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ffeeCatHig (CoffeeCatLover)
看板LAW
標題[課業] 詐欺加害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時間Sat Jan 28 21:48:02 2023
如題,一般在討論到受詐欺而為之法律行為時,似乎都較重受害者保護,鮮有討論
有關加害人的部分。因為民總跟債總實在讀的不是很通,因此想請大家指教
設甲遭乙詐欺,因而同意出賣A物。乙先給付價金予甲,甲後得知遭詐欺。
(1)此時甲於除斥期間經過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即無由成立。此時乙得向
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
(2)甲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前,得請求乙廢止其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
債權。乙於廢止該債權後,得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
(3)若甲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經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又罹於時效消滅,仍得依民
法198條拒絕履行債務。但此時乙之給付,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甲返還價金(?)。
在(1),也就是被害人直接撤銷意思表示的情況,一般似乎不認為加害人之給付構成因
不法原因所為給付,所以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害人返還。
在(2),理論上應該同(1)?我有點搞不懂,此時請求依民法213條第一項回復原狀而
廢止債權,所謂「廢止」,其效力應該是較接近債務免除還是解除契約?如果是前者,似
乎加害人就無法請求返還價金;如果是後者,加害人似乎可以請求返還價金。
在(3)的情形,理論上債之關係仍然存在,僅被害人得拒絕履行而已,那這種情況,加害
人是否亦不能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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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88台上2507 01/29 00:43
感謝指點
2F:推 ntnusleep: 乙為了詐欺甲而先為給付,係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 01/31 20:50
3F:→ ntnusleep: 乙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實務) 01/31 20:50
4F:→ ntnusleep: 這個結論和88台上2507操作的結果產生矛盾 01/31 20:51
5F:推 ntnusleep: 好奇為什麼一樓第一時間能想到88台上2507 01/31 20:53
6F:推 ntnusleep: 也好奇這個課業是哪個老師出的 01/31 20:55
7F:推 ntnusleep: 廢止債權指免除乙對甲的債權,亦即免除甲對乙的債務 01/31 20:59
8F:→ ntnusleep: 198的法效類消減時效,會使乙的請求權減損 01/31 21:06
9F:→ ntnusleep: 也就是乙對甲的給付A物之債權存在,但請求權減損 01/31 21:07
10F:→ ntnusleep: 甲得拒絕履行(抗辯權) 01/31 21:07
11F:推 ntnusleep: 乙對甲「請求」給付A物之債權存在,但請求權減損 01/31 21:12
12F:→ ntnusleep: 甲得拒絕履行(抗辯權) 01/31 21:13
13F:推 KKyosuke: 刑事的詐欺跟民法上詐欺完全是兩回事 02/01 18:19
14F:→ KKyosuke: 「不法原因」不見得存在啊 02/01 18:20
15F:推 ntnusleep: 先不看88台上2507的話,體系是很一致的 02/01 18:20
16F:→ ntnusleep: 契約不存在,乙係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02/01 18:21
17F:→ ntnusleep: 契約存在,乙因198請求權減損,甲得拒絕給付A物 02/01 18:22
18F:→ ntnusleep: 而乙對甲之給付為履行契約之行為,無法請求返還 02/01 18:22
19F:→ ntnusleep: 因為乙的詐欺行為不值得鼓勵,乙的錢錢要不回來的 02/01 18:23
20F:→ ntnusleep: 上面第三樓打(實務)也是有判例的 02/01 18:25
21F:推 ntnusleep: 補個字號66台上1092 02/01 18:35
謝謝大家提供見解~
※ 編輯: CoffeeCatHig (27.53.114.144 臺灣), 02/08/2023 20:50:35