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lala (逼居拉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時間Sat Apr 25 14:36:02 2009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其舉例: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首先先探討
甲跟乙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如下所述
1.債權行為有效,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無需探討甲是否嗣後給付不能或甲沒有所有權
2.物權行為,因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發生變動,需要交付加讓與合意,
故甲未將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乙前,不生效力。
乙跟丙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1.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行為的做成不以有處份權為限
2.物權行為,理由如上段
甲屬嗣後給付不能
1.因226條可歸責於甲,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需再進步探討是否已為對待給付
2.若已經為對待給付了,那就是依民法第267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討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範圍時,回到216條討論,分為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
若沒有給付的話,所受損害只有準備締約的花費,所失利益,還須討論是否
符合一定計畫之合理期待的履行利益,若有的話就可以求償這個差額
4.也可主張民法第256條,因債務不履行要解除契約,又民法第260條,
契約的解除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故還是得回到216條去請求損害賠償
你的疑問應該是卡在到底債權人有沒有為對待給付,如果有,那就是267,
如果沒有,那就可以免給付,再請求損害賠償。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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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78.119
1F:→ panda101:ㄜ 看不懂這篇在寫什麼 跟267有啥關係~~ 04/25 17:14
2F:→ BGlala:請翻開民法第267條 詳見林誠二債編總論下 p54 04/25 18:53
3F:推 kojump:謝謝k大回文,但不太懂為什麼267會有不當得利問題? 04/25 21:21
4F:→ kojump:上行筆誤,是"B"大 04/25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