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刑法總則-客觀歸責與教唆犯
時間Sun Feb 22 21:13:31 2009
Q:甲男、乙女為情侶,丙男愛戀乙女。嗣後,甲男劈腿,乙女憤而要到他家放火,
遂找丙商量,丙為表現對乙的愛,應之,但又害怕乙因而放火罪抓到處以相當重
之徒刑,遂「教唆」乙改燒燬甲之機車即可,乙同意之。之後乙著手既遂,
試問:丙之行為有無可能是「降低風險」之教唆、幫助行為而不可歸責?或係「
替代風險」而主張緊急避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04.254
※ 編輯: filawyer 來自: 140.136.204.254 (02/22 21:18)
1F:→ a40397577:都不行,必須著手時風險既存而欲降低之才行 02/24 20:06
2F:→ filawyer:教唆時,風險既存,何以不能降低風險而為教唆? 02/25 09:19
※ 編輯: filawyer 來自: 140.136.204.254 (02/25 09:29)
3F:推 a40397577:恩,林裕雄說可以,但是我不認同 02/26 08:55
4F:→ a40397577:說到底,降低風險不過是緊急避難的變形 02/26 08:55
5F:→ a40397577:單純的思考並沒有創造任何風險,這樣處理不合理 02/26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