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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Sessyoin/black80731/ifulita(C_Chat 板主) 申訴對象: redDest(C_GenreBoard 小組長) 申訴原因: 首先檢陳本案各篇文章之文章代碼或備份路徑,請群組長過目。 【本案違規文章】C_ChatBM 備份路徑 z-11-1-108 【判決文章】#1dvau1fB (C_ChatBM) 【板務申訴】#1dvbRIUB (C_ChatBM) 【小組申訴】#1dwaveCN (C_GenreBoard) 【小組判決】#1dyXfopx (C_GenreBoard) 本案相關板規: A-5 [建議]:使用者可對C_Chat板務提出建議。 A-6 [問題]:使用者可詢問有關C_Chat板規及判決之疑問。 B-2-1 經板主群多數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 Pash97143 板友於 2025/03/23 於 C_ChatBM 發文( C_ChatBM z-11-1-108 ), 由本板三位現任板主合議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文。 以下進行說明。 第一,Pash97143 板友主張自己認為有所謂「可建議之處」才發表文章, redDest 小組長判決亦稱:「板規確實表明使用者可對 C_Chat 板務提出建議。」 兩位均是先就板規層面援引 A-5 主張發表 [建議] 文章並無不妥, 然而 B-2-1 明定板主得以「多數認定」方式判斷 [建議] 文章有無意義, 申訴人藉此抗辯或許尚能理解, 小組長選擇性援引 A-5 而刻意忽視 B-2-1 實在令人費解。 另經檢視 C_ChatBM z-11「洽妹爭議文章區」, 即便去除本板現任四位板主經手案件也至少有十篇 [建議] 分類違規文章, 顯見 A-5 板規保障板友發表 [建議] 文章權利 自與 B-2-1 板規授予板主「多數認定」哪些文章屬於無意義之建議文的權力並無牴觸, 搬出 A-5 板規試圖推翻 B-2-1 板規並無理由。 第二,Pash97143 板友推文表示( #1dwf7fw7 (C_GenreBoard) ): 「看來 Sessyoin 板主是覺得板友完全不需要對板主的板務執行提供建議就是了?  如果你認為板主在判案時可以有個人風格其實我也是尊重的,  但你認為我建議板主應更有專業的判案,這樣的建議是指導棋?  我只能說非常遺憾,我只能說尊重你對板主權力維持的想法,  但這樣的想法我是不認同的。  我的訴求依舊跟我申訴文所說的一樣,我認為這樣的處理方法會造成  板主認為不需要的建議,就是無意義的可能性。  我認為提出的建議板主群可自行認為需不需要接受,而非不接受的就是水桶+退文。  我沒認為自己的建議比較專業,所以我也沒要求板主依定要接受我的建議。  我確實是沒看到我的建議的問題所在,  此外就 Sessyoin 板主您所說應該是板主的最低規範而已,  板友就此之外提出的建議 我不知為何不能建議。」 (以上僅將板主帳號完整呈現並且加入標點符號進行排版,並未變造推文內容。) (1) A-5 明確規範板友可對「板務」提出建議,   而申訴人的發文內容卻係針對「ifulita 板主個人言行舉止」提出建議,   自始即非板規允許範圍,板主群認定其為無意義之建議文非無理由。 (2) 板主權力義務已明文規定於:   #1348aPLp (SYSOP)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OPMtuEX (C_WorkBoard)  [公告] 卡漫夢工廠組規 2017.02.25版   #1baGZqSN (C_GenreBoard) [公告] 卡漫主題討論小組組規及流程   申訴人針對「ifulita 板主個人言行舉止」所提出的建議可說是畫蛇添足,   何況申訴人宣稱「建議板主應更有專業的判案」,這所謂的「專業」標準出自何處?   申訴人不僅未對此進行說明,後續申訴人更是改稱「沒認為自己的建議比較專業」,   前後對照,申訴人豈非變相承認自己的 [建議] 文章即是無意義之建議文嗎? (3) 申訴人試圖製造恐慌、煽動輿論,   渲染「板主認為沒有需要,或者不願接受建議,就會處水桶併退文。」堪稱荒謬,   自從 2025/02/22 arrenwu 板主、ifulita 板主上任,   目前 C_ChatBM 共有 9 篇 [建議] 文章: > 965 32 2/22 openbestbook □ [建議] 規定文章標題需含有ACG點 966 14 2/28 alen3822 □ [建議] 板友在水桶公告解釋違規原因有豁免權 967 45 3/02 Valter □ [建議] 遊戲內鬼消息比照劇透進行管理 968 13 3/02 arrenwu R: [建議] 遊戲內鬼消息比照劇透進行管理 969 27 3/14 chy19890517 □ [建議] 中國討論區之相關討論通通須含暴雷標示 970 53 3/14 ifulita □ [建議] 加強討論動畫時的防雷力道 971 15 3/15 qaz556644 □ [建議] 4-8的水桶7天是不是太少了? 