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p44 (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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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關於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權力
時間Thu Feb 9 14:37:04 2006
…眾所周知,附屬於中共各級黨委之下的各級政法委,是中共控制公、檢、法政法工作
的最高機構。這一機關在正式的司法體制中半隱性的存在,不但控制著司法系統的人事
大權,組織部署一年一度的"嚴打"和各類運動式的政法任務(如打擊法輪功的司法運
動),而且在個案的控訴與審理中也是最高的和最後的"法官"。一個"垂簾聽審"、甚至
根本就不聽審的,既不在場也不對結果負責的"隱身法官"。之所以說它是半隱性的存在
,因為在任何案件的判決書或正式司法文書中都不會出現這個機構的名稱,任何根據政
法委的意見進行的判決,都絕不會告訴當事人政法委意見的在場。換句話說,中共政法
委對一切案件的干預都是程序外的,都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被洗得乾乾淨淨,不會留下
任何指紋。…
…中共政法委統一領導偵、控、審在內的司法工作,從源頭上造就了司法的腐敗,和對
法治社會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對於旨在制衡國家權力的憲政秩序
具有極為關鍵的功能。它最重要的價值,還不是保障法院在兩個普通公民之間充當一個
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夠在公民和國家(政黨)之間,也能夠充當一個公正的
裁判者。充當個人自由的保護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檢法分工協助、獨立執法的體制
背後,中共政法委凌駕於憲法之上的不受制約的專斷權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過法治對
國家權力進行限制這一方向從根本上落空。
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中共政法委的權力都是一種非法的和僭越的權力。1949年,
根據《共同綱領》廢除了民國政府的一切法統。政務院在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等之
外,設立了"政治法律委員會",以代替尚未建立起來的司法機關。1954年憲法建立起
司法制度,並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至此帶有"訓政"色彩的中共政法
委員會便失去了它的合法性。1957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在批轉最高法院和司法
部黨組《關於司法工作座談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鬥爭情況的報告》中,批示"全部
審判活動都必須堅決服從黨委的領導和監督;黨委有權過問一切案件"。這一黨內批示
全面背叛1954年憲法的司法獨立原則,從此黨委審查案件的做法一直延續到1979
年。之間1975年、1978年兩部憲法取消了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一
規定。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委員會關於實施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指示》,取消了
各級黨委審查批准案件的做法,改為由各級黨委的政法委負責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監
督和人事權力。這一體制一直延續到今天。 …
─ 摘錄自《王怡︰廢除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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