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doken (嶄新開始!)
看板DYU
標題Re: [Talk] 打工投票的醒思
時間Mon May 17 21:10:15 2010
Dear 綠園賴boss
只要「有心、有想法、有熱情」
打工資訊平台是
任何有興趣的人都可打造的。
甚至由賴boss您來發起,也未嘗不可?
板主們沒有刪除任何一篇有關打工文的文章,
不知您怎麼會說板主沒有給予理性討論的空間?
真要說大葉版在「打工文」規定上哪裡有瑕疵,
1.最多就是在政府公告最低標準工資95元/小時的時候,他直接跟上腳步並未問版眾。
這或許就是您所指的「少部分人訂規則、排除異己」工具?
2.板主在文章最後表達出了立場,這部份的確比較不妥。
板主們沒有刪除任何一篇有關打工文的文章,
不知您怎麼會說板主沒有給予理性討論的空間?
維護平台的人「有權」決定這個平台規範,
如果參與的版眾,無法忍受這個平台的規範,可以選擇離開,
而平台上的任何版規,
必須遵循國家的
母(憲法)、子法(民法、刑法、勞基法等)。
一牴觸就是無效。
法律訂下後,
守法是政府、企業還是民眾的義務,
每一個人都有將錯誤揪出來的權力,
今天無論是學校、學生會還是老闆們都有義務去執行。
就像是到底是「寵壞了老闆們」還是「學生都是草莓」這爭議是永無止境的..
老闆們要的是「耐操、好用又便宜」的免洗
vs 找工作的要的是「錢多、事少離家近」的工作
=============提醒大家================
勞動基準法的內容,其實並沒有提到「試用期」三個字,原本法案內有著「試用期間不
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也在民國八十六年法案修正時被刪除,也就是自民國八十六年起,
「試用期」就成為沒有明文法律規定的灰色地帶。
是否適任,只要沒有正式聘書,企業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雇聘的關係,多數
法院的判決意見也傾向這個立場。基本上,多數判決是將「試用期」看成勞雇雙方相互熟悉
、適應的過程,彼此都有自由決定終止契約的空間,因此,於試用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不
需給付員工資遣費。
===================無聊又很重要的法規=========================
實在找不到老闆您所說的部分....
壹、工讀生、部分工時者的勞動權益
一、工讀生、部分工時者的權利保護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3、工資
(1)係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
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
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全時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
17,280元,每小時95元)。從事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及工作者與雇主議定之工資(含例假日
工資),亦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第 三 章 工資
第 10 條
(經常性給與之定義)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11 條
(基本工資之意義)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第 12 條
(計件工資勞工之基本工資)
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
算之。
第 13 條
(基本工資之比例計算)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第 20 條
(分配、延長工作時間之公告)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或延長工作
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第 20- 1 條
(延長工作時間之定義)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
之部分。
第 21 條
(勞工出勒時間記至分鐘)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 引述《greenlailee (....)》之銘言:
: 很遺憾最後要把一個議題淪為口水’我也無能為力.我故意把事端擴大是希望
: 1. 學生會是否應該建立打工與店家的平台’一昧消極阻止未達95元/時
: 薪po文使得真正需要打工的同學喪失打工機會’是真的幫學生或害學生?
: 還是督促學校與店家溝通薪資的算法或瞭解店家有無其他的補貼或獎金
: 來達到95元/時薪’其實有很多店家仍不知試用的時薪和正職時薪是一樣的.
: 2. 網路po文長期以來就是由少部份人在訂規矩和排除異己工具.當然這是很多
: 同學自己放棄自己權利怪不得別人.這幾年來已漸漸無法容納不同意見的人’
: 在這是事件中’竟然有人敢替店家和資方講話.最後使得版主與會長等重量
: 級人物都跳出誓言反對和一些情緒的字眼.”驚訝”使這些人無法理性地討
: 論事情與接納不同意見有些遺憾.
: 3. 主動督促學校和保留這些未達95元/小時店家資訊’進而利用學校或學生會
: 幹部與店家溝通’也告知打工同學一些注意事項’那會增加學生與店家’
: 學校與店家良好的互動’是三贏的好處.而這次投票只是個起點’未來是
: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的.
: 大家加油.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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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像賭局 不是大起就是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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