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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8yiwmPSRm/ 我們支持菸害防制,也支持依法查處真正的菸品廣告及商業置入。然而,《菸害防制法》 第12條禁止的是「菸品促銷或廣告」,不是禁止所有影視作品出現可辨識的商品外觀。 董氏基金會最新聲明一方面承認《尼古喵喵》並非鼓勵吸菸,另一方面卻僅憑畫面出現次 數及清晰程度,直接認定作品違法,恰恰跳過了本案最重要的問題:這些畫面究竟是不是 廣告? 若主管機關未查明任何出資、贊助、對價、置入安排或促銷目的,便以行政通知促使平台 全面下架,實際上已使尚未完成的違法調查,提前產生限制藝術作品傳播的效果。即使衛 福部現在表示遮蔽相關標誌後即可重新上架,也只能暫時降低平台風險,不能回答原始版 本為何構成「廣告」的法律問題。 8月21日,董氏基金會針對《尼古喵喵》下架爭議提出四點回應。其中第一點首先承認, 該作品所呈現的是吸菸者的頹廢形象,「並非鼓勵吸菸」;但隨即又以畫面多次出現可辨 識的菸品包裝及標誌為由,斷言作品違反《菸害防制法》。 這項說法看似援引了法律,實際上卻把最關鍵的法律判斷省略了。 一、法律禁止的是廣告,不是「被畫出來的商品」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的原文是:「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 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其後才列舉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腦網路等傳播方式。 換言之,法律的結構是: 首先必須存在「促銷或廣告」,其次才判斷該廣告是否利用法律列舉的媒介傳播。 董氏基金會的聲明卻反過來推論:因為畫面出現在動畫及網路平台上,而且商品標誌可以 辨識,所以它就是廣告。這等於把規範廣告「傳播方式」的條文,擴張成所有影視作品的 「畫面禁令」。 倘若這種解釋成立,新聞報導、紀錄片、歷史影像、犯罪電影乃至批判消費文化的作品, 只要拍到可辨識的商品,都可能因為出現次數較多、畫面較清楚,而被推定為替該商品宣 傳。如此一來,「廣告」與「文藝呈現」之間將不再有可預見的法律界線。 我們並非主張影視作品絕對不可能構成置入性行銷。若有證據顯示作品接受業者出資、贊 助、對價或指示,並以促進銷售、使用或建立正面品牌印象為目的,主管機關當然應依法 調查。但在沒有提出此類證據以前,「出現在畫面中」並不能直接等同「受託替商品宣傳 」。 二、董氏基金會自己的聲明,反而否定了促銷性質 董氏基金會已經承認,《尼古喵喵》並非鼓勵吸菸,而是呈現吸菸者的頹廢形象。這項承 認非常重要。 《尼古喵喵》並未把吸菸描寫成成功、成熟、時尚或值得模仿的生活方式。相反地,作品 以黑色幽默反覆呈現成癮者的貧困、髒亂、失序、健康問題及人際困境。角色不是因為吸 菸而變得更有魅力,而是被成癮拖入荒謬而難堪的日常。 在這種敘事脈絡下,商品外觀的反覆出現,是角色成癮狀態及生活環境的一部分。畫面出 現得多,只能證明吸菸是作品的重要題材,不能證明作品具有招徠購買或促進使用的功能 。 董氏基金會不能先承認作品並未鼓勵吸菸,接著又完全不說明其商業關係及宣傳效果,只 憑「出現多次」便認定它是菸品廣告。頻率可以是調查線索,卻不能取代廣告性質的證明 。 三、「有違法疑慮」不等於已經違法 國健署最初的公開說法,是相關內容「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已移請地方衛生局查 明,並明確使用「如查證屬實」才可能處罰的表述 這表示當時依法仍處於調查階段,尚未完成是否構成廣告的認定。 然而,多個影音平台隨即接獲通知並全面下架。董氏基金會其後又將國健署認為「有違法 疑慮」,表述成作品已經違反法律。這不僅混淆了檢舉、調查與正式認定之間的差異,也 使平台在高額罰鍰風險下,只能先行停止傳播。 檢舉團體當然可以提出意見,但不能把自己的法律主張當成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主管機 關更不應讓一項尚未完成查證的檢舉,先產生與正式處分近似的下架效果。 至於其他地區曾經採取何種處置,更不能取代台灣法律所要求的構成要件與正當程序。 四、「保護兒少」是重要目的,但不能代替法律要件 董氏基金會主張,第12條是為保護兒少,不能讓菸品廣告披著動漫、戲劇或娛樂內容的外 衣規避管制。我們同意,真正的置入性行銷不應藉由創作形式逃避法律。 