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mythekid (山米樂其得)
看板KS92-313
標題有能力就要去改革
時間Fri Jul 3 10:40:01 2009
「真的太超過了!」承辦北縣父親性侵女兒四十次的檢察官,獲知法院無罪判決後,情緒
相當激動,淚水一度在眼眶打轉!檢察官說,法官指少女內褲上精液反應可能是沾汙得來
,認定父親無罪,但卻不調查精液是從何而來,檢察官氣憤的說「難道精液是女兒自己黏
上去的嗎?」
檢察官指出,法官不採信少女證詞就算了,但難道連肛門採得的父親DNA,與內褲上的
精液反應,都還不足以判父親有罪,這樣往後的性侵案到底要怎麼辦得下去?
一名曾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
,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
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
該檢察官舉他曾偵辦一件兩歲半女童遭父親以手指性侵案件為例,因女童無完整表達能力
,且僅有爺爺奶奶的證詞,偵辦難度相當高。但他詢問專業醫師意見後,排除所有導致女
童肛門撕裂傷的可能,包括尿布疹、溜滑梯、衛生紙擦屁股等,才讓父親俯首認罪。
而本案中,法官既無法調查少女內褲上的精液與肛門的DNA從何而來,應用排除法訊問
父親是否與少女同床共枕、是否可能因夢遺沾汙、是否衣物共洗時發生移轉等可能性,只
以被告否認曾拿少女內褲自慰,又無自證己罪義務為由,認定與性侵無關,無法令人信服
。
檢察官更進一步指出,十二歲少女雖已能清楚陳述事實,但也極可能因為創傷症候群或妄
語症等心理狀態,導致證詞不一甚至矛盾,法院有必要請專業醫療人員協助鑑定少女精神
狀態,不應斷然認定少女證詞有瑕疵。
至於承辦的檢察官,除不滿判決外,也對少女安危感到擔憂,他說過去曾有父親性侵女兒
獲不起訴後,連忙向社會局要回孩子,他擔心本案的受害少女若再與父親同住,恐怕將再
陷入遭性侵的險境,他只能儘快上訴,希望能有個合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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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只會看白癡證據判案的法官,怎麼辦?唉...
你叫我投票給讓法官法(退場機制)流產的政黨,你娘卡好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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