09/07 23:01
46F:→ bulcas: 詢文有多反感,板主有順應板友們的要求調整嗎? 09/07 23:01
47F:→ bulcas: Manabear 幾個禮拜看到一次,其他兩個失蹤多久了? 09/07 23:01
48F:推 ManaBear: 聯繫資料的問題是都有在討論,但畢竟會是個變動,版主群 09/08 11:22
49F:→ ManaBear: 也很難快速隨便決定。另外就是幾乎沒有人真的檢舉或申訴 09/08 11:23
50F:→ ManaBear: 希望板友們養成個習慣,發現違規就通告信過來 09/08 11:24
51F:→ ManaBear: 還有就是,要定義何者是「賣課文」、「假行銷文」其實 09/08 11:25
52F:→ ManaBear: 不太容易,現階段讓板友自評(推噓文發表看法)我認為 09/08 11:27
53F:→ ManaBear: 是可行的。當然我們也在討論,如何規範「聯繫資料」 09/08 11:27
54F:→ lafesta: Manabear版主,感謝您的回覆,只有一點我依然跟您持不同 09/08 12:03
55F:→ lafesta: 看法,即關於版主自我宣傳的部份( 指推薦自己私人的、跟 09/08 12:03
56F:→ lafesta: 版務無關的事物)。 09/08 12:03
57F:→ lafesta: 因為私底下受邀完全屬於私人領域,跟PTT無關 09/08 12:04
58F:→ lafesta: 但在版上自己「提出」會牽涉到間接利益的內容,這明顯性 09/08 12:05
59F:→ lafesta: 質是不同的 09/08 12:05
60F:→ lafesta: 沒有無限上綱的問題 09/08 12:06
61F:→ lafesta: 當該當對象同時肩負了裁決者、管理者之身份時,他必須在 09/08 12:08
62F:→ lafesta: 與職務權力有直接關係之範疇內,盡可能主動利益迴避 09/08 12:08
63F:→ lafesta: 另外,不認同批評不是說就直接等於「要認錯」,這中間還 09/08 12:10
64F:→ lafesta: 有一個「向提出批評之對象進行詳細說明與討論」的中間過 09/08 12:10
65F:→ lafesta: 程 09/08 12:10
66F:→ lafesta: 如同我們直對某市府首長提出質疑,他不認同該質疑,那麼 09/08 12:13
67F:→ lafesta: 接下來應該要先做的是「在議會進行質詢與溝通,先對雙方 09/08 12:13
68F:→ lafesta: 能否取得共識做出努力」 09/08 12:13
69F:→ lafesta: 當共識無論如何都無法達成之時,批評者才提出申訴,這才 09/08 12:14
70F:→ lafesta: 是恰當做法 09/08 12:14
71F:→ lafesta: 而版主應該在受到質疑時,第一時間先對自己的做法做出「 09/08 12:17
72F:→ lafesta: 包含了考量、原因、與版規執行之關連…等等之詳細論述」 09/08 12:17
73F:→ lafesta: 如同您在本篇推文所做 09/08 12:17
74F:→ lafesta: 但您之前面對版友質疑的回應方式,沒有能夠論述式地,讓 09/08 12:18
75F:→ lafesta: 大家清楚為何如此作為 09/08 12:19
76F:→ lafesta: 稍微補充一下,通常在各版分享諸如個人經驗時,將「法人 09/08 12:30
77F:→ lafesta: 、商標、店名」等等會直接暴露該服務或商品之文字提示消 09/08 12:30
78F:→ lafesta: 除,是普遍做法,目地就是為了利益迴避 09/08 12:30
79F:→ lafesta: 不要讓發文者跟該服務、商品之關係能夠被推斷出來 09/08 12:33
80F:噓 sssh5566: 何必因為兩個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狂洗,而因此因噎廢食 09/08 15:16
81F:推 ManaBear: 我當時某篇文章被質疑時,就在下方回覆、解釋了 09/09 11:58
82F:→ ManaBear: 我不認為自己偉大到需要另開一篇文章,佔用板上空間 09/09 11:59
83F:→ ManaBear: 但如果對方私下來詢問,我自然也樂意回覆,問題就出在 09/09 12:00
84F:→ ManaBear: 我一直沒收到這樣的信,只好鼓勵他真有疑慮,可以檢舉 09/09 12:01
85F:→ ManaBear: 讓第三方來評判。你可以去看我當初的回應,也是先表示 09/09 12:02
86F:→ ManaBear: 我認為僅提及書名,沒有任何銷售文字或連結資訊,與直接 09/09 12:03
87F:→ ManaBear: 販賣東西(商品或課程)的營利行為截然不同,但對方不接 09/09 12:04
88F:→ ManaBear: 受,如你所說「無法產生共識」時,我自然也只能請他申訴 09/09 12:05
89F:→ ManaBear: 至於「解釋澄清」的論述要多嚴謹、多豐富,我認為是個人 09/09 12:06
90F:→ ManaBear: 自由,我將自己想解釋的說完,對方仍不接受,我選擇請他 09/09 12:06
91F:→ ManaBear: 找第三方處理,而不會繼續花費大量時間做更詳盡的解釋 09/09 12:07
92F:→ ManaBear: 我不想浪費這麼多時間精力,在某些人身上 09/09 12:09
93F:→ ManaBear: 另外你用政府官員/首長來類比,其實我覺得不恰當。他們 09/09 12:12
94F:→ ManaBear: 的權力大太多了(光是罷免門檻/方法就完全不同次元) 09/09 12:13
95F:→ ManaBear: 相較之下板主權力真的不大,還常得出來坦(笑),更別說 09/09 12:14
96F:→ ManaBear: 是個無給職。拿對首長的要求來套用版主,未免太過苛求。 09/09 12:14
97F:推 puamystery: 三個版主就你一個在用這個賺錢 不然你版主辭一辭好了 09/09 14:41
98F:→ puamystery: 沒人拿刀逼你當啊 09/09 14:41
99F:→ puamystery: 寫檢舉信有夠麻煩 還要開電腦才能寫檢舉信 09/09 14:42
100F:→ ManaBear: 哈哈,加油喔。 09/0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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