972 2 3/23 shinobunodok □ [建議] 由板務舉辦vt、聲優或從業者有無點的推 973 12 3/29 RuRu0421 □ [建議] 4-1板規併入4-7 原4-1改為VT條款      Sessyoin 板主任內曾將 black80731 板主、ifulita 板主判處水桶甚至退文,   ifulita 板主 [建議] 文章未受處理顯非板主彼此袒護;   RuRu0421 板友違規文章尚待處理,2025/04/01 才有一篇類似文章被處水桶   至小組申訴未果的判例( #1dw_l0o7 (C_GenreBoard) )。   其他板友所發表的 7 篇 [建議] 文章都沒有被板主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文,   板主群實在不懂申訴人何以高喊   「板主認為沒有需要,或者不願接受建議,就會處水桶併退文。」 (4) 申訴人起初宣稱「建議板主應更有專業的判案」,   後續改稱「沒認為自己的建議比較專業」,   申訴人如此自相矛盾的態度,實在納悶小組長後續的判決心證是出自何處;   申訴人先於板務板發表 [建議] 文章,   後於小組板宣稱「沒要求板主依定要接受我的建議」,   申訴人對於建議內容本身如此消極,起初該篇建議用意顯然係為譁眾取寵;   先於板務板先入為主、以己度人「板主是否是在因為被嗆而被激怒的情況下判決」,   後於小組板宣稱「沒看到我的建議的問題所在」,   申訴人單憑個人標準針對 ifulita 板主以建議之名、行攻擊之實,   居然還要宣稱不知自己建議問題何在?   起初 [建議] 文章貶低意味既然如此濃厚,何故上到小組申訴又換了一副態度呢? 第三,本板板主答辯清楚說明 ifulita 板主言論屬於「板主個人風格」, C_Chat 歷屆板主判決、公告前後加註個人心得堪稱常態,甚至可謂本站各板板主常態, redDest 小組長過往亦曾經擔任 C_Chat 板主,對於此一情形想必並不陌生。 惟小組判決竟宣稱「不鼓勵情緒性發言」,不但未就申訴人之惡意言論予以駁斥, 反倒隨之起舞鼓譟,實在令人大失所望。 redDest 小組長過往擔任 C_Chat 板主之言行舉止有目共睹暫且不談, 作為小組長尚且寫出如此判決( #1dPiC_d3 (C_GenreBoard) ): 「由於曾有案例使得 nh507121 板主看到精液照片身心受創, 再次遇到類似情形反應上較為激烈,這點本組認為不應苛責板主。」 自身執行組務撰寫判決使用如此戲謔口吻, 究係是憑什麼去認定 ifulita 板主言論屬於情緒性發言而非「板主個人風格」, 本板板主群深感不解。 第四,C_ChatBM 發文分類 [建議]、[問題] 性質可以說是非常接近, 小組判決亦有類似語句: 「板主不一定需要回應問題」#1dyXfWig (C_GenreBoard)「板主不一定需要理會建議」#1dyXfopx (C_GenreBoard) ) 顯見二者地位就小組長心證而言不可謂不相似。 然而,參酌過往判決 #1deDlTRv (C_GenreBoard), Glitchmaster 板友使用 [問題] 分類發文, 經時任板主認定違規、處水桶併退文,小組長當時認可了違規判決。 如今,Pash97143 板友在類似情況下使用 [建議] 分類發文, 經三位現任板主認定違規、處水桶併退文,卻被同一位小組長全盤推翻判決。 小組長既然對於 [建議]、[問題] 的態度幾乎一樣, 並曾確認 [問題] 分類的文章確實可能被處水桶併退文,這一標準自應沿用。 在未來的判決當中,建請群組長要求小組長能夠明確解釋判例適用的原則, 並提升判決的透明度與一致性,避免類似情況引發誤解, 質疑小組長是否較願意維護 Satoman 前板主、Pash97143 板友, 而對於現任板主群、Glitchmaster 板友顯有不同標準。 小組長審認 Glitchmaster 板友有所謂「濫用板務之前例」, 所以即便當時檯面上只有一位時任板主表態認定 [問題] 文章違規, 小組長依然認可了違規的判決、維持了退文的處分; 如今小組長才剛親自認定 Pash97143 板友有 B-1-4 違規之行為 ( #1dyVUgHb (C_GenreBoard) ), 這位有「濫用板務之前例」 Pash97143 板友為三位現任板主所表態認定 [建議] 文章違規, 卻又要被同一位小組長所推翻, 莫非小組長對於 Glitchmaster 板友與 Pash97143 板友的「濫用板務之前例」 居然有兩套標準? 第五,承第一點,C_ChatBM 所收錄 [建議] 違規文章, 其中不乏「針對『板務』提出建議」仍遭水桶併退文者。 