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善意取得與禁治產之問題~
時間Fri Feb 20 23:22:56 2009
※ 引述《Asiung (*我們要快樂*)》之銘言:
: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銘言:
: : 想請問一下~
: : 若"禁治產人"~
: : 就他人之物~
: : 為處分行為~
: : 讓與善意第三人~
: : 該行為無效是無庸置疑的~
: : 但我的問題是~
: : 該受讓人是否能主張"善意取得呢??????"
: : p.s.
: : 通常遇到的問題都是~
: : 禁治產人對自己之物為處分行為~
: : 因該禁治產人並非"無權處分人"~
: : 只是"無處分之能力~"
: : 故並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
: : 以上~
: : 先感謝回答我的各位~
: 這問題我也想知道XD
: 記得在王澤鑑老師的民總上,有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此一行為
: 書上似乎是寫說,德國學說有認為是中性行為,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做這一個行為
: 書上寫的是"無權處分有效"(印象中)
: 我的解讀是,該學說只是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無權處分"的"行為能力"
: 而並非是指他的無權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否則原所有權人不是太倒楣了XD
: 所以,接下來就依照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之規定處理而定其效果
: 可是,印象中有位學者認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處分人無處分權"此一瑕疵
: 若處分人不但沒有處分權,而且行為能力有欠缺時,就是所謂"雙重瑕疵"
: 此時第三人並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抱歉...我忘記該學者所持理由了)
: 因此,不管是我說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該位學者不認為該行為是中性行為)
: 或是原po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在該學者脈絡下應該都是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
: 請強者解惑了...一般書上,民總以及物權的書查過了都沒有詳細的說明...
這個問題 應該不是某某學者說
已經是種定論了@@
所謂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讓與合意"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亦可看出來要有讓與合意
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物權行為
如係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即物權行為根本無效何從善意取得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道理 看物權行為有效與否 若為中性行為 讓與合意就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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