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阿瑪斯事件之判決!
時間Sat Jan 15 08:46:35 2005
※ 引述《littleplant (littleplant)》之銘言:
: 阿瑪斯油輪漏油事件於90年間發生,
: 於前幾日由挪威地方法院作成判決,
: 雖然台灣方面獲得勝訴,但是僅獲賠九百多萬,
: 卻要負擔一千六百多萬的訴訟費,結果台灣還是"賠"了..
: 相關網頁與資料如下:
: http://ww2.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40111163026
: http://content.sina.com/news/77/70/7777058_1_b5.html
: 小女子就結果感到不平,畢竟這件事件對台灣生態造成莫大傷害,
: 除了於環保方面的疑問之外,就法律層面亦有幾點想提出一些問題,
: 希望各位先進能予以解惑..
: 問題一:本訴訟為何由挪威地方法院管轄?
該輪之船東責任互保協會(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所在地Arendal市之地方法院
: 問題二:原則上應由敗訴之一方負擔訴訟費用,為何判決中卻宣告台灣須負擔訴訟費?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求償三億,法院認有理由約九百五十三萬。
http://e-info.org.tw/news/taiwan/2004/ta04112901.htm
: 問題三:於判決理由裡,法官認為這片海域雖受損,但得以自然力復原,
: 即駁回我方關於復育費用之求償,是否合理?
如果依照你所給網址的判決理由摘要來看,其重點整理如下
駁回的損害項目主要有:
珊瑚復育費用(A)、漁業復育費用(B)
、觀光收入損失(C)以及稅收損失(D)
因為墾丁龍坑海域雖然為國家領海所及,但其並非為財產權之客體,因此
以國家主體所興之訴訟,就其領海海域損害之認定似應以國家因其汙染而
支出的費用或減少的收入。
因此,單單證明海域此刻確有受損不足構成請求填補損害之理由,而必須
證明以上A到D四項費用或損失係為復育海域所必要,或因海域汙染所發
生,而且還必須限定為係因阿瑪斯號漏油與相關汙染行為所致。
A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由我國出面進行復育(固定或復育受損珊
瑚)的必要性,而自然力的復原是認定有無必要的參考指標之一。另外,
法院也認為我國所提復育手段沒有實效(很可能不成功)。
B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因果關係與必要性。
C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因果關係,法院認為收入損失主要是受其
它因素影響,並且往年遊客人數的升降趨勢佐證。
D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損害的有無,這涉及該地區的稅入認定範
圍。
: 問題四:請問我方該採取怎樣的策略上訴?
: 感謝諸位大德!
: 愛護也關心台灣的小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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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ximilian 來自: 218.166.149.93 (01/15 08:53)
1F:推 giiii:好像是在事件發生前 台灣對於該地並無生態 61.221.29.213 01/15
2F:→ giiii:等其他建檔的資料 所以要請求賠償卻提不出 61.221.29.213 01/15
3F:→ giiii:事發前原狀的資料 故無法估計賠償數額 也븠 61.221.29.213 01/15
4F:→ giiii:就給了對造不賠的理由 61.221.29.213 01/15
5F:推 firebomber:借轉Botany_89版..感謝! 218.34.133.228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