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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監視器畫面
時間Fri Jan 5 23:07:11 2007
: 推 IAMLSP:那為何地政機關的複丈成果圖是傳聞證據? 01/05
引述相關見解,請參考
「被告以外的人,在審案法官面前以外所講的話或所寫的字,原則上
都不能當作判決被告有罪的證據」,專業術語叫做「傳聞法則」,
該所說的話或所寫的字就是教育宣導老百姓時所謂的「傳聞證據」。
例如,警局經訊問也製成筆錄,但因沒有在審案法官面前做陳述,
縱使你在警局問得再「用力」,也不能引用,而這是didadi大大
所說的「供述證據」的前提,只是以書面化類型加以表示,
是最常見的違背傳聞法則案例。
同理,地政機關複丈結果本該「供述」為之,但卻為書面圖示,
所以才有人主張其違背傳聞法則。
回到最基本的理論基礎
英美法上採取所謂的「傳聞法則」,其立法目的,
一是從法官的角度來說,讓法官得以直接用眼睛看及耳朵聽證人的表情及話語,
以判斷證人所言是否實屬,並從中形成更真實的心證;
二是從證人的角度來講,證人親自到了法庭,依法必須簽名具結(偽證罪最重可判
七年),較能避免證人說謊;
三是從被告的角度而言,證人若無法親自到法庭去說,被告就無法行使其詰問權及
對質權。
所以關鍵就在其本質是否為「供述證據」,而非表現形式
而這也是最容易讓學習者疏忽的地方
因此誠如didadi氏所言,錄影內容並非供述,無涉傳聞
傳聞法則其實也有很多例外
套一句名言:「法官不是笨蛋」
這就是英美法累積的經驗
這是博士論文層次…
國內以112學校的王姓教授書籍最為詳細說明
不妨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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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nobunaga4295:建議原PO可以去旁聽自己學校(119)的證據法課程 01/06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