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刑法總則-正當防衛行為之打擊錯誤
時間Wed Feb 25 09:18:02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法總則-正當防衛行為之打擊錯誤
: 時間: Sun Feb 22 21:41:3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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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皮老闆欲偷蟹老闆美味蟹堡的秘方,被海棉寶寶發現,遂出於防衛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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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起鍋鏟往皮老闆丟去,本想只是嚇嚇皮老闆,沒想到卻不偏不移地打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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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銀台的章魚哥致其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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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問:海棉寶寶之行為是否有罪責?若其確實打中皮老闆,其是否有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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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hchien:先討論比奇堡有無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之可能(誤) 02/23 01:20
: 推 HAHAOGC:XDDDDDD 02/23 08:52
: 推 kreuzritter:應該是公海,看看海牙那邊要不要受理好了~ 02/23 22:17
: → lighthouse:海棉是物,不是行為主體…… 02/23 23:37
: 推 a40397577:緊急避難、正當防衛 02/24 20:09
一 我來自問自答好了。
二 首先假設比奇堡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合先說明。
三 海棉寶寶傷害章魚哥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284?
1 構成要件該當性
(1) 結果之原因
海棉寶寶之行為乃章魚哥之傷害結果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
依實務見解尚須具備「相當性」始足當之。故依實務見解,海之行為,依經驗法則
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情狀,有此一行為,通常即可發生此一結果,行為與結
果仍具有相當性。
(2) 行為不法
a 凡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而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即具有行為不法。
b 海棉寶寶之行為,客觀上應注意是否會傷及他人,而其尚未注意,應為製造法所
不容許之風險。(正所謂「投鼠忌器」也)
(3) 結果不法
a 若行為與結果具有風險實現關係,且具有可避免性,該結果即具有結果不法。
b 海棉寶寶之行為與章魚哥之傷害結果具有風險實現關係,且具有可避免性,具有
結果不法。
(4) 故海棉寶寶行為過失傷害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2 違法性
(1) 海棉寶寶之行為可否對章魚哥主張緊急避難?按緊急避難行為須行為時有避難意思
本題海棉寶寶係出於「防衛意思」,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2) 又正當防衛行為只能對不法侵害之人主張,對第三人不得主張之。
(3) 故海棉寶寶之行為具有違法性。
3 罪責
海棉寶寶之行為是出於防衛他人財產而為之防衛行為,客觀上確具有「急迫性」,
難以期待一般人於此一情狀,能完全避免誤傷他人之情形,故似可認為其欠缺「期待
可能性」而減免罪責。
4 結論:
海棉寶寶行為構成刑法284之過失傷害罪,但欠缺期待可能性,似得減免罪責。
四、海棉寶寶因「過失」打中「皮老闆」,是否得阻卻違法?
此即為「正當防衛附隨過失結果」之典型問題,依通說,就本題情形而論,
似得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五、若有謬誤,請大力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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