問題在於,不能因為「動漫可能受到青少年喜愛」,就預設其中出現的商品都是針對兒少 的廣告。 作品受眾、平台分級、年齡驗證、警示標示、完整敘事及實際呈現效果,都應納入判斷。 兒少保護是法律限制的目的之一,但目的再正當,也不能省略「是否屬於促銷或廣告」的 認定,更不能把所有成人或青少年分級作品都當作兒童節目審查。 否則,兒少保護將不再是精確管制實際風險的理由,而會變成可以無限擴張的內容審查口 號。 五、遮蔽後可以上架,更證明全面下架並非必要 衛福部國健署後續表示尊重藝文創作自由,但要求平台遮蔽相關標誌,改善後即可重新上 架。 這項說法至少顯示,主管機關並未主張作品的整體故事、角色設定及吸菸題材一律禁止播 出,爭議主要集中在商品標誌是否可辨識。 然而,平台願意遮蔽畫面以求儘速恢復播出,是降低營運風險的務實選擇,並不等於原始 版本在法律上當然屬於廣告。主管機關仍有義務說明:在缺乏商業合作或促銷目的證據的 情況下,為何單純可辨識的商品外觀足以構成第12條所稱的「促銷或廣告」。 若遮蔽即足以排除主管機關所稱的風險,最初就更應優先採取通知改善、分級、警示或局 部處理等較小侵害手段,而不是在法律認定尚未完成時,促使整部作品全面下架。 六、本案應採取雙軌審查,而不是把藝術作品降格為商業廣告 本案首先應在一般法律層次審查:作品是否確實具有促銷目的或廣告性質?若答案是否定 的,第12條便不應適用。 只有在主管機關提出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存在商業置入或宣傳安排時,才進一步適用菸品 廣告規範。 反之,如果主管機關主張只要作品反覆呈現可辨識商品,就能直接納入第12條,那麼這已 不只是商業廣告管制,而是對藝術表現內容的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806號明確指出,藝術表現屬於具有高度價值、應受憲法高度保障的言論; 涉及藝文內容的審查,必須具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並符合比例原則。 即使退一步將其視為商業言論,釋字第414號及第577號仍承認商業言論受到憲法第11條保 障;釋字第744號更指出,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應推定違憲。 本案雖未必屬於形式上的事前許可制度,但主管機關在查證完成前即行文平台、平台又因 高額處罰風險全面下架,已經形成近似事前審查的實際效果。其影響不只限於一部作品, 還會促使所有平台及創作者日後主動刪除具有爭議的題材,以避免遭到檢舉及處罰。 結語:菸害防制不需要建立在模糊執法之上 嚴格管制真正的菸品廣告,與保障影視創作自由並不衝突。真正使兩者對立的,是把「商 品出現在作品中」直接等同「商品廣告」的過度解釋。 我們要求主管機關: 一、公開說明行文各平台的法律依據、具體內容及認定標準。 二、查明作品製作方、授權方與相關業者之間是否存在出資、贊助、對價、指示或其他商 業合作,不得僅憑畫面出現次數推定違法。 三、在正式調查完成前,不得將「有違法疑慮」表述成作品已經違法。 四、優先採取分級、年齡驗證、內容警示及局部改善等較小侵害手段,協助作品儘速恢復 上架。 五、建立可以預見的影視商品呈現判斷標準,明確區分藝術描寫、新聞紀錄與真正的置入 性行銷。 董氏基金會可以反對吸菸,也可以監督真正的菸品廣告,但不能省略法律要件,以檢舉者 的主觀疑慮代替完整的作品分析。主管機關更不能因為一項檢舉,就讓台灣的影視與動畫 平台進入「先下架、再調查」的內容審查模式。 菸害防制值得支持,創作自由同樣值得守護。兩者都不應被建立在模糊而無限擴張的「廣 告」定義之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59.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Chat/M.1787661749.A.8B3.html ※ 編輯: kun0616 (101.8.159.171 臺灣), 08/25/2026 20:45:43
1F:推 sheeddee870: 依舊全部都係我嘅人點同我打呀 08/25 20:45
2F:推 LouisLEE: 董氏:誰理你們,早給拒絕了 08/25 20:45
3F:推 t77133562003: 不樂見 這玩意不能定標準出來 訂了會死一堆 08/25 20:46
4F:推 zsp9081a: 不過看看我贏那個事件,吵一吵不見得是壞事啦 08/25 20:48
5F:推 Kt51000: 那個菸盒特寫挺難凹的 08/25 20:51