z-11-1-18 [建議] C_ChatBM應該禁止非當事人留言 【判決公告】#1XDvduIJ (C_ChatBM) z-11-1-33 [建議] 不要放imgur yt 等網址以免觸法 【判決公告】#1Xm6rp36 (C_ChatBM) 「針對『板主個人言行舉止』提出建議」遭水桶併退文亦非首例。 z-11-1-61 [建議] 請貴版版務停止惡意造謠 【判決公告】#1akXAdiF (C_ChatBM) 其中 z-11-1-61 一案雖係涉及時任板主於他板發表之言論, 惟其所引用的言論明確能夠連結至時任板主的板主身分, 進而與本案同樣構成以建議之名、行攻擊之實的效果。 「針對『板務』提出建議」尚且能夠處水桶併退文, 顯見 B-2-1 板規確實授予板主判斷哪些文章屬於無意義之建議文的權力; 「針對『板主個人言行舉止』提出建議」若是以建議之名、行攻擊之實, 此類具有貶低性質的文章亦不是過往板主所能容許。 何以 redDest 小組長卻選擇縱容這種言論? 況且四位板主共事以來執行板務堪稱兢兢業業,一貫嚴格遵守板規規定, 倘若板規明定須經「板主多數認定」,絕無個別板主一意孤行恣意妄為情事發生。 如果判決程序同樣沒有任何瑕疵, 並無違反 B-2-1 板規最基本的「多數認定」前提, 板主群不明白小組長何以選擇性維持 Satoman 前板主對於 Glitchmaster 板友的處分, 如今卻又徹底推翻現任板主群對於 Pash97143 板友的處分。 第六,本案申訴明確列出申訴對象: 「申訴對象ID:Sessyoin/black80731/arrenwu/ifulita」 就程序言,小組自應等候四位板主答辯完畢再行判決。 然而 arrenwu 板主尚未並未針對本案作出任何反應, 本案亦未超過組規所規定的七天答辯時間, 為什麼小組長沒有等待 arrenwu 板主答辯、未向 arrenwu 板主確認便能逕行作出判決? 莫非只有板主需要嚴格遵守程序規定? 建請群組長要求小組長說明。 總結: (1) A-5 板規保障板友 [建議] 權利,B-2-1 板規明文授予板主裁量權力,二者並無衝突。   板主援引 B-2-1 板規認定個別文章為無意義之建議文,處水桶併退文,   既非為 A-5 板規所不許,亦非由本屆板主開啟首例。 (2) A-5 板規允許針對「板務」發文 [建議],   然而本案實為針對「ifulita 板主個人言行舉止」發文 [建議],   全站層級、群組層級、小組層級均已針對板主權力義務作出相應規範,   本案建議實為畫蛇添足、譁眾取寵之舉;   縱使要將「板主個人言行舉止」勉強視為「板務」的一部分,   文章內容也充斥先入為主、以己度人的負面言論,   板主考量此一情形援引 B-2-1 採多數決認定其屬於無意義之建議文,   非屬無由。 (3) 小組判決幾乎已經坦承 [建議]、[問題] 性質相近,   而過往小組確實曾經選擇維持 [問題] 文章處水桶併退文之板主判決,   小組既有權力審認板主判決是否失當,   小組判決更不應該有不同案件彼此互相矛盾的疑慮。 (4) 承上,小組判決既有互相矛盾之實,倘若同時發生程序瑕疵,   合理推論原因出自小組面對不同板主、不同板友的心證標準也並不相同,   以致單一案件衍伸諸多爭議、小組妄圖草草結案了事;   板主群並不奢望群組會就小組判決矛盾、程序瑕疵的部分予以懲處,   然而板主群也不諱言本案判決很大程度參考了 Glitchmaster 板友案件的小組判決,   Glitchmaster 板友針對「群組板的申訴文」提出問題尚且遭認定為違規,   Pash97143 板友僅憑「個人的見解」發表空泛建議何故不能被視作是違規,   如果小組對於類似情境的不同案件都能給出完全相反的判決,   板主群實在不知道後續應該如何執行板務;   板主群在此懇請群組指示小組應將本案比照 Glitchmaster 板友案件辦理,   尊重板主群合議結果,維持處水桶併退文之決議,以昭公信。 欲平反之結果: 令小組長 redDest 撤回判決,並維持板主對於使用者 Pash97143 所作處分。 --- 職將依據群組規 4-2-8 以站內信方式通知小組長進行答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66.1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WorkBoard/M.1744028035.A.8E0.html ※ 編輯: Sessyoin (59.115.66.105 臺灣), 04/07/2025 20:45:40
1F:→ redDest: 一併回應於#1d-zazdK (C_WorkBoard) 04/13 23:33
2F:→ houseman1104: 本案受理 04/14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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