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scccplay (雷崎)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行政刑罰的疑問
時間Thu Apr 2 19:38:37 2009
各位大大好~^^ 我非法系的背景,所以在查詢法律條文時,有時侯會無法融會貫通
,想請教各位有法律專長的大大們~虛心求教~希望能得到答案^^
(問題)
最近我讀到行政罰法中的條文第26條的內容: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略)。
(1)這條文的意思是否是說~若同一行為犯了刑法與行政法規上二者的條文,而處罰的
取捨上,是以刑法的法條為處罰依歸,也就是刑法吸收了行政法,這觀念是否正確?
(2)若這觀念為正確,我產生的疑問為,若犯人所犯的罪刑在行政法上是屬於"行政刑罰
那還是以到刑法為準嗎?? 若是以刑法為準,為何還要有行政刑罰
(舉例):針對某犯罪行為產生"致人為死"的結果,而法定刑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但若
以刑法來說271條的殺人罪來說,法定刑最高是死刑,那回到行政罰法26條~應以刑法的
殺人罪來做為宣判的依歸,那為何還要設行政法上的行政刑罰呢?
(3)若犯人未來遭受法院宣判,是以行政法院還是普通法院為審理法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1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