6F:推 roc074: 難凹,那就別凹,以後所有的東西全部訂出一個明確標準, 08/25 20:53
7F:→ roc074: 一個都別想逃,反正業務多死的是公務員。 08/25 20:53
8F:→ jeff666: 加油 08/25 20:53
9F:推 Hsan: 推 08/25 21:00
10F:推 storyo11413: 這沒啥標準可以訂的 08/25 21:03
11F:推 ronga: 那個菸盒台灣沒有賣... 再說本季還有另一部菸盒有明顯露出 08/25 21:04
12F:→ ronga: logo的 08/25 21:04
13F:推 NeQQ: 如果能用喵喵換掉角頭,這波不虧 08/25 21:05
14F:推 samkiller200: 好啊 要訂標準那以後有抽菸畫面就旁邊加警語啊 沒 08/25 21:07
15F:→ samkiller200: 加不准上 08/25 21:07
16F:→ anpinjou: 好奇問下 董氏說話聽起來滿大聲的 那這個權益協會說 08/25 21:19
17F:→ anpinjou: 話有人聽嗎 如果說了等於如說那不就... 08/25 21:19
18F:→ a12073311: 他可以告老師 他是老師的眼線 08/25 21:25
19F:推 spawnsnight: 要來就不要雙標 全部下起來 08/25 21:25
20F:→ pili955030: 多少還是有人會聽吧.... 08/25 21:39
21F:推 akira0956: 推,用你的法規魔法攻擊你。一個反菸團體幹了那麼多年 08/25 21:39
22F:→ akira0956: ,卻對法規如此草率地利用與解釋 08/25 21:39
23F:推 zxc88585: 推一個 這種才是夥伴,不是那種蹭仔 08/25 21:39
24F:推 believe0521: 寫的很好阿,要訂標準很好阿,不然他說違法就違法, 08/25 22:00
25F:→ believe0521: 都給他說阿 08/25 22:00
26F:→ jaguarroco: 戒菸宣傳片若有香煙出現是否也成了香煙廣告呢? 08/25 22:04
27F:推 Willdododo: 坐等神隊友幫忙 08/25 22:08
28F:推 lavendin82: 誰管你們ACG死活 以後重大社會案件還需要你們背鍋呢 08/25 22:19
29F:推 skytony123: 推一個 至少這邊的論述我看得出邏輯跟法規說明 反觀另 08/25 22:21
30F:→ skytony123: 一邊的要求前後矛盾 沒有充分理由 08/25 22:21
31F:推 curance: 推 08/25 23:07
32F:推 roy1100012: 能爭多少算多少了 08/25 23:18
33F:推 necrophagist: 推個 08/26 00:36
34F:推 jawdropper: 推 08/26 01:24
35F:推 webberfun: 推 08/26 01:51
36F:→ BILLYBOY: 分清現實與幻想不是上學校之前就要會的是嗎? 找ACG麻 08/26 05:55
37F:→ BILLYBOY: 煩的都該抓去關精神病院 (大誤 08/26 05:55
38F:推 bitcch: 抓到重點 把動畫出現菸品直接當成廣告根本無限上綱 08/26 06:41
39F:推 r98192: 說你犯法就犯法 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 08/26 08:20
40F:推 jo7915106: 挺好奇動畫不要用真實有的菸品商標是一件很難的事嗎? 08/26 08:31
41F:推 sylphis00522: 典型的霸凌二次元 08/26 08:39
42F:推 kimicino: 菸商搞過贊助戒菸廣告來曝光商標,所以為什麼要堅持商標 08/26 09:19
43F:→ kimicino: 出現 08/26 09:19
44F:推 sleepbear15: 內文不是有寫,要求實際查清是否接受出資或贊助嗎? 08/26 10:34
45F:→ sleepbear15: 樓上還在扯菸商出資 08/26 10:34
46F:推 s0950032: 沒有對價關係就不算贊助 就像命運石之門和驚爆危機也沒 08/26 15:21
47F:→ s0950032: 接受Dr.pepper的贊助 08